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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国际仲裁

24/01/2022 通过 国际仲裁

约旦哈希姆王国的国际仲裁 (“约旦”) 受制于 法律编号. 31 的 2001 (“仲裁法”). 约旦仲裁法自生效以来已多次修订 16 七月 2001. 约旦仲裁法主要基于 埃及仲裁法 No. 27 的 1994 (“埃及仲裁法”), 这是, 反过来, 基于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1985. 引入的修正案 2018 意义重大, 其中许多可以追溯到 经修订的《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2006. 修订后的《仲裁法》现在更清楚地说明了《仲裁法》先前版本中的一些歧义, 如下所述.约旦仲裁法

约旦仲裁法适用于在约旦王国进行的每项常规仲裁,以及双方同意仲裁应受法律约束的每项仲裁, 不论引起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 (文章 3(一种) 仲裁法). 约旦仲裁法分为以下章节:

  • 一般规定 (文章 2-8)
  • 仲裁协议 (文章 9-13)
  • 仲裁庭 (文章 14-23)
  • 仲裁程序 (文章 24-35)
  • 仲裁裁决和终止程序 (文章 36-47)
  • 仲裁裁决无效 (文章 48-51)
  • 裁决的执行 (文章 52-57)

仲裁协议

文章 9 仲裁法, 类似于 埃及仲裁法, 将仲裁协议定义为当事人的协议, 由具有订立协议的法律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订立, 将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有关特定法律关系的部分或全部争议提交仲裁, 不管是不是合同.

修改后的《仲裁法》只是确认了之前不太明确的内容——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任何形式满足, 包括电子信件 (文章 10). 修订后的仲裁法还特别规定通过引用另一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进行合并, 作为文章 10(b) 《仲裁法》规定“[Ť]合同中提及包含仲裁条款的其他文件(例如示范合同或国际公约)的规定构成仲裁协议,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

根据条款 11 仲裁法, 可以缔结仲裁协议 (1) 在发生纠纷之前, 无论是以单独协议的形式还是包含在双方之间产生的特定合同中, 要么 (2) 发生纠纷后, 即使这样的争议是在任何“司法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 协议必须准确确定争议的标的, 否则视为无效).

关于根据约旦法律对争议的可仲裁性, 文章 10(d) 现在,《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消费者合同中预先印有表格的仲裁协议无效。. 这也符合约旦法院此前的裁决, 认为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得提交仲裁.

以前的判例法和学说认为,《仲裁法》授权仲裁与“经济利益”.[1] 关于哪些争议根据约旦法律被视为不可仲裁的进一步指导,请参阅《约旦民法典》, 它指定 (一种) 可能不属于商业的事项 (比如药物, 赌债, 等等); 和 (b) 违反公共政策或良好道德的事情, 可能不是有效合同的标的,因此也是不可仲裁的.[2]

程序适用的法律, 仲裁地和仲裁语言

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适用于仲裁的任何程序,并可以自由参考任何仲裁规则, 在约旦或国外, 如条款中明确规定 24(一种) 仲裁法. 文章 25 进一步规定,必须为当事方提供平等的机会陈述其案件, 诉讼程序应以高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 避免不必要的开支, 为了实现公平和迅速的争议解决.

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任何仲裁地, 在约旦或国外. 未能达成这样的协议, 仲裁地点/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 考虑到特定案件的所有情况, 按照条款规定 27 仲裁法.

当事人也可以就仲裁语言达成一致. 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 仲裁语言由仲裁庭决定. 除非当事方已就特定语言达成一致和/或仲裁庭已确定该语言, 默认语言应为阿拉伯语 (文章 28).

仲裁员

根据约旦仲裁法, 仲裁庭应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数字必须是奇数, 然而. 在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默认数字是三, 根据文章中的规定 14 仲裁法.

约旦仲裁法 (文章 15) 对谁可以被任命为仲裁员没有具体要求, 仅仅表明他/她不能是未成年人, 被禁止的人, 或因重罪或有损荣誉的轻罪而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 或由于宣布破产 (即使他/她已经康复).

约旦仲裁法也没有对仲裁员的性别或国籍作出具体要求 (文章 15 (b)). 在接受他/她的任务时, 仲裁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其接受,并应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任何情况 (文章 15(C)). 因此,《仲裁法》规定了具体规则,并规定仲裁员有责任在整个仲裁程序期间披露任何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情况.

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商定选择仲裁员的程序. 没有这样的协议,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16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一种.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未能达成协议,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1.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他将被任命,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2.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并且由此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收到另一方的请求之日起十五天内指定其仲裁员, 或者如果两名指定的仲裁员未能在指定最近指定的仲裁员之日起十五天内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 预约,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条款中规定的默认程序. 第三仲裁员, 无论是由两名指定的仲裁员还是由主管法官指定, 应主持仲裁庭.

b. 如果仲裁当事方为三人或三人以上,他们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人数, 其任命办法和主席人选办法,如有分歧,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如果他们就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方法达成一致,但没有就确定主席的方法达成一致, 主席由仲裁庭成员协商一致确定,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主席, 然后主管法官将任命他 [那位主席] 应仲裁当事人的请求.

