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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正在走向示范程序吗 (那是一件好事吗?)

16/06/2015 通过 国际仲裁

由于国际仲裁是一种全球现象, 其实践遍及全球,灵活性已成为其关键要素之一. 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多的辩论凸显了程序中文化多样性与实践之间的紧张关系, 以及协调的需要. 虽然统一将增加程序过程中的可预测性, 程序的灵活性允许, 除其他好处外, 量身定制的可能性, 个案特定程序, 由法律团队精心设计, 战略, 和创造性的考虑.

支持向模型程序过渡的参数

仲裁已发展为争端解决的首选方法,并导致了来自不同法律背景的人们之间的互动. 为了效率, 这些互动触发了通过条约和软法统一程序的总体趋势.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使用他们认为最适合其特定争议的机构规则. 尽管有当事人自治的适当性,并且有大量的程序选择, 事实是,各方通常最终会以相同的方式行事,并选择一套他们认为更有效的规则 (或只是更受欢迎).

律师和仲裁员的影响和指导也有助于协调一致. 律师经常会建议他们熟悉并似乎更可取的规则. 出于舒适和轻松的考虑,仲裁员通常会在各个案例中建议相同或相似的程序.

国际文书设定了总体框架, 代表着朝着统一迈进并为程序规则创造示范基础的政治愿望. 日内瓦条约 1923 和 1927 是迈向承认仲裁条款和裁决的第一步 (后来在《纽约公约》中得以具体化 1958).

贸易法委员会的根本目的是提供普遍的统一并设立最低标准以应对差距可能造成的缺陷.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已被许多国家用作通过其本国法律并变得更加友好仲裁的基础。. 其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程序法的统一. 确实是选择一个地方 / 仲裁地将带来一套特定的规则, 这些国家规则由于《示范法》而趋于一致,这要求协调程序.

法学的可用性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也影响了协调并为之做出了贡献. 《 ICSID公约》在这一问题上发挥了关键作用.

许多客户在合同中添加仲裁条款,主要是因为他们不希望诉诸法院, 不是因为他们知道仲裁的内容. 为此原因, 仲裁界必须向他们提供强有力的指导,这一点至关重要. 知识界共享相同的专业知识,并且目标相似, 无疑有兴趣以类似的方式促进仲裁实践.

虽然可以理解,各国在通过类似法律方面具有重大政治利益, 考虑到所提供的高度灵活性,人们可能想知道为什么他们几乎总是以相同的方式做相同的事情. 他们想将生意吸引到自己的国家 (并采用可预测性更高的仲裁友好框架) 是一回事, 但是他们对区分自己也没有强烈的兴趣? 仲裁本身就是一项业务,而仲裁的存在 巴黎套利广场 显示了各国在声誉和最佳做法方面相互竞争的意愿.

仲裁机构在此过程中一直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当国际商会更改其仲裁规则时, 其他机构可能会考虑这些更改,并使用领先机构提供的指导来修改自己的规则. 越来越多的仲裁是机构性的,规则现在趋于趋同而不是有所不同.

IBA等专业协会通过其注释和规则提供指导. 虽然民事律师和普通律师通常在证据处理上存在分歧, IBA规则为如何处理此问题设定了通用但灵活的基础, 现在用于 60% 仲裁. 可以说,与证据法有关的软法规定了两种法律传统的某种程度的融合,并提供了律师经常需要的共同点。.

的 2012 玛丽皇后大学进行的国际仲裁调查,由怀特赞助 & 案件涉及仲裁程序中的现行和首选做法. 得出的结论是,关于如何进行诉讼程序和如何管理证据确实存在普遍的惯例。. 例如, 对盘问的有效性有一个准共识, 专家证人证据, 事实证人证据应通过交换证人证词提供. 这已经成为一个通用的全球框架.

反对向模型程序迈进的争论

的确,因素确实汇聚了国际仲裁程序中的最佳实践, 许多因素阻碍协调. 第一, 尽管我们不能怀疑仲裁社区的存在,其程序的目标和期望可能会支持趋同, 不能认为仲裁实践仅限于仲裁界. 大多数仲裁案件都涉及非仲裁业务的律师. 这些律师可能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看不到很多仲裁案件,他们的诉讼背景将指导他们的行为。, 因此导致从业者之间的程序目的不同. 说的不同, 由仲裁专家组成的全球仲裁社区一生中不会几次与参与仲裁的本地律师有相同的意见.

