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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院裁决南非 v 案的角度看临时措施. 以色列

25/02/2024 通过 国际仲裁

临时措施是法院和法庭在特殊情况下给予的临时补救措施. 临时措施旨在在法院或法庭作出裁决之前保护双方各自的权利.[1] 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可以在国际仲裁中授予临时措施, 和国际法院之前一样, 寻求初步措施的一方必须向仲裁庭或法院证明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适用的程序规则.国际临时措施

初步措施规则

授予临时措施被普遍认为是仲裁庭的一项权力. 瑞士国际私法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仲裁庭可以, 应一方要求, 命令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2]

相似地,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中与国际仲裁相关的条款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庭可以, 应一方请求并听取另一方意见后, 如果索赔的执行因其他原因受挫或严重受阻,则命令另一方就争议标的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临时或保护措施, 或存在无法弥补的伤害的风险. 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提供与该措施相关的适当担保.[3]

《瑞典仲裁法》的条款还承认仲裁庭有权采取临时措施: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仲裁员可以, 应一方要求, 决定, 在诉讼过程中, 对方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临时措施以确保仲裁员裁决的索赔. 仲裁员可以规定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必须为对方当事人因临时措施可能遭受的损害提供合理的担保.[4]

这一立场也可以在程序规则中找到, 包括 LCIA 仲裁规则 2000,[5] 和 2018 DIS 仲裁规则, 其中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仲裁庭可以, 应一方要求, 下令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 并可能会修改, 暂停或撤销任何此类措施. 仲裁庭应将请求转交对方当事人征求意见. 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提供与此类措施相关的适当担保.[6]

国家程序法和机构规则普遍承认仲裁庭有权采取临时措施. 然而, 虽然这些规定赋予法庭下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 他们没有具体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应下令采取此类措施. 这可以从国际判例中推断出来, 特别是, 国际法院的判例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临时措施判例

第 1 条明确承认国际法院下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 41 国际法院规约.[7] 这写着:

国际法院临时措施

虽然文章 41 没有具体说明所需的特殊情况, 法院, 解释本条的规定 41 规约的, 制定了以下要求:

  1. 表面看来 对案情的管辖权. 法院表示,禁止采取初步措施,除非“申请人援引的条款出现, 表面相, 为法院的管辖权奠定基础”.[8]
  2. 权利的合理性. 法院指出,申请人希望保留的权利必须是“对[] 哪一个 [是] 司法程序中的争议标的”.[9]
  3. 不可挽回的偏见和紧迫性的风险. 法院表示,临时措施是“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合理,因为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可能会采取损害任何一方权利的行动”.[10]

南非 v. 以色列

国际法院最近将这些要求应用于 南非 v. 以色列. 在其分析中 表面相 管辖权, 国际法院确认,只有在发现以下情况时,它才可以指示临时措施: 表面相 管辖权. 南非辩称,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基础在于《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 这使得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是否存在与解释有关的争议, 应用, 或履行公约.[11] 法院认为南非发表公开声明表达对以色列行为的看法存在争议, 包括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 以色列提出异议.[12]

国际法院还分析了南非希望保留的权利的合理性. 由于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灭绝种族罪公约》, 国际法院回顾说,根据《公约》第一条, 所有国家都承诺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 法院承认受《公约》保护的群体成员的权利之间的相关性, 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 以及任何缔约国寻求另一缔约国遵守《公约》的权利. 依赖联合国机构的信息, 以及以色列官员, 法院的结论是“至少南非所主张并寻求保护的一些权利是合理的.”[13]

关于不可挽回的偏见和紧迫性的风险, 国际法院认为加沙地带的平民仍然非常脆弱,并回顾以色列的行动已造成数万人伤亡. 此外, 法院指出,以色列总统宣布战争将持续更长的时间. 从而, 国际法院认为情况紧急, 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存在实际且迫在眉睫的风险,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14] 从而, 法院指出许多, 但不是所有的, 南非寻求采取的初步措施.[15]

概括

尽管法庭或法院授予临时措施的权利得到普遍承认, 其要求并未普遍适用. 国际法院的判例表明,申请人需要证明 表面相 管辖权, 其权利的合理性, 以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风险以及法院指示初步措施的紧迫性, 正如法院命令中所强调的 南非 v. 以色列.

  • 巴托斯看着, William Kirtley, Aceris Law LLC

[1] 芬兰诉. 丹麦,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9 七月 1991, 为. 16.

[2]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案, 文章 183(1).

[3]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 部分 593(1).

[4] 瑞典仲裁法, 部分 25.

[5] LCIA仲裁规则, 文章 25.

[6] DIS 仲裁规则, 第25.1条

[7] 国际法院规约, 文章 41.

[8] 芬兰诉. 丹麦,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9 七月 1991, 为. 14.

[9] 芬兰诉. 丹麦,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9 七月 1991, 为. 16.

[10] 芬兰诉. 丹麦,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9 七月 1991, 为. 23.

[11] 南非 v. 以色列,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6 一月 2024, 为. 19.

[12] 南非 v. 以色列,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6 一月 2024, 最好. 26-29.

[13] 南非 v. 以色列,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6 一月 2024, 最好 37-55.

[14] 南非 v. 以色列,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6 一月 2024, 最好. 65-74.

[15] 南非 v. 以色列, 国际法院, 的顺序 26 一月 2024, 为.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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