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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国际仲裁调查

15/10/2015 通过 国际仲裁

“2015 国际仲裁调查: 国际仲裁的改进与创新”, 由怀特&凯斯和玛丽皇后大学就国际仲裁利益相关者的最新创新提供反馈, 审查其感知的有效性并测试选定未来发展的可行性, 在...的基础上 763 问卷答复和 105 进行访谈.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仲裁的主要弊端 2015 国际仲裁调查被视为其成本, 诸如 国际仲裁律师网已解决, 但是还有其他有趣的结论.

国际仲裁调查 2015: 比赛状态

90% 的受访者表示,国际仲裁是他们首选的争议解决机制,而国际仲裁最有价值的特征是裁决的可执行性, 避免特定法律制度和国家法院的可能性, 选择仲裁员的灵活性和选项. 有趣的是, 内部律师小组特别喜欢保密和隐私.

国际仲裁最糟糕的特点是成本, 仲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裁, 缺乏对仲裁员效率的洞察力和缺乏速度. 这些特征的共同点是,它们与仲裁程序的内部运作有关,可能会受到其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绝大多数的答复者表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应就上诉裁决的案情建立申诉机制 (77%) 和较小的多数 (61%) 不赞成将这种机制纳入投资条约仲裁.

国际仲裁调查

是否应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构建上诉机制, 52% 的受访者同意,应在国际仲裁系统内实施,而不是通过外部论坛实施, 26% 将指定另一个仲裁庭为上诉机构, 26% 赞成有关仲裁机构处理的上诉. 是否应在投资条约仲裁中构建上诉机制, 51% 的受访者希望接受国际法院的外部上诉监督.

总体, 受访者似乎发现,国际仲裁的好处胜于其缺点,但用户会对此有所改进, 特别是在仲裁的成本和速度方面. 其他值得注意的建议包括修正《纽约公约》,以缩小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扩大仲裁员的数量以及种族和性别多样性, 仲裁员的反馈机制. 受访者还对法庭不愿在某些情况下采取果断行动表示担忧,因为担心仲裁裁决由于当事人没有机会充分陈述其案件而受到质疑. 这种“正当的过程偏执狂”通常会导致最后期限被反复延长,并且在过程的后期又接受了新的证据,这反过来又导致了速度的缺乏和成本的增加。.

国际仲裁调查 2015: 席位和机构的演变

  • 座位选择

仲裁地点的选择以各种方式影响仲裁程序,例如该地点的国内法院的监督管辖权的水平和性质。. 受访者表示,他们最喜欢和使用最广泛的座位是伦敦, 巴黎, 香港, Singapore and Geneva. Their preferences are driven by the reput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seat but also the neutrality and impartiality of a legal system, 国家仲裁法和执行仲裁和仲裁裁决协议的往绩.

对某些席位的偏好通常基于固有的法律特征,而个人便利性的因素(例如文化上的熟悉程度或仲裁机构的位置)则排名较低. 但是,在席位的正式法律基础设施达到一定的质量门槛之后,便利因素对于利益相关者似乎变得越来越重要.

有趣的是, 受访者认为,过去仲裁席位最多,仲裁机构最多 5 年是新加坡和香港, 以及HKIAC和SIAC. 导致受访者指出特定座位有所改善的要素包括更好的听力设施, 熟悉席位的高质量仲裁员的可用性, 更好的地方仲裁机构,并完善了国家仲裁法.

  • 机构选择

仲裁机构的选择可能会对仲裁程序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并且通常与决定性问题(例如任命仲裁庭)有关。, 和挑战, 仲裁员. 79% 过去受访者的仲裁 5 年由机构管理.

仲裁机构最多的是国际商会 (68%), 伦敦国际仲裁院 (37%),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8%),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21%) 和SCC (13%), 并且受访者的偏好是基于对他们管理质量的评估 (包括积极性, 设备, 员工素质), their level of “internationalism” and global presence and ability to administrate arbitrations worldwide. The top two considerations increasing the likelihood of a suggested institution being agreeable to both parties when negotiating the arbitration clause are the reput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institution (62%), 该机构以前的经验 (52%) 和选择的仲裁席位 (36%). 最后的发现表明,某些机构可能会从与特定席位的感知联系中受益,而席位的质量可能会对本地机构的受欢迎程度产生重大影响. 内部顾问小组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特别偏爱该机构的专业知识,而仲裁员则提到对裁决的审查,而私人执业者则认为服务总成本是他们偏爱一个机构而不是另一个机构的原因。.

