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太遥远的过去, 只有少数人经常在国际仲裁中担任仲裁员. 相似地, 从事国际仲裁的律师事务所屈指可数. 毫不奇怪, 有极少数人, 通常关系良好, 谁被要求担任仲裁员.
这种趋势, 然而, 已被国际贸易的增加和国际公司越来越多地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 随着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1958 被批准 169 状态, 最近,包括伊拉克共和国在内 13 可以 2021, 对于涉及世界最遥远角落的国际商业交易的争议,执法得到简化.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 无情地, 需要有经验的从业人员,更具体地说是仲裁员.[1]
根据公认的自由选择原则, 各方可以就仲裁争议的人达成一致, 这意味着大多数头脑健全的成年人理论上可以担任仲裁员. 在实践中, 然而, 仲裁员通常是律师, 退休法官, 或特定领域的商业专家专家. 此外, 即使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员, 国家和国际机构通常对个人担任仲裁员施加限制或要求, 其中一些描述如下.
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员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提议成立一个由 ICSID 指定人员组成的仲裁员小组, 缔约国和行政委员会主席. 成为小组成员, 申请人需要具备本条规定的资格 14 ICSID公约, 内容如下:
(1) 被指定为专家组成员的人应是具有道德风范并在法律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人, 商业, 工业或金融, 可能依赖他们进行独立判断. 对于仲裁员小组中的人员而言,法律领域的能力尤为重要.
(2) 那位主席, 指定在小组中任职的人员, 此外,还应适当考虑确保世界主要法律制度和主要经济活动形式在专家小组中的代表性的重要性.
除了第 1 条中列出的资格 14 ICSID公约, ICSID 认为以下属性是“非常受指定人员欢迎”:[2]
-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和经验;
- 国际公法的知识和经验;
- 在国际仲裁或调解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 能够以中心的一种或多种官方语言进行仲裁或调解并撰写仲裁裁决或报告 (英语, 法语和西班牙语);
- 在指定日期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任命;
- 案件诉讼程序的可用性和出差意愿.
应注意的是,在仲裁员小组之外任命的仲裁员仍必须具备有资格在该小组任职的人员的素质.
关于根据《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任命的仲裁员, 根据条款 6, 段 7 规则之, “任命机构应考虑到可能确保任命独立公正的仲裁员的考虑,并应考虑任命除当事国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的仲裁员的建议.” 换句话说, 仲裁员必须独立和公正.
成为国际商会仲裁员
关于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仲裁员可由国际商会法院直接任命或根据国际商会全国委员会的提议任命. 他们也可以由索赔人提名, 受访者, 当事人或共同仲裁员.[3]
当事人有权指定自己选择的仲裁员. 然而, 国际商会坚持所选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性.[4] 中心建议根据其全球网络为当事人选择合适的仲裁员. 在这方面, 国际商会保留仲裁员的公共数据库.
ICC 为希望成为仲裁员的个人创建了高级仲裁学院. 高级仲裁学院是一个专业的培训计划,让参与者在国际水平上获得丰富的仲裁程序和技术知识. 学院期间, 参与者执行仲裁员通常执行的任务. 他们还学习案例管理课程, 临时补救措施和费用保障, 证据, 听力, 奖, 审查, 获奖通知, 执法, 等等. 第一个国际商会高级仲裁学院是为中欧和东欧创建的 2014. 为期一天的综合研讨会开始于 28 游行 2014.[5] 在 2016, ICC 高级仲裁学院也在拉丁美洲和 MENA 地区实施.[6]
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仲裁员
加入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小组 (“CDR”), 申请人必须达到或超过多项标准.[7]
第一, 关于教育和培训, 候选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 最少 15 多年的高级业务或专业经验;
- 受教育程度(s) 和/或专业执照(s) 适合他/她的专业领域;
- 荣誉, 奖项, 和引文表明他/她在他/她的领域的领导地位;
- 在仲裁方面的培训和丰富的经验, 调解, 和/或其他形式的庭外争议解决;
-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s); 和
- 其他相关经验或成就 (例如, 发表文章).
第二, 申请人必须是中立的. 进一步来说, 他们必须没有偏见和偏见. 他们应有能力评估和应用法律, 商业或贸易原则.
第三, 候选人应具有司法能力 (管理听证会过程并对证词和其他证据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评估的能力).
第四, 申请人必须被关押在“同行对诚信的最高评价, 公平, 和良好的判断力”和尊重“AAA® 仲裁员道德准则和/或调解员行为标准”.
