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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和三名仲裁员之间的选择

12/12/2022 通过 国际仲裁

一到三名仲裁员的选择是当事人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并不总是关注的重要决定, 甚至一旦发生纠纷. 选择谁将坐在面板上, 包括是独任仲裁员还是三人仲裁庭, 是仲裁中最重要的决定之一. 它还会对仲裁程序的效率及其总体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Parties’ Autonomy to Specify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当事方被允许并经常在其仲裁条款中指定仲裁员的人数. 这是当事人自治的关键要素之一. 当事人并不总是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任何数量的仲裁员, 然而, 因为许多国家法律和程序规则要求人数不均,以避免分裂决定. 大多数程序规则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但数量必须不均匀.[1] 如果当事人愿意, 然而, 一旦出现争议,他们也可以保留选择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的权利. 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 仲裁员人数将由指定机构和/或仲裁机构确定.

在仲裁条款中指定仲裁员人数是否总是明智的决定值得商榷. 有时可能值得让问题悬而未决,以便在出现争议后的后期决定, 特别是对于大合同. 选择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时应考虑多种因素, 特别是争议金额和仲裁庭的费用, 这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独任仲裁员与. 三名仲裁员——利弊

由独任仲裁员裁决争议有几个优点, 特别是在争议金额不是那么高的低价值合同中, 或者当事方更愿意节省争议解决成本.

与三人仲裁庭相比,单人仲裁员的仲裁费用要低得多. 不难理解,支付三名仲裁员的专业费用将大于支付一名仲裁员的专业费用. 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费用肯定会更低.

例如, 争议金额为 USD 的 ICC 仲裁总费用 5 百万估计为美元 132,349 独任仲裁员,而, 在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 对同一争议作出裁决, 双方必须向 ICC 支付大约 USD 307,017.[2] 总成本差异很大.

一种常见的策略, 即使是相对较小的纠纷, 是一方坚持三人仲裁庭以抬高成本, 特别是当双方没有平等的诉讼预算可供支配时. 不止一次仲裁因一方当事人的策略而被撤回, 通常是受访者, 旨在增加仲裁费用, 希望放弃仲裁.

独任仲裁员也倾向于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尽管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三名仲裁员必须在他们之间讨论每个决定, 协调他们的日历, 并在整个仲裁程序中相互协商, 特别是在起草程序命令和最终裁决时. 独任仲裁员, 另一方面, 可以自己轻松简化流程,只专注于起草奖项,无需咨询其他成员. 统计数据还证实,与三人仲裁庭相比,独任仲裁员通常在更短的时间内发布裁决, 虽然差别不是很大 (看到 仲裁期限).

指定独任仲裁员可能有某些缺点, 然而. 在某些情况下, 三人法庭被认为是更安全的选择, 特别是在争议金额巨大的复杂案件中.

第一, 理论上,拥有三名仲裁员可以降低做出错误决定的风险,并减少错误和失误. 仲裁员也是人,他们并非万无一失. 案件越复杂, 出错的可能性越大. 有六双眼睛而不是两双, 以及对奖项的仔细审查, 最好由所有三个成员, 自然地降低了出错的风险. 考虑到通常没有上诉的可能性, 这在国际仲裁中比在诉讼中更为重要. 减少错误也很重要,以避免在仲裁后阶段出现执行和/或撤销的问题.

第二, 三位仲裁员自然而然地进行讨论, 提供不同的观点, 并互相帮助理解复杂的问题, 这可能有利于更复杂的纠纷. 任命三名具有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和/或特定行业和部门经验的成员也有好处. 如果仲裁庭的成员会讲特定语言并对特定法律体系有专门知识,则可能会更有帮助.

最后, 也有一个普遍的看法, 特别是在当事人及其内部律师之间, 拥有三名仲裁员会使专家组更加中立. 通常的做法是每一方都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 哪一个, 在某些派对上’ 看法, 创造了一个更“均衡” 法庭. 各方也普遍认为拥有三名成员比把一切都交给一个人更安全.[3]

我应该在我的仲裁条款中指定仲裁员的人数还是保持开放?

因此,当事人是否应从一开始就在其仲裁条款中规定仲裁员人数, 或在发生争议后留待决定? 简单的答案是——小合同除外, 将问题悬而未决通常是谨慎的.