2. 如果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但未就任命方法达成一致, 主管法官应根据商定的人数任命他们,并应在其中确定主席.

3. 如果仲裁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和指定方式达成一致, 仲裁员人数为三人, 由合资格法官任命, 谁来确定其中的主席.

C.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仲裁员选择程序, 双方尚未就此类程序的执行方式达成一致, 两名指定的仲裁员没有就应商定的事项达成一致,或者第三方未能履行在这方面委托给他的职责, 则主管法官应,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听取对方意见后执行所需的措施或功能.

d. 选择仲裁员时, 主管法院应考虑本法要求的条件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并应迅速就仲裁员的任命作出决定, 听完对方后.

根据条款 17(一种) 仲裁法, 如果存在严重的情况导致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则可以对仲裁员提出质疑. 任何一方均不得质疑由该方指定或参与指定的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在任命后才知道的原因 (文章 17 (b)). 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交对仲裁员的质疑. 有什么奇特的, 然而, 并且不同于埃及法律中提供的解决方案, 约旦当地法院是否有权对挑战作出裁决.

仲裁员也被明确地赋予权力,无论是主动还是应一方的要求,下令采取临时或保守措施或要求提供费用担保, 如文章中具体规定 23 仲裁法. 这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在仲裁程序期间进行. 约旦民事诉讼法 No. 24 的 1988 在这里也相关, 因为它规定索赔人也可以向简易程序的法官申请扣押和/或冻结被告财产作为预防措施.

仲裁裁决

根据条款 36 仲裁法, 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实体准据法. 仲裁庭也可以, 如果明确授权这样做, 充当“友好的作曲家”并根据公平和公正的规则裁定争议的实质 (,的还有好).

最终仲裁裁决必须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或者, 在没有这样的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程序开始后十二个月内. 仲裁员可以决定将这一期限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除非双方同意更长的延期. 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 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多数成员签署,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裁决中说明少数人不签字的原因 (文章 41). 仲裁庭也有权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作出临时或部分裁决.

约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乔丹签署了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已经在 1958. 该公约是, 然而, 仅批准于 15 十一月 1979. 有趣的是, 约旦发表了一个相当不寻常的政治宣言, 说明, “约旦政府不受以色列作出的或以色列参加的任何裁决的约束”.[3]

约旦也是最早批准该公约的六个阿拉伯国家之一 阿拉伯联盟关于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公约 在 1952 在阿拉伯联盟框架内. 该公约随后被废除 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公约 1983, 约旦也是其中的一方.

在约旦, 仲裁裁决可以基于程序理由被撤销. 根据条款 49 仲裁法, 不得申请撤销/撤销, 下列情况除外:

  •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 或该协议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 如果, 在订立仲裁协议时, 根据管辖其行为能力的法律,两个仲裁方中的任何一方无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
  • 如果两个仲裁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没有适当地通知他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或出于他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提出辩护;
  • 如果仲裁庭排除适用当事人约定的管辖争议标的的法律;
  • 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员的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 仲裁裁决对仲裁协议未尽事宜或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 不过, 如果裁决中与受仲裁事项有关的部分可以与不受仲裁的事项分开, 那么无效只适用于后面的部分;
  • 如果仲裁庭没有以影响其内容的方式遵守裁决的条件, 或该裁决是基于影响它的无效仲裁程序.

撤销申请应在 30 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的天数.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依法作出的裁决被视为具有 判决书 在约旦王国境内 (文章 52).

抗拒执行的理由, 根据文章中的规定 54, 包括:

1. 该裁决包括违反王国公共秩序. 如果裁决中包括此类违规的那部分可以分开 [from others], 法院可以下令执行另一部分(s)

2. 裁决未及时通知被裁决的当事方.

与其他阿拉伯国家一样 (看到, 例如, our previous comments on 国际化 巴林仲裁, 阿曼的国际仲裁, 科威特的国际仲裁, 中东建筑仲裁 要么 阿曼的国际仲裁), 阿曼的国际仲裁, 阿曼的国际仲裁.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LLC

[1] d. 阿曼的国际仲裁, Ĵ. 阿曼的国际仲裁, 等, 与阿拉伯国家仲裁, 阿曼的国际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1), p. 266.

[2] Jordanian Civil Code from 1 一月 1977, 法律编号. 43/1976 的 1976, 文章 30.

[3] 看到 阿曼的国际仲裁, 缔约国, 可在: https://www.newyorkconvention.org/countries. In response to the declaration made by Jordan, 阿曼的国际仲裁 23 六月 1980, 阿曼的国际仲裁: “以色列政府注意到约旦政府声明的政治性质. 以色列政府认为, 本公约不是发表此类政治声明的适当场所. 此外, 上述声明绝不会影响根据一般国际法或特定公约对约旦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 就事情的实质而言, 以色列政府将对约旦政府采取完全对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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