第五, 他们必须表现出愿意 (一世) 选择服务时投入时间和精力, 和 (ii) 根据 ICDR 指南参加继续教育计划.
最后, 申请人须:
- 提交至少三位各自领域专业人士的推荐信;
- 提交一封个人信件,解释为什么他们应该被接纳为 ICDR 国际仲裁员和调解员小组;
- 提交他们的简历副本; 和
- 填写 ICDR 的小组申请表.[8]
成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
与 ICDR 和 ICSID 的情况一样, 有一个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监督的仲裁员小组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被接纳为小组成员, 申请人“必须在国际仲裁方面表现出适当水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品格.”[9]
申请人必须, 最低限度, 满足以下条件:[10]
- 高等教育;
- 至少 10 多年的资格后经验;
- 特许仲裁员协会的奖学金, 新加坡仲裁员协会或任何类似的专业仲裁机构;
- 在五个或更多案件中担任仲裁员的经验;
- 完成至少两项商业仲裁裁决; 和
- 介于两者之间 30 和 75 年份.
个人加入 SIAC 仲裁员小组受制于“绝对酌情权”的SIAC.[11] 接纳或拒绝候选人, 中心将考虑他/她的经验以及来自候选人居住国的仲裁员的实际人数.
段 7 加入 SIAC 专家组/SIAC IP 专家组的标准规定了提交申请的必要步骤:
如果您想申请, 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您的简历发送到随附的模板中,以突出您的仲裁经验, 连同不可退还的 S$535.00 手续费 (超过 500 新元 7% 商品和服务税 (“消费税”) 适用于本地和海外申请人) 给注册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28 麦克斯韦路 #03-01, 麦克斯韦钱伯斯套房酒店, 新加坡 069120 或将申请表电邮至 panel@siac.org.sg, 付款后邮寄, 银行转账或信用卡. 您的申请还可能附有求职信和推荐信 (如果有的话).
的 申请和简历模板 可以在 SIAC 的网站上找到.[12]
成为伦敦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员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拥有仲裁员数据库. 与国际刑事法院相反, LCIA 的数据库是保密的,各方无法访问. 当事人可以, 然而, 索取适合其争议标的的潜在仲裁员名单.
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达成一致, 他们可能会这样做, LCIA 将选择仲裁员来决定争议. 如果双方各自选择了一名仲裁员, 那么当事人也可以同意决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主席或要求中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
LCIA 没有指定个人出现在其仲裁员数据库中的条件. 然而, 即使当事人可以同意自己选择仲裁员, LCIA 拒绝指定仲裁员:[13]
- 不公正或独立于各方;
- 没有必要的经验; 要么
- 没有足够的时间投入仲裁.
成为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两个都”) 也有条件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申请成为仲裁员. 申请人必须满足第 1 条规定的条件 13 中国仲裁法, 以下是:[14]
- 从事仲裁工作至少八年;
- 担任律师至少八年;
- 担任法官至少八年;
- 从事过法律研究或法律教育, 具有高级职称; 要么
- 获得法律知识, 从事经贸领域的专业工作, 等等. 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申请人还必须遵守提高仲裁员仲裁效率的守则.[15]
最后, 申请人需填写《北仲仲裁委员会申请表》并附上个人简历,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至中心.
结论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 然而, 所有国际机构都规定了仲裁员独立和公正的最低要求.
成为国际机构的仲裁员, 个人必须具备在仲裁领域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声誉. 发展他们的技能, 申请人通过教育和工作经验获得经验, 这可能需要很多年.
[1] 例如, 在 2020, ICC 法院注册 总计 946 新案件.
[2] 看到 https://icsid.worldbank.org/about/arbitrators-concillators/qualifications
[3]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生效于 1 一月 2021, 文章 11 至 13.
[4]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生效于 1 一月 2021, 文章 11.
[5] 看到 https://iccwbo.org/media-wall/news-speeches/continued-success-for-icc-advanced-arbitration-academy/
[6] 看到 https://iccwbo.org/media-wall/news-speeches/develop-your-legal-career-become-an-international-arbitrator/
[7] 看到 https://icd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_repository/icdr_panel_application_information_and_form.pdf
[8] ICDR 国际仲裁员/调解员小组申请表, pp. 4-5.
[9] SIAC 专家组/SIAC IP 专家组的准入标准, 为 2.
[10] SIAC 专家组/SIAC IP 专家组的准入标准升, 为 3.
[11] SIAC 专家组/SIAC IP 专家组的准入标准, 为 4.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1 十月 1994, 文章 13.
[15] 提高仲裁员仲裁效率的守则, 9月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会议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16, 2003. 3月起生效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