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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和仲裁: 拒绝打错电话?

08/08/2020 通过 国际仲裁

银行担保是国际建筑合同的共同特征. 银行担保通常用作一方的担保 (通常是承包商的) 履行合同义务. 银行担保在建筑纠纷中也经常起着核心作用 – 作为争端背景事实的重要方面,也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触发事件, 例如, 防止银行担保的错误召回.按需保证仲裁

是否可以防止错误地提出银行担保和, 如果是这样的话, 什么是正确的论坛? 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用于银行担保的法律, 这不一定是潜在的实质性争议的法律. 由于大多数银行要求银行担保和其他类型的担保下的争议由当地法院解决, 而国际建筑合同通常将国际仲裁指定为争端解决机制, 与银行担保催缴有关的法律问题是国际建筑仲裁中最复杂,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

建设项目安全的常见形式

银行担保是国际建筑项目中常用的几种担保形式之一. 施工合同中常用的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

  • 预付款保证金/担保 –这用于确保通过扣除的方式偿还预付款 (抓回) 从合同有效期内赚取的款项;
  • 保留保证金/担保 – 通常由雇主用作有效索赔或未纠正缺陷的担保. 通常, 保留金/保证金的前半部分在完成认证后发放, 而剩余的一半在缺陷责任期到期时释放;
  • 履约保证金/担保 – 用于确保承包商应尽的义务;
  • 母公司担保 – 向雇主提供当事人的母公司对原始建筑合同的担保.

尽管用于不同形式安全性的术语在实践中有所不同, 债券或担保的两种主要类型是所谓的: [2]

  • “按需债券” 要么 “G保证人” (也称为 “首次需求债券“ 要么 “G保证人”), 最常由银行发行, 创建自主类型的支付义务; 和
  • “的n-违约债券”,”C债券”, 要么 “保证金”, 产生附加的付款义务.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通常应针对任何单据支付按需银行担保, 意思是雇主可以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潜在的违反合同或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致电银行担保. 有条件银行担保下的索赔, 另一方面, 要求提供证明证明违反了必须提供的基础施工合同.

这种区别很重要, 考虑调用按需银行担保的重大影响, 是否有错, 可以为承包商创建. 这些后果包括, 例如, 对承包商的伤害, 例如损害其提供担保的银行声誉. 它还可能引起重大财务问题, 导致修改银行的信贷额度和信贷额度, 并导致重大现金流问题. 按需银行担保的调用也可能对承包商参与未来投标和项目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因为承包商可能会面临从银行获得新债券和新设施的问题.

抵制错误的银行担保电话

雇主是否有权简单地称为按需银行担保, 在任何时间,没有任何根据, 取决于有关法律. 大多数法律制度都提供了防止不法行为的机制, 欺诈和/或以其他方式不合理地要求银行担保, 即使是按需银行担保.

这通常是通过向对有关银行担保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申请强制令或限制令来实现的. 尽管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有关于如何防止对按需银行担保的不当要求的特定规则, 在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程序相似.

英国法律和对按需银行担保的错误呼吁

英国法院要求银行担保的传统方法是将禁令限制在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以下情况的情况下: “诈骗“. “舞弊” 根据英国法律,只有在证明自己作出了虚假陈述后才能证明 (一世) 明知地; 要么 (ii) 不相信其真理; 要么 (三) 鲁ck而不关心它是真是假, 如载于 德里诉皮克 [1889] 14 应用案例 337. 在以下情况下,与催缴履约保证金有关的欺诈已得到广泛讨论: 恩卡·因萨特(Enka Insaat Ve Sanayi)诉Banca Popolare Dell'Alto Adige [2009] EWHC 2410, 这进一步证实了根据英国法律证明欺诈的高门槛.

防止错误呼叫的严格方法已经放松, 在某种程度上, 近几年. 在最近的决定中, 西蒙·卡夫斯有限公司v Ensus UK Ltd [2011] EWHC 657 (TCC), 法院大大拓宽了质疑电话的潜在依据, 发现那个 “欺诈不是可以通过禁令限制对债券的要求的唯一理由”. 正如阿肯黑德法官所说:

“(d) 原则上, 如果基础合约, 通过以下方式提供的保证金 安全, 明确明确地阻止合同的受益人提出要求 在债券下, 可以限制法院根据担保书提出要求.
(Ë) 法院在最终审理中考虑此案时将能够最终确定 基础合同通过限制受益人的方式要求债券. 的 立场在未通知或临时禁令阶段必定会有所不同,因为法院 很少能对合同的含义形成最终的看法. 然而, 考虑到重要性 商业世界中的债券和信用证, 在这个早期阶段, 法院对提出的要求强制执行当事方的论点和证据感到满意 反对受益人有充分的理由. 不能期望在那个阶段法院会做出 实际上,什么是最终裁定.”

