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投资者不知道促销协议的存在, 保护和保证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投资 (“OIC投资协议”) 及其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
伊斯兰会议组织 (“伊斯兰会议组织”; 阿拉伯: 伊斯兰合作组织; 法文: 伊斯兰合作组织) 是仅次于联合国的世界第二大政府间组织, 与 57 成员国 人口接近 2 十亿. 它成立于 1969. 其目的是促进和加强团结, 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 其中包括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2]
的 OIC投资协议 据报道已由 36 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并经 29, 包括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埃及, 加蓬共和国, 冈比亚, 几内亚, 印尼共和国, 伊朗, 伊拉克, 约旦, 科威特, 黎巴嫩, 利比亚, 马里, 摩洛哥, 阿曼,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 卡塔尔,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索马里, 苏丹,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突尼斯, 火鸡, 乌干达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从而, 其投资保护条款适用于这些国家.
尽管该条约在被批准后基本上被遗忘了, OIC投资协议是全球最大的多边投资条约之一. 它于二月生效 1988. 它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重叠, 以及多项双边条约.
尽管OIC投资协议于 1988, 在投资条约仲裁领域,第一个已知的伊斯兰会议组织仲裁是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3] 仲裁由先生发起. 赫舍姆·瓦拉格, 沙特国民, 对印度尼西亚 2011, 与印尼银行破产引起的争议有关, 没收指控的地方, 不公平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保护和安全的失败. 发现管辖权和违反条约的行为, 没有损害赔偿.
OIC投资协议下的争议解决机制
投资者-国家仲裁
文章 16 OIC投资协议书 首先规定了投资者诉诸国家法院的权利, 允许最终选择诉讼或仲裁:
“东道国承诺允许投资者诉诸其国家司法系统的权利,以投诉其当局针对他采取的措施, 或质疑其是否符合其领土内现行法规和法律的规定, 或抱怨东道国不采取某种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以及国家应该采用的, 不论投诉是否相关, 否则, 实施本协定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但前提是如果投资者选择在国家法院或仲裁庭之前提出申诉,然后在两个季度中的一个季度之前提出申诉,则他丧失了诉诸另一方的权利。”
OIC投资协议还包括一项 至 运作的仲裁规定 “[在]在该协议下建立解决争端的机构” (文章 17 OIC投资协议书). 由于尚未建立解决争端的机构, 至 解决争议的仲裁成为可能.
根据条款 17, 段 1, OIC投资协议书, 争端各方可以同意尝试通过调解解决争端. 如果争端各方在调解后未达成协议, 或者他们不同意调解, 他们可以发起仲裁.
文章 17 段 2 与仲裁有关,草拟如下:
“一种) 如果争端的双方由于调解而未达成协议, 或调解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发表报告, 或如果双方不接受其中提出的解决方案, 则每一方均有权诉诸仲裁庭对争议做出最终决定.
b) 仲裁程序始于当事一方通知要求仲裁的另一方, 清楚说明争议的性质和他任命的仲裁员的姓名. 对方必须, 自发出此类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 通知要求仲裁的一方他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 两名仲裁员将选择, 自最后一名被任命为仲裁人之日起六十天内, 在票数均等的情况下,有权投决定票的公断人. 如果第二方不指定仲裁员, 或如果两位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不同意任命一名公断人,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秘书长完成仲裁庭的组成.
C) 仲裁庭应在审判员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第一次会议。. 此后,法庭将决定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以及与其职能有关的其他事项.
d) 仲裁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能被质疑. 它们对必须尊重和执行它们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他们应具有司法裁决的力量. 缔约方有义务在其领土上执行, 不论是否是争端的当事方,且不论作出决定所针对的投资者是其国民还是居民之一, 好像这是其国家法院的最终决定和可执行的决定。”
在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仲裁是根据第8条发起的 17, 段 2 OIC投资协议书. 先生. Hesham Al-Warraq辩称, 成功地, 通过批准《伊斯兰会议组织投资协定》,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提出了向投资者进行仲裁的要约.[4]
与此相反的,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声称该条 17 OIC投资协议的条款未包含国家的任何仲裁要约和/或同意进行仲裁.[5]
仲裁庭, 从而, 必须确定是否 17 《伊斯兰会议组织投资协定》中的规定载有一个缔约国同意与一个私人进行仲裁的争端.
它认为《伊斯兰会议组织投资协定》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 作为文章 17 《伊斯兰会议组织投资协定》中包含对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具有约束力的国家同意.[6] 得出这个结论, 仲裁庭提到的第 3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7] 以及同时代和进化解释的原理.[8]
以下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根据OIC投资协议,大约有10位投资者已提起仲裁.[9]
仲裁庭的任命
根据 文章 17(2)(b) OIC投资协议书, 请求仲裁的一方必须通知另一方,指定其任命的仲裁员. 六天内, 另一方必须将其指定的仲裁员姓名通知要求仲裁的一方. 如果第二方“不任命仲裁员, 或如果两位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不同意任命一名公断人,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秘书长完成仲裁庭的组成”.[10]
过去几年来, 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似乎没有发挥作用的趋势, 特别是对于仲裁庭的组成. 据报道, 至少有四种情况, 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未能根据《伊斯兰会议组织条约》任命.[11] 显然地, 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根本没有回应任命请求.[12] 例如, 在 贝因公司v沙特阿拉伯, 贝因公司在其争议通知中表示,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多次未能任命仲裁员.[13]
相似地, 在 特拉斯塔能源v利比亚, 据报道,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没有立即向前迈进任命仲裁庭.[14]
另一起针对利比亚的案件, 阿联酋投资者带来, 在任命仲裁庭方面似乎也遇到了困难: DS Construction FZCO诉利比亚.[15]
为了克服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的失败, 投资者转而选择了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 (“主成分分析“) 组成仲裁庭. PCA“这样做的理由是,伊斯兰会议组织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允许索赔人订立另一项投资条约,该条约规定了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因此,PCA可以根据OIC投资协议中最惠国条款指定他们的要求,从而指定任命机构”. [16]
OIC投资协议下的保护
根据 文章 1(6) OIC投资协议书, 投资者必须是缔约方的国民,并将其资本投资到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
自然人是“[一种]根据现行《国籍法》规定享有缔约方国籍的个人.”[17]
法人是“[一种]根据任何缔约方现行法律建立并由其法人资格建立的法律认可的任何实体.”[18]
段 5 的文章 1 OIC投资协议书 将投资定义如下:
“在缔约一方领土允许的领域之一中使用资本,以期获得可观的收益, 或出于相同目的将资金转移给缔约方, 根据本协议.”[19]
最惠国待遇
文章 8 OIC投资协议书 包含最惠国条款, 读:
“任何缔约方的投资者应享有, 在他们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使用其投资进行经济活动的范围内, 待遇不少于给予属于本协定非缔约国的另一国投资者的待遇, 在该活动的范围内,以及给予这些投资者的权利和特权.”
