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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 投资仲裁中的不合理和/或任意措施

13/05/2019 通过 国际仲裁

禁止歧视, 影响投资者投资的不合理和/或任意措施通常是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中的一部分. 尽管它被认为是确定国家责任的独立基础, 一些仲裁庭认为,针对任意性或歧视的保护标准与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密切相关。. CMS v. 阿根廷仲裁庭特别裁定,“[一种]任何可能涉及任意性或歧视性的措施本身都与公正和公平的待遇背道而驰。”[1]
例如, 文章 3(1) 阿根廷-荷兰双边投资协定规定:

投资仲裁中的任意措施“缔约一方应确保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并且不得损害, 通过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 操作, 管理, 保养, 采用, 这些投资者对其的享受或处置。”

其他条约的标准措词可能略有不同. 就是这样, 例如, 第二条(3)(b) 美国乔治亚州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如下: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措施损害管理, 进行, 操作, 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担保投资。”

差异并非纯粹是语言性质. 事实上, 仲裁庭认为,为了违反非损害标准,在包含连词“和”的BIT中进行计算, 国家措施不仅应是不合理/任意的, 但同时具有歧视性:

“仲裁庭认为违反第二条(2)(b) 《条约》要求国家采取武断和歧视性措施. 它首先来自该规定的措辞简单, 它使用单词“与”而不是单词“或”。[2]

禁止歧视, 影响投资者投资的不合理和/或任意措施通常是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中的一部分. 尽管它被认为是确定国家责任的独立基础, 一些仲裁庭认为,针对任意性或歧视的保护标准与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密切相关。. 的 CMS v. 阿根廷 arbitral tribunal notably ruled that “[一种]任何可能涉及任意性或歧视性的措施本身都与公正和公平的待遇背道而驰。”[1]

例如, 文章 3(1) 阿根廷-荷兰双边投资协定规定:

“缔约一方应确保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并且不得损害, by unreasonable 要么 歧视措施, 操作, 管理, 保养, 采用, 这些投资者对其的享受或处置。”

其他条约的标准措词可能略有不同. 就是这样, 例如, 第二条(3)(b) 美国乔治亚州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如下: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措施损害管理, 进行, 操作, 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担保投资。”

差异并非纯粹是语言性质. 事实上, arbitral tribunals have considered that in order to violate the non-impairment standard figuring in a BIT containing the conjunction “and”, 国家措施不仅应是不合理/任意的, 但同时具有歧视性:

“仲裁庭认为违反第二条(2)(b) of the Treaty requires 任意和歧视性措施 by the State. 它首先来自该规定的措辞简单, 它使用单词“与”而不是单词“或”。[2]

“措施”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 如果条约中没有其他规定, 需要将“措施”一词广义地理解为包括一国采取的任何行为或步骤。:

“法院不必对“措施”是否可能具有“立法”性质的问题之以鼻 […] 在一般意义上,这个词足够广泛以涵盖任何行为, 步骤或过程, 对其材料含量或所追求的目标没有特别限制。”[3]

不合理/任意措施的定义

虽然有些学者[4] 或法庭[5] 试图证明区分“不合理”和“任意”, 一般认为,这些术语应互换使用。[6] 如等离子v. 保加利亚仲裁庭, “尽管标准可能在某些问题上重叠, 它们也可以单独定义. 不合理或武断的措施-有时在其他投资工具中也提到-是那些不是基于理性或事实而是随心所欲的措施。, 偏见或个人偏爱。”[7]

关于什么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措施的定义, 以下是Schreuer教授在EDF v中提供的摘要:. 罗马尼亚案已被普遍接受和批准:

“[一个。] 在没有任何明显合法目的的情况下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措施;

[B.] 一种不是基于法律标准而是基于酌处权的措施, 偏见或个人偏爱;

[C。] 由于与决策者提出的理由不同而采取的措施;

[D.] 故意忽视正当程序和适当程序而采取的措施。”[8]

