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

Aceris Law LLC 提供的国际仲裁信息

  • 国际仲裁资源
  • 搜索引擎
  • 仲裁范本
  • 仲裁请求范本
  • 寻找国际仲裁员
  • 博客
  • 仲裁法
  • 仲裁律师
你在这里: 家 / 仲裁规则 / 国际仲裁暂行办法: 对不可挽回的伤害的需求?

国际仲裁暂行办法: 对不可挽回的伤害的需求?

10/05/2019 通过 国际仲裁

公认的国际仲裁规则是,仲裁庭有权采取临时或保护措施。. 所有主要仲裁规则都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看到, 例如, 文章 28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5.1 的 2014 LCIA规则, 文章 26 的 2010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规则 30 的 2016 SIAC规则, 文章 37 的 2017 SCC规则, 文章 47 ICSID公约). 给予临时救济的权力也归属于所谓的“紧急仲裁员”, 主要仲裁规则的共同特征, 允许当事方即使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也可以请求临时救济 (看到, 例如, 文章 29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第9B条 2014 LCIA规则, 规则 30 和时间表 1 的 2016 SIAC规则, 附录二 2017 SCC规则).

国际仲裁暂行办法.然而, 仲裁程序规则通常没有规定准予采取临时措施的标准, 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让仲裁员具有广泛的酌处权,下令“他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临时措施”. 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提出了重大挑战: 对于各方, 导致不确定他们的申请是否会被接受; 仲裁员, 这使他们对应采用的标准没有严格的指导.

在实践中, 仲裁员如何行使这种酌处权取决于许多因素: 每种情况的情况, 适用的仲裁法, 适用的程序规则, 以及仲裁人对适用标准的解释.

缺乏严格的标准, 许多仲裁员都看《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7-17A条 2006 和文章 26(3) 和 (4)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供参考.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都对“临时措施”提供了相同的定义。:

“(2) 临时措施是任何临时措施, 无论是奖励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通过哪个, 在裁定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最终决定争议, 仲裁庭命令当事方:

(一种) 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或恢复现状;

(b) 采取预防措施, 或避免采取可能导致, 对仲裁程序本身的当前或迫在眉睫的损害或偏见;

(C) 提供一种保存资产的手段,以后的裁决可能会用该手段来满足; 要么

(d) 保留可能与解决争议有关的重要证据。”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7A条进一步列出了下列准予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

“文章 17 一个. 批准临时措施的条件

(1) 要求根据条款采取临时措施的当事方 17(2)(一种), (b) 和(C) 应使仲裁庭信纳:

(一种) 如果不下令采取措施,可能会导致损害,而损害不能通过赔偿金来弥补。, 并且,如果授予了该措施,则该损害实质上超过可能对该措施所针对的当事方造成的损害; 和

(b) 请求方有合理的可能性根据请求的案情胜诉. 对这种可能性的裁定不影响仲裁庭在随后作出裁定时的酌处权。.

(2) 关于根据本条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17(2)(d), 段落中的要求 (1)(一种) 和 (b) 本条的规定仅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适用。”

国际仲裁暂行办法然而,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和《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所列准予采取临时措施的标准不是非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的不公开信法. 虽然它们经常被法庭用作指导, 不应让仲裁员和从业者盲目跟进. 如Gary Born所述, “第17A条的公式在许多方面都缺乏. 除其他事项外, 第17A条显然未规定当事人就举证标准达成的协议, 省略了对紧急性的任何提及, 过分地将“无法弥补的”损害放在金钱损失上 (有别于非金钱救济), 对不同类型的临时救济实施单一标准,并省略了成本担保。”[1]

关于“紧急”标准,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和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未明确提及, 几乎所有评论员都认为“紧急”是临时措施要求中固有的。[2] 这意味着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当事方应表明,仲裁庭的干预是如此紧急,以至于关于临时措施的决定无法等待最终裁决的发布. 在实践中, 通常将“紧急”标准与“危害程度”一起分析, 而申请人应建立, 表面相, 可能对申请人造成迫在眉睫的伤害, 如果在从仲裁庭获得该措施之前未批准所要求的临时措施.

损害的严重程度是最有争议的标准. 仲裁员施加了一系列潜在危害, 有时指“无法弥补”, 要采取临时措施所必需的“严重”或“严重”伤害。[3] 新兴的观点似乎是有争议的概念,即“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无法通过损害赔偿来充分弥补的损害”, 应该从经济上而不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并且必须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不一定总是能够通过损害赔偿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的商业声誉。[4] 最近的许多当局还建议,损害是“无法弥补的”是不必要的, 从字面上看, 但只有“严重”或“实质性”。[5] 在实践中, 正如Gary Born所说, 即使大多数决定都指出损害必须是“无法弥补的”, 他们不一定会应用此公式, 而是要求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风险。[6] 原因很简单实用-在商业情况下有时很难, 如果不是不可能, 证明真正的“无法弥补的”伤害无法通过最终裁决中的金钱损失予以补偿. 相应地,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无法弥补的伤害”, 该要求主要将临时措施限制于一方有效破产或无法执行最终裁决的情况下.