仲裁庭在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认为该条 8 可用于从其他双边投资条约中导入条款, 如果投资者寻求进口的条款所依据的主题与OIC协议条款相同.[20]
违反国民待遇
根据 文章 14 OIC投资协议书, “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东道国对其本国投资者或其他国家给予的待遇,以补偿可能由于任何国际机构实施的国际性敌对行为或民事诉讼而对投资的有形资产造成的损害赔偿一般性骚扰或暴力行为.”
《伊斯兰会议组织投资协定》还确保保护投资者免遭没收 (文章 10) 以及资本的自由转移和处置 (文章 11), 是常见的投资条约保护规定.
由于基于条约的仲裁数量不断增加, 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致力于建立常设争端解决机构.[21] 在伊斯坦布尔建立伊斯兰会议组织仲裁中心, 土耳其,11月与土耳其签署了东道国协议 2019.
- 安妮·索菲·帕泰克斯, 阿西里斯法
[1] https://www.oic-oci.org/states/?lan=en (最后访问 9 九月 2020).
[2] 伊斯兰合作组织宪章 (伊斯兰会议组织), 前言.
[3]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伊斯兰会议组织, 奖, 15 十二月 2014.
[4] 这是一个奇怪的选择, 鉴于沙特阿拉伯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也已经到位.
[5]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伊斯兰会议组织, 被诉人对索赔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 21 六月 2012, 为. 49.
[6]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伊斯兰会议组织, 被诉人对索赔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 21 六月 2012, 为 76.
[7] 文章 3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 “1. 条约应根据其上下文和目的和宗旨,按照赋予条约条款的一般含义,真诚地解释。.
- 为了解释条约的目的,上下文应包括, 除了文字, 包括其序言和附件:
(一种) 各方在缔结条约时达成的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
(b) 一个或多个当事方与条约缔结而订立并被另一当事方接受为与条约有关的文书的任何文书.
- 应予以考虑, 连同上下文:
(一种) 各方之间有关条约解释或条款适用的任何后续协议;
(b) 缔约双方就条约适用达成的任何随后的惯例适用惯例;
(C) 适用于当事方之间关系的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
- 如果确定当事人有此意图,则该术语应具有特殊含义。.”
[8]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伊斯兰会议组织, 被诉人对索赔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 21 六月 2012, 最好. 77-89.
[9] IA调查: “根据OIC投资协议,有四项先前的机密索赔被发现, 关于条约在仲裁中的使用的争议继续”, 过时的 16 可以 2019.
[10] 促销协议, 保护和保证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投资, 文章 17.
[11] 特拉斯塔能源v利比亚; DS Construction FZCO诉利比亚; 奥马尔·本·苏莱曼诉阿曼苏丹国; 赫舍姆·迈赫达尔v. 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12] IA调查: “根据OIC投资协议,有四项先前的机密索赔被发现, 关于条约在仲裁中的使用的争议继续”, 过时的 16 可以 2019.
[13] 贝因公司v. 沙特阿拉伯王国, 仲裁通知日期为 1 十月 2018, 为. 80.
[14] IA调查: “根据伊斯兰会议组织投资协议向利比亚提出的另一项索赔, 政府上法庭试图阻止根据条约实施PCA的仲裁”日期 13 一月 2019.
[15] IA调查: “根据OIC投资协议,有四项先前的机密索赔被发现, 关于条约在仲裁中的使用的争议继续”, 过时的 16 可以 2019.
[16] IA调查: “根据伊斯兰会议组织投资协议向利比亚提出的另一项索赔, 政府上法庭试图阻止根据条约实施PCA的仲裁”日期 13 一月 2019; 另请参阅IA调查: “关于伊斯兰合作投资条约组织下的投资者仲裁请求的最新信息”日期 15 八月 2018; 另见Hamid Gharavi, “科科里科! 法国对伊斯兰会议组织条约的态度引起乌鸦”, 过时的 21 二月 2020.
[17] 促销协议, 保护和保证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投资, 文章 1(6)(一种).
[18] 促销协议, 保护和保证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投资, 文章 1(6)(b).
[19] 促销协议, 保护和保证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投资, 文章 1(5).
[20] Hesham TM Al Warraq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伊斯兰会议组织, 奖, 15 十二月 2014, 为 381 – 390.
[21] IA调查: “努力控制OIC投资条约的投资人与国家/地区之间的仲裁提议的政府”日期 3 四月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