受访者认为,仲裁机构将通过发布有关其平均案件时长和个别仲裁员签发裁决所花费时间的数据来为国际仲裁做出贡献。, 任命机构决策的透明度提高, 和挑战, 仲裁员. 关于机构应以删节形式发布裁决的建议,因其在辩论案件时的学术价值和有用性而受到青睐,同时也可作为一种深入了解仲裁员绩效并鼓励仲裁员撰写高质量裁决的方法. 还有人指出,已公布的合理的取消资格决定将使当事方有适当的程序安慰,因为他们知道他们的申请得到了适当的考虑,并且也将使整个仲裁界受益,因为它可以洞悉可能面临立功挑战的情况。.

国际仲裁调查 2015: 减少时间和成本

成本和缺乏速度都被受访者列为国际仲裁中最糟糕的特征之一,有几个因素可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

控制时间和成本的创新包括, 例如, 仲裁庭承诺并通知当事方讨论和交付最终裁决的时间表的要求, 预计这将激励仲裁员及时做出裁决,并减轻客户对裁决程序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不满。.

92% 的受访者希望将简化程序纳入较小索赔的机构规则中, 94% 认为争议超过美元 1 百万应超出此规定.

几乎一半的受访者 (46%) 如果在法庭的组成之前需要紧急救济,则首选向相关的国内法院求助,并且 29% 首选紧急仲裁员. 最明显的担忧 (79%) 与所做出决定的可执行性有关. 绝大多数受访者 (93%) 但是,赞成将紧急仲裁员的规定纳入机构规则.

仲裁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改善国际仲裁做出贡献, 特别是与反对律师合作缩小问题范围并限制文件制作, 鼓励定居, 包括在仲裁过程中使用调解,且不得过度律师 (例如. 在处理事务时不包括过度使用资源). 律师还可以更好地利用技术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 44% 认为律师应鼓励转向电子纸质文件.

当仲裁和调解结合使用时, 最好使过程之间有最小的重叠,并且 78% 倾向于保留仲裁的想法,以便可以进行调解, 在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情况下. 有趣的是, 只要 45% 的受访者认为,执行强制调解协议的公约会鼓励他们更多地进行调解,并且 54% 指出,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公约将鼓励他们更多地使用调解; 一些受访者解释说,拟议的公约将是“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

您可能会发现许多减少国际仲裁时间和成本的技术 这里.

国际仲裁调查 2015: 软法和准则

软法律和指南的使用和有效性一直是仲裁界争议性的话题. 各种组织已经开发出针对仲裁过程或特定行为者的行为的“最佳实践”的工具,一些利益相关者批评这些工具是自我促进或抑制独立思考。, 而且国际仲裁也被指控“监管过度”.

总体,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2015, respondents had a positive perception of guidelines and soft law instruments. 50% 的受访者认为,他们提供指导的地方不存在或不存在太多; 48% 相信它们是对现有规则和法律的补充.

明显的多数 (70%) 表示认为,国际仲裁目前享有适当的监管,并且 17% 的受访者认为仲裁规则过多; 一些人认为监管限制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并且准则扼杀了利益相关者的独立思想, 其他人则担心,他们会导致法庭严格地将准则和软法律作为“硬性”规定应用. 鉴于绝大多数人赞成现状, 现有的监管水平似乎有可能降低.

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取证的规则 2010 (77%) 以及IBA关于利益冲突的准则 2004 和 2014 (71%) 是迄今为止受访者最广为人知,使用最频繁的工具, 并被授予最高效能等级, 69% 和 60% 分别. 提交给受访者的其他工具 (IBA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表准则 (2013),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说明 (1996)和国际商会内部有效仲裁管理指南 (2014) 通常被认为是中立的或无效的,并且受访者表示对实践中的使用不太熟悉.

国际仲裁调查 2015: 具体角色的角色和监管

  • 规范仲裁员的行为

一小部分 (55%) 的受访者认为,应更多地规范仲裁员的行为 (33% 仲裁员和 62% 的私人医生同意) 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选项得到明显多数的支持 (22% 表现出对仲裁机构签发文书的偏爱, 23% 通过专业机构或机构针对仲裁员的行为守则,例如特许仲裁员学会和 21% 通过数据库向当事人提供有关过去案例中仲裁员表现的信息).