涉及“不可弥补的损害”标准的争议已不新鲜. 甚至《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起草者在《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工作组期间也表达了类似的关切。, 多数人认为“不可弥补的损害”一词在商业环境中过于狭窄. 代替, 人们普遍认为,该规定应基于“便利性平衡”标准,在该标准中,如果不采取临时措施,对申请人遭受的损害程度的评估应与对申请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评估的平衡。反对该措施(如果该措施被批准)的一方。[8] 此外, 有人认为,“严重损害”一词所反映的定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确定性,即如何将损害程度视为足够“重要”以为某些临时措施辩护.

仲裁庭的做法也反映了这种“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做法. 例如, 国际商会仲裁庭最近将财务损失的风险解释为“无法通过裁决赔偿而充分弥补的损害”的定义。[9] 某些投资法庭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 例如, 在伯灵顿资源公司. v. 厄瓜多尔共和国,仲裁庭认为,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不可弥补的伤害不是必需的, 但“通过此类措施使请愿人免于遭受的损害必须是重大的,并且应大大超过对由此受影响的一方造成的损害”。[10] 此外, 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可持续发展计划有限公司. v.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 所要求的伤害程度被称为“严重”或“严重”, 如法庭所解释:[11]

“临时救济令所必需的'严重'或'严重'程度的伤害不能精确地确定, 并且部分取决于案情, 所要求的救济的性质以及每一方将遭受的相对伤害, 可以说足够, 严重伤害, 即使不是无法挽回的, 通常足以满足授予临时措施标准的这一要素。”

没有“一刀切”的解决方案, 但是“伤害程度”必须是一个灵活的概念, 足够宽,以便可以根据每个特定案例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分析. 许多评论员指出了这一点,[12] 他们还注意到,针对不同类型的临时措施,批准临时措施的标准不一定相同-例如,其中一些要求强烈显示严重伤害, 紧急情况和表面证据 (例如, 维持或恢复现状, 或命令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律义务), 而其他临时措施则不太可能要求同样的效果 (例如, 保存证据, 或执行保密义务).[13]

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员具有酌情决定权采取临时措施的广泛酌处权虽然值得商bat, 给予临时救济的标准仍有争议. 对于危害程度,没有“万能的”标准, 需要根据每个案例的情况并根据所涉及的临时救济的类型进行分析.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和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国际从业人员提供指导, 但不应期望监督非贸易法委员会程序的仲裁员盲目跟进.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LLC

[1]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014), p. 2466.

[2] 扬·保罗森(Jan Paulsson)和乔治·彼得罗基洛斯(Georgios Petrochilos),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7)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节, 文章 26, 临时措施, p. 219.

[3]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章节 17: 国际仲裁的临时救济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4), p. 2469.

[4] 朱利安·D. 中号. 露 , 卢卡斯A. 槲寄生 , 等。, 比较国际商事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03), p. 604.

[5]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章节 17: 国际仲裁的临时救济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4), p. 2470.

[6]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章节 17: 国际仲裁的临时救济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4), p. 2470.

[7] 娜塔莉·沃瑟(Nathalie Voser), 国际仲裁的临时救济: 趋于面向业务的方法的趋势, 国际争议解决, 卷. 1, 没有. 2, 十二月 2007, 在 181-183.

[8] 霍华德M. 霍尔兹曼, 约瑟夫·E. Neuhais等。, 指南 2006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正案: 立法历史与评论 (国际克鲁沃法 2015), pp. 238,273, 283, 312.

[9] 埃里克·施瓦兹(Eric Sc​​hwartz), 国际商会法院的实践和经验, 国际仲裁中的保护和临时措施, ICC出版, 1993, p. 45.

[10] 伯灵顿资源公司. v. 厄瓜多尔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8/5, 程序序号. 1, 29 君. 2009, 为. 81.

[11] PNG可持续发展计划有限公司. v.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 ICSID案号. ARB / 13/33, 关于索赔人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 , 21 一月 2015, 为. 109.

[12] 中号. 萨沃拉, 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程序, 克罗地亚语. arbit. 年. 卷. 23 (2016).

[13] 加里·伯恩, 国际商事仲裁, 章节 17: 国际仲裁的临时救济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4), p. 2468.

提起下: 仲裁程序, 仲裁规则, LCIA仲裁,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搜索仲裁信息

涉及国际组织的仲裁

在开始仲裁之前: 要问的六个关键问题

如何开始ICDR仲裁: 从提交到法庭任命

幕后: ICC仲裁的分步指南

跨文化差异和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当仲裁员使用AI时: Lapaglia v. 阀门和裁决的边界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仲裁

选择正确的仲裁员的重要性

根据英语法律的股份购买协议纠纷仲裁

ICC仲裁中的可追回费用是多少?

加勒比海仲裁

英国仲裁法 2025: 关键改革

翻译


推荐链接

  • 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CDR)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 SCC仲裁院 (SCC)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
  •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 (MORE)

关于我们

本网站的国际仲裁信息由 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 Aceris Law LLC.

© 2012-2025 ·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