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大流行的蔓延和限制措施 (旅行限制, 锁定, 等等) 许多政府强加给许多政党以不可能, 他们的律师, 来自世界各地的见证人和仲裁员参加现场听证会. 从而, 审理过程中的法庭和当事方通常可以选择延期聆讯, 同意“仅文件程序或举行完全虚拟的听证会.
在这种不可预测的情况下, 一次简单的休会可能不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目前尚不清楚情况何时会恢复正常, 新的常态是什么, 是否应无限期推迟诉讼程序或, 如果他们推迟到特定日期, 以后是否需要再次推迟. 此外, 这样的休会可能只会给双方中的一方带来战术上的优势, 例如谁花了额外的时间建立案件.
“仅文件诉讼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不合适的. 存在对证人进行口头检查的原因. 与此同时, 技术的重大进步使进行完全远程的仲裁听证成为可能, 确实有缺点,但可以使利益相关者避免浪费成本和不必要的延误.
视频会议在国际仲裁中是众所周知的. 确实, 正如在 2018 玛丽皇后/白 & 案例国际仲裁调查, 43 百分比的受访者在国际仲裁中使用视频会议“经常”, 17 百分 ”总是“ 用它, 30 百分比使用它“有时”并且只有 5 百分 ”决不“ 用它.[1] 当然, 此比例在COVID-19之后更高,并且可能会保持这种趋势. 与此同时, 仲裁员通常对当面程序更为熟悉, 其中只有一个或一些参与者 (通常是证人或专家) 远程参加.
仲裁机构鼓励使用新技术. ICC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时间和费用控制技术的报告建议,仲裁员应考虑使用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 在适当情况下, 用于程序性听证会. 他们还应考虑某些证人是否可以通过视频链接提供证据, 避免需要参加证据听证会.[2]
主要的机构规则也使法庭对如何进行诉讼具有广泛的酌处权. 从而, 根据条款 22(2)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为了确保有效的案件管理, 仲裁庭, 在咨询各方之后, 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 只要它们不违反双方的任何协议.[3] 文章 17 的 2010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同样表明,仲裁庭, 行使其酌处权, 应进行诉讼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并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各方争议的程序.[4]
尽管有上述, 许多 (但不是所有的) 仲裁庭, 当事人及其律师仍然不愿使用虚拟听证会. 他们主要关注的是远程提供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正当程序和保密注意事项; 以及技术中断和失败的可能性. 正如在 2018 玛丽皇后/白 & 案例国际仲裁调查, 64% 的受访者中有“决不”利用“虚拟听力室”, 而仅仅 5 百分比使用了“经常”.[5] 在这种情况下, 的 2020 威廉C. 在线举行的Vis国际商业仲裁模拟辩论和East Vis模拟辩论可以作为成功进行全虚拟听证的一个例子, 使一些仲裁从业人员熟悉这项技术.
与此同时, 虚拟听证会固有的许多风险可以通过已经制定的协议和最佳实践指南来解决 (在听证会中可以避免很多, 如果事先进行了所有必要的准备和安排). 以下是一些协议:
关于国际仲裁中视频会议的首尔议定书
的 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国际仲裁中视频会议的协议[6] 在 7日 亚太ADR会议在汉城举行 5-6 十一月 2018. 该议定书由仲裁从业人员小组起草和讨论,随后进行了修订,以包括首尔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意见。 (国家发展研究中心). 如其简介所示, 该协议是“旨在作为最佳规划实践指南, 测试和举办国际仲裁视频会议”.
解决对证词/正当程序考虑的真实性的关注, 文章 1 协议》要求场地视频会议系统应允许在屏幕上显示房间内部的合理部分, 同时保持足够的距离以清晰地描绘证人; 证人应坐在空旷的桌子上或在讲台上作证, 并且他/她的脸应该清晰可见. 文章 3.1 要求参加视频会议的所有人员都应与听证会相关,并在会议开始时验证其身份. 如果视频会议对特定方不公平,则会议将终止 (文章 1.7).
根据条款 2, 证人检查的地点应该是提供公平的地点, 平等合理的进入当事人的权利, 并至少拥有一名具备足够技术知识的待命人员,以协助进行计划, 测试并进行视频会议.
该协议还专门解决了安全/保密问题. 从而, 第2.1c条建议,应充分保护跨境连接,以防止第三方非法拦截. 进一步, 文章 8 表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制视频会议.
最后, 文章 6 该协议的规定处理可能的技术故障,并规定对所有视频会议设备的测试应至少进行两次: 一次在听证会开始之前,一次在视频会议之前. 各方应确保视频会议失败时有足够的备份 (最低限度, 电缆备份, 电话会议, 或视频/音频会议的替代方法).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的报告“国际仲裁中的信息技术”
的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委员会的报告“国际仲裁中的信息技术”[7] “旨在提供仲裁员, 外聘律师, 并向内部律师提供有关在国际仲裁中使用IT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最新概述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8]
部分 4 报告中专门针对“与听证会有关的问题”. 它解决了诸如验证技术和连接是否充分的问题; 文件使用; 验证参与者的身份, 特别是目击者, 和防止非法的外部干扰 (例如, 见证教练).
该报告还提供了通过电视会议提供的证词听证前命令的示例措辞.
《海牙证据公约》下使用视频链接的良好做法指南草案
的 《海牙公约》下的视频链接使用指南草案 的 18 游行 1970 国外民商事证据取证[9] 发表于三月 2019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理事会通过. 它分析了在《证据公约》下取证过程中使用视频链接的发展,并概述了这方面的良好做法. 本指南的范围主要限于在获取证明证据时使用视频链接.
虽然公约和, 随后, 导游, 适用于国家法院,不适用于国际仲裁领域,[10] 它们对仲裁从业者也很有用. 从而, 指南草案B部分涉及准备和进行使用视频链接的听证, 其中包括诸如使用文件和展览品的问题; 使用解释; 记录, 报告和审查; 环境, 定位和协议 (说话, 如果通讯中断) 等等; C部分涉及技术和安全方面, 例如设备的充足性和最低技术标准.
总结一下, 希望在未来几个月内克服由COVID-19危机引起的困难, 但是广泛使用技术发展, 特别是在国际仲裁中的虚拟听证会可能会变得越来越普遍.
[1] 2018 玛丽皇后/白 & 案例国际仲裁调查: 国际仲裁的演变, p. 32.
[2] 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时间和费用控制技术的报告, p. 14.
[3]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2(2).
[4] 2010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文章 17.
[5] 2018 玛丽皇后/白 & 案例国际仲裁调查: 国际仲裁的演变, p. 32.
[7] ICC仲裁委员会和ADR工作组关于在国际仲裁中使用信息技术的报告-有关在国际仲裁中使用信息技术的问题的最新概述.
[8] 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information-technology-international-arbitration-report-icc-commission-arbitration-adr/
[9] 《公约》规定的使用视频链接的良好做法指南草案 18 游行 1970 国外民商事证据取证.
[10] 看到, 《关于在国外取得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18 游行 1970, 第一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