问题冲突不被视为需要由 63% 受访者和投资条约仲裁机构 51% 的受访者. 在投资条约和商业仲裁的背景下,多数人认为重复任命更成问题,但受访者普遍认为现行文书 (例如. IBA利益冲突指南) 提供足够的指导来解决该问题. 有趣的是, 与商业仲裁相比,受访者似乎更重视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潜在冲突, 也许是由于与投资条约仲裁有关的公共利益因素.

  • 规范党代表

不到一半的受访者 (46%) 认为应该对党代表的行为进行更多的管制,而受访者最常表示,解决该问题的最佳方法是通过法庭有效使用制裁.

如果要制定更多的法规, 最受欢迎的选择是通过制度规则, 如附件 2014 LCIA规则 (35%) 并通过准则, 例如IBA关于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表的准则 (27%).

  • 审裁处秘书的规管

仲裁庭秘书的使用在国际仲裁中很常见; 绝大多数 (97%) 的受访者知道其功能, 82% 直接参与了涉及法庭秘书的案件. 总体, 受访者对仲裁庭秘书有积极的看法,并认为使用仲裁庭秘书可以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并为培训下一代潜在的仲裁员提供了独特的机会. 只要 9% 认为它们没有用.

法庭秘书以适当的多数突出了三项具体任务: 组织工作 (93%), 与各方沟通 (81%) 并准备程序命令草案和裁决的非实质性部分 (75%). 有趣的是, 只要 55% 的受访者认为,法庭秘书应进行法律研究, 13% 认为他们应该准备裁决实质性部分的草稿. 受访者通常认为委派此类任务是不适当的.

绝大多数受访者在调查中表示认为,应规范法庭秘书的使用和职能 (68%) 和大多数 (70%) believed the most effective way was to regulate through arbitral institutions. A significant majority (72%) 认为仲裁机构应提供仲裁秘书的服务,并经常指出,秘书与仲裁机构的联系将确保仲裁员不太可能委派与案情有关的任务. 也, 一些仲裁员, 担任共同仲裁员时, 抱怨说,他们并不总是知道主持仲裁员将什么职责委托给仲裁庭秘书. 持相反观点的被调查者认为,通过仲裁机构提供此类服务会损害仲裁庭秘书的效力,因为秘书必须是仲裁员喜欢与之合作并信任的人。, 而且只有在仲裁员选择秘书的情况下才能保证.

  • 根据国际仲裁调查对第三方资助的规定 2015

39% 的受访者在实践中遇到了第三方资助, 12% 用过了 27% 看到它用过, 而 15% 遇到过保险产品, 3% 用过了 12% 看到它用过. 不到一半 (46%) 的受访者对第三方资助者持中立看法,而 28% 对他们有积极的看法, 少数在实践中使用第三方资助者的受访者表示了积极的看法. 确实, 正面知觉受到更大程度的熟悉的影响.

大多数受访者 (71%) 表示有意监管该地区, 不管他们是否有正面, 对第三方资金的负面或中性看法, 几乎只有一半 (49%) 经历过此调查的受访者认为它需要监管. 58% 的受访者认为,最好的监管方式是通过IBA准则和 29% 表示倾向于通过独立机构的行为准则进行集体自我调节.

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即法规应主要侧重于披露,而不应着重于规定性条款的创建。, 实质性制度,因为它将使法庭能够更细致地处理潜在问题, 就事论事. 是否应强制披露第三方资金的某些方面, 76% 的受访者支持披露其使用情况, 63% 出资者的身份. 期望由此产生的透明度将有助于检查利益冲突,并为法庭提供有关当事方财务状况的背景. 有趣的是, 29% 主张应披露第三方资助安排的全部条款,以揭示资助者由于与第三方的安排条款而可能产生的影响.

  • 法规结论

虽然 70% 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国际仲裁中有足够的金额或规定, 一些地方,例如法庭秘书, 确定需要第三方资助和仲裁员的行为, 在国际仲裁中,仅认为当事人代表的行为不需要其他法规.

  • 奥利维尔·马尔奎斯(Olivier Marquais), acerig

View the survey: https://www.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ttorney.com/201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参观伦敦玛丽女王大学 (怀特调查的作者 & 案件): http://www.arbitration.qmul.ac.uk/media/arbitration/docs/2015_International_Arbitration_Surve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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