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最受好评的方面之一是其中立性, 但是国际仲裁中有偏见的指控很常见. 组成国际法庭的仲裁员必须独立且没有任何偏见. 如有疑问, 任何一方在被任命后都可以挑战仲裁员的独立性.
偏见可以是真实的, 在国际仲裁中很少见, 或明显, 像大多数情况一样.
根据条款要求 18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和许多类似法规, 各方必须平等对待. 文章 12 允许当事方根据他或她或明显缺乏独立性来挑战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挑战将受到欢迎, 根据 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 是否对仲裁员的偏见有正当的怀疑.
当有关仲裁员缺乏当事人和结果优先权时,据说可以实现独立.
当决策者倾向于某一方胜于另一方时,便会出现政党偏好, 无论其背后的原因.
政党的偏爱或偏爱可能与政党的身份有关, 例如其国籍, 种族或政治倾向, 或与聚会的亲密关系, 是否专业, 商业的, 社会或代表.
当基于法律意见授予偏爱时,发生结果偏爱或实质性偏见.
实际上, 这意味着,在分析手头案件的事实之前,仲裁员将预先判断哪一方应胜诉.
可能是因为先前有类似事实的案例或先前的观点表达. 当仲裁员先前曾作为案件的律师参与时,也可能是这种情况.
例如, 在 Himpurna California Energy Ltd (百慕大) v.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主席因缺乏独立性而受到挑战,因为他对国际仲裁的热情似乎使他对管辖权有了预先确定的判断.
此外, 在 İçkale建筑有限公司v. 土库曼斯坦, ICSID案号. ARB / 10/24, 菲利普·桑兹(Philippe Sands)被要求取消比赛资格, 因为他已经对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某条规定的解释发表了意见.
偏见的挑战在国际仲裁中很少能成功, 关于对结果偏好的挑战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