随后的判例证实了这种方法. 在 斗山巴布科克有限公司v商业权益诉讼案 [2013], 法官强调偏离传统方法, 这似乎是一种趋势, 不仅在英格兰,而且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新加坡法律和按需银行担保的错误呼吁

在新加坡, 法院的位置类似于英格兰的法院位置. 可以限制按需银行担保的通话, either on the account of “诈骗” 要么 “不合情理“, 这被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约束基础.

这个立场最初是由新加坡上诉法院于 Bocotra Construction Pte Ltd诉总检察长 (没有. 2)[1995]. 其他许多决定也确认了相同的方法, 包含 GHL Pte Ltd诉Unitrack Building Construction Pte Ltd [1999], 海豚海洋工程 & Trading Pte Ltd诉HRH Sheikh Sultan bin Khalifa bin Zayed Al Nahyan酋长 [2000] 和 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PT Merak Energi Indonesia [2010].

新加坡法院已定义 “不合情理” 如“…”不公平, 与不诚实或欺诈不同, 或这种行为应受谴责或缺乏诚意,以至于良心法庭会约束该政党或拒绝协助该政党. 有关一方仅违反合同……就其本身而言,并非不合情理”, 如举行 凉美木曾 (小号) Pte Ltd诉Lum Chang Building Contractors Pte Ltd [2013] SGHC 86.

进一步举行 战术工程私人有限公司 (在液体中) v佐藤工业 (小号) 私人有限公司 [2017] SGHC 103, 承包商基于以下理由申请禁令 “不合情理” 必须建立一个 “强烈的不合情理的情况”. 在相同情况下, 法院进一步宣布当事各方’ 所有相关考虑因素均会导致催缴债券和通知的存在.

马来西亚法律和按需银行担保的错误呼吁

马来西亚法院的立场与新加坡法院采用的立场没有太大不同. 联邦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 Sumatec工程 & 建筑私人有限公司v马来西亚炼油公司私人有限公司 [2012] 3 J 401, pronounced that an injunction preventing the calling of the bank guarantees required a strong 原始的脸 的情况 “诈骗” 要么 “不合情理“. The Federal Court further held that “不合情理” 是发出再培训命令的独立理由, 源于“一般基本概念…衡平法的传统管辖权,即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救济, 不应允许某人利用或坚持其合法权利以利用他人的特殊脆弱性或冒险经历来不公平地丰富自己……” .

该测试在 苏马特克 该案件在马来西亚法院的其他许多案件中也经常使用, 最近的例子包括 Bella Builders Sdn Bhd诉马来西亚政府 & 另一个 [2017] 1 神经网络 557; 和 Dunggon Jaya Sdn Bhd v Aeropod Sdn Bhd & 先祖 [2017] ju 1225.

因此, 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似乎正在采取不太严格的方法来发布限制令以防止不当呼叫, 证明的门槛 “诈骗” 要么 “不合情理” 然而仍然很高.

同样重要的是要牢记是否存在违约的根本问题, 这通常是主要触发事件或, 有时, 一个 “借口” 这导致按需银行担保的要求, 通常是由仲裁庭决定的问题, 如果主合同包含仲裁条款, 当然. 这导致了一个有趣的, 地方法院与仲裁庭之前的平行程序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 地方法院可发出禁制令以协助仲裁, 待争议的最终结果提交仲裁庭.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阿西里斯法

[1] Jane Jenkins, 国际建筑合同, (第二版)(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3), pp. 42-44.

[2] Stavros Brekoulakis, 戴维·布林摩尔·托马斯, 施工仲裁指南, (第二版) (全球仲裁审查, 2017), pp. 18-19.

提起下: 施工仲裁, 马来西亚仲裁, 新加坡仲裁, 美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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