如果当事人搜索各种机构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这个不是很清楚. 多数仲裁机构建议当事人明确争议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解决. ICC模型仲裁条款 读: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以下各方最终解决: 一名或多名仲裁员 根据上述规则委任.

SCC 同样建议当事人明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组成:

有任何争议, 由本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争议或索赔, 或违反, 终止或无效, 最终按照SCC仲裁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

仲裁地点应为 […].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 […].

本合同应受以下实体法律的约束: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还建议, 在起草国际合同时, 当事人应指定仲裁员人数, 这应该是不均匀的: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 包括有关其存在的任何问题, 有效性或终止, 应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SIAC”) 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 (“ SIAC规则”) 暂时生效, 哪些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条款.

仲裁地点应为 [新加坡].*

仲裁庭应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组成(s).

仲裁语言应为________________.

这同样适用于 伦敦国际仲裁院, 其中推荐以下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 包括有关其存在的任何问题, 有效性或终止, 应根据 LCIA 规则提交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哪些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条款.

仲裁员的人数应为 [一/三].

这个座位;专座;席位, 或合法地点, 仲裁应为 [城市和/或国家].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 [ ].

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合同的实体法 [ ].

如果一方坚持独任仲裁员而另一方坚持三人仲裁庭,会发生什么?

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怎么办 (即, 一方坚持独任仲裁员,另一方坚持三名仲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 决定由指定机构和/或仲裁机构作出, 它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做出决定.

国际刑事法院, 例如, 由国际刑事法院决定法庭的规模. 文章 12(2) ICC规则 创建有利于独任仲裁员的推定. 这是, 然而, 只是一个推定,最终决定权在国际刑事法院.[4] 的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列出了国际刑事法院考虑的几个标准, 除其他外:[5]

  • 案件的法律和事实复杂性, 其他非财务方面的政治敏感性或重要性;
  • 争议的财务价值, 这不是决定性的,但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的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强调没有最低金额,超过该金额法院将决定支持三名仲裁员,但, 在过去, 在争议金额低于美元的情况下,法院做出有利于三名仲裁员的裁决是不寻常的 5 百万.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与国际商会规则相比, 通常倾向于任命三名仲裁员,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文章 7 1. 如果当事人事先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 如果在 30 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的几天内,当事方未同意只有一名仲裁员, 应指定三名仲裁员.

文章 7.2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规定, 如果另一方未对任命独任仲裁员的建议作出回应,并且另一方未能任命第二名仲裁员, 尽管如此,指定机构仍可根据第 8, 如果它确定, 鉴于案件的情况, 这将是合适的:

文章 7.2. 尽管有段落 1, 如果没有其他当事人在第 1 and the party or parties concerned have failed to appoint a second arbitrator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 要么 10, 委任当局可, 应一方要求, appoint a sole arbitrator pursuant to the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8, 段 2, 如果它确定, 鉴于案件的情况, this is more appropriate.

统计数据显示什么?

静力学表明, 在实践中, 绝大多数当事人设法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 与独任仲裁员相比,对三名成员的偏好略高. ICC Caseload 统计数据 2020 证明, 在 2020, 绝大多数当事人同意仲裁员的人数 (87%), 而他们选择了一个三人法庭 62% 在案件中, 和一名独任仲裁员 38%. 在剩下的 13% 案件, 国际商会法院固定仲裁员人数. 结果是, 在 2020, 56% 国际刑事法院案件总数的 由三人法庭解决,并且 44% 由独任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与三名仲裁员的统计数据

的 LCIA Caseload 统计数据 2021 揭示那个, 在 2021, 52% 法庭是三人法庭, 和 48% 是独任仲裁庭:

LCIA 独任仲裁员与三名仲裁员

SCC统计数据 也显示类似的结果. 在 2021, 58% 的 103 根据 SCC 仲裁规则启动的案件由三人仲裁庭裁决, 而 36% 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裁决.

相应的统计数据显示,仍然有轻微的偏好三人仲裁庭, 尽管独任仲裁员的成本必然较低.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LLC

[1]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12(1); 2017 SCC规则, 文章 16 (1); 2016 SIAC规则, 规则 10-11.

[2] 看到 ICC费用计算器.

[3] M.A. 布尔戈斯, “独任仲裁员的恐惧”, Kluwer仲裁博客, 7 八月 2018.

[4]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和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国际刑事法院 2012, 为. 3-439.

[5]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和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国际刑事法院 2012, 最好. 3-438 – 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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