歧视性措施的定义

当一项措施提供“外国投资的待遇不如国内投资的待遇”时,也是一种歧视。[9] 或“当反对外国投资的措施与反对国内投资的措施具有不同性质时, 而前者则不如后者。”[10] 在以下情况下,也会发现东道国的歧视:(一世) 类似的情况是 (ii) 区别对待 (三) 而且没有合理的理由。”[11] 它涵盖了所有形式的歧视。[12] 根据这个法律标准, 投资者也不得受到对待, 因为它的国籍, 较其他外国投资者或国民不利。[13]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CMS气体传输公司.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1/8, 授予日期 12 可以 2005, 为. 290; SAUR国际有限公司.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4/4, 管辖权和责任决定, 6 六月 2012, 为. 485: “ TJE和PSPE的原则与禁止歧视和任意性密切相关。”; 小号. Vasciannie的天气, “国际投资法律和实践中的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 70 英式. B. 的国际. 133 (1999): “如果有基于任意理由的歧视, 或者该投资是否受到东道国的任意或反复无常的处理, 那么就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标准. 这是基于这样的想法,即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固有地排除了对投资者的任意和反复无常的行为。”

[2] 罗纳德·S. 劳德v. 捷克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最终裁决日期 3 九月 2001, p. 48, 为. 219.

[3] 渔业管辖权 (西班牙v. 加拿大), 法院管辖权, 判断, 国际法院报告 1998, p. 460, 为. 66.

[4] V. Heiskanen, “任意和不合理的措施”, 在一个. 雷尼施, 投资保护标准, 牛津大学出版社, p. 104.

[5] BG集团v. 阿根廷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最终奖, 24 十二月 2007, pp. 104-105, 最好. 341-342: “虽然可能会有一些重叠, 法庭认为将“不合理”和“任意性”等同不当. 第一, 条款中未出现“任意”一词 2.2 英英双边投资协定. 此外, 国际法中“任意性”的一个涵义涉及违反“理由”的一般含义,而“理由”似乎要求“……故意忽视正当法律程序”, 令人震惊的行为, 或至少惊喜, 司法礼仪’ […] 就像“公平和公平待遇”标准一样, “合理性”应对照双边条约当事方的期望来衡量, 而不是取决于国家为实现其目标而选择的手段。”

[6] 章. 尖叫声, “防止采取任意或歧视性措施”, p. 183: ““任意”一词之间似乎没有相关的区分, “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合理的”. 而是, 这些术语似乎可以互换使用。”

[7] 普拉姆联盟v. 保加利亚, ICSID案号. ARB / 03/24, 奖, 27 八月 2008, p. 57, 为. 184. 另请参阅国家电网v. 阿根廷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 奖, 3 十一月 2008, p. 80, 为. 197: “法庭认为,“不合理”和“任意”一词的明确含义在反复无常的意义上基本上是相同的。, 没有原因。”

[8] 教授的法律意见. Schreuer被仲裁庭在 法国电力公司 (服务) 限量v. 罗马尼亚, ICSID案号. ARB / 05/13, 授予日期 8 十月 2009, 为. 303.

[9] Elettronica Sicula S.p.A.. (ELSI), 国际法院判决书, 咨询意见和命令, 判决日期 20 七月 1989, 为. 128.

[10] 罗纳德·S. 劳德v. 捷克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最终裁决日期 3 九月 2001, 为. 257.

[11] Saluka Investments BV v. 捷克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部分奖励日期 17 游行 2006, 为. 313.

[12] 该. 克里布鲍姆, “任意/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 在M. 丰贝格, Ĵ. 格里贝尔, 小号. be, 一个. 雷尼施 (编辑), 国际投资法, (巴登巴登: 诺莫斯, 即将来临 2013), p. 8.

[13] 国家电网公司. v. 阿根廷共和国,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授予日期 3 十一月 2008, 为. 198.

提起下: 仲裁规则, 双边投资条约, 临时措施,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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