此外, 模型程序的存在假定所有参与者都已就该做法达成共识. 这种统一不是仲裁的现实,有许多辩论的理由. 例如, 一些律师任命一名仲裁员,希望他们得到行政助理的协助. 辩论与他的职责有关, 他应该起草奖项吗? 关于这一点的意见分歧.

有许多新的本地市场成为仲裁的地方. 这些新参与者的出现导致越来越多的本地处理仲裁, 那里的练习可能与其他地方大不相同. 新出现的参与者可能不同意他人的最佳实践也构成自己的最佳实践,因此会, 例如, 认为IBA关于党代表的指导原则有很大不同.

通常对程序影响最大的是仲裁员本人. 仲裁员对程序的偏好在不同案件中保持相当一致,与其他仲裁员相比,差异很大. 有些人可能不希望听见后的摘要,而另一些人则不希望直接检查. 然而, 希望听证会后摘要的仲裁员可以将此程序应用于许多案件.

沿着相同的路线, 当事人出于实际原因可能不愿提出更改仲裁员程序期望的建议. 一个人希望仲裁员喜欢他,喜欢他的案子; 如果仲裁员按照程序顺序提出建议, 必须真的想知道对程序提出修正案是否真的是一个好主意.

迈向模型程序是一件好事

国际仲裁中的示范程序将确保案件准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通过提高可预测性并允许当事方更快,更轻松地组织案件,可以降低成本. 今天已经, 从业人员在每次仲裁中都可能遇到某些可靠的程序方面.

他们会同意依靠以下功能确实是一件好事:

  • 第一, 索赔说明应详尽并有证据支持. 并非在所有法律传统中都如此,因为通常希望普通法律师提供一份骨架的陈述,以通过发现予以补充.
  • 第二, 提供有限的发现. 当事人可以从另一方要求文件,如果这些文件有助于其案例的建立.
  • 第三, 当事人有权进行听证. 听力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是自动的,而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则不是. 国际仲裁从业人员可以依靠这样的事实,即他们始终有权举行听证会,但也可以决定放弃这项权利.
  • 第四, 没有必要在听证会上引入或鉴定证据. 引入和认证证据是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存在的繁重做法.
  • 第五, 当事人和仲裁庭共同决定程序. 各方是否决定行使其参与确定程序过程的权利是另一个考虑因素.
  • 第六, 证人均由仲裁员和律师审查. 律师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检查证人,而法官在大陆法司法管辖区检查证人.
  • 第七, 律师进行直接检查的能力将受到限制. 证人证词通常用作直接检查,只有在事后有新发现时,才有机会对证词进行补充.
  • 第八, 双方均可任命专家. 缔约方应始终期待专家的任命并做出相应计划.
  • 第九, 律师可以准备并支付证人和专家. IBA当事人代表指南确认,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和专家支付合理费用,以准备听证会, 浪费时间, 和专家合理的费用.
  • 最后, 律师可以, 不知道, 向法庭虚假陈述事实. 这类似于美国的规则,而法国法律并未解决该问题. 如果当事方确实虚假陈述事实, 仲裁庭可以做出不利的推断或修改当事人对法律费用和仲裁庭费用的分配.

模型过程将是邪恶的

国际仲裁程序的特点是灵活性. 缔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调整程序,并从多种程序选择中进行选择. 许多仲裁程序看起来很相似,但, 因为永远不会有相同的情况, 永远不要有相同的程序.

建立模型程序的解决方案必然会削弱这种灵活性. 作为一名从业者沉思, “为什么可以在购买定制家具时购买宜家家具??”

的 2012 玛丽皇后大学进行的国际仲裁调查显示,从业人员担心程序过分规范.

国际仲裁的做法应考虑到文化方面和当地差异, 并尊重双方的期望. 这就是仲裁的内容. 例如, 尝试在中东执行裁决时,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这将是当地文化的典型问题 (在迪拜,如果不使用适当的行政形式,证人的誓言可能会成问题, 卡塔尔最高法院撤销了裁决,因为该裁决不是以卡塔尔酋长的名义提出的).

最终,客户可能会因使用仲裁程序而感到受骗,因为他们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至少部分是因为其程序上的灵活性. 客户也可能认为协调程序是因为较少考虑个人期望.


青年仲裁员在论坛上的演讲中提出的论点:

  • Eleonore Caroit (卡斯塔尔迪, 莫尔, & 伙伴)
  • 来自Germiny的Lorraine (国王 & 斯伯丁)
  • Matthew Secomb –主持人 (白色 & 案件)
  • 托马斯·格兰尼尔 (国际刑事法院)
  • 弗洛里安·格里塞尔(Florian Grisel) (德彻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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