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到有必要保护外国投资同时促进非洲大陆的可持续发展, 的会员国 非洲联盟 已经决定 2008 开展雄心勃勃的联合投资法典项目, 称为泛非投资法. 该守则的草案已于12月完成 2016.
我们将分析该项目的规定,特别是与本守则关键问题相关的规定, 可持续发展, 以及与投资者的特定义务有关的义务.
可持续发展作为《泛非投资法》的旗舰问题
可持续发展是《泛非投资法》的基石。[1] 马上走, 序言中强调了这一目标. 的确, 后者强调了“ 发展和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以及投资和私营部门在生产能力方面的作用, 经济增长和 可持续发展 », 以及他们的“ 规范与在其领土上的投资有关的所有活动,以达到 国家政策目标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方法是政府采取的政策的一部分。 可持续发展目标, 然后通过 贸发会议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框架.
该条款也强调了这一目标 1 《泛非投资法》规定,“ [我] 本守则的目的是促进, 促进和保护促进投资的投资 每个成员国的可持续发展, 特别是进行投资的单位 ».
关于《泛非投资法》规定的一般性评论
像任何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文书一样, 《泛非投资法》包含一系列规定,可分为不同类别 : 一方面,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 与大量投资保护有关的 ; 最后, 合格为“各种”.
管辖权规定
这些规定与投资和投资者的概念有关.
投资理念. -文章 4(4) 《泛非投资法》将投资定义为“ 企业或公司 […] 已建立, 被投资者收购或扩展, 包括宪法, 维持或获取股份, 债券或其他业权契据, 只要它是根据东道国法律建立或获得的 ».
该条款还规定了企业或公司可以拥有的各种商品, 因此,这属于投资概念的范围, 即 :
一种) 行动, 部分, 企业或另一企业的资本中的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与 ;
b) 另一家公司的债务担保 ;
C) 贷款给企业 ;
d)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抵押等其他财产权, 特权或承诺 ;
Ë) 具有财务价值的流动索赔或合同索赔 ; 在哪里
F) 版权, 专有技术, 善意, 专利等工业产权, 商标, 工业模型和名称, 在接受国法律认可的范围内.
可是, 明确规定,投资概念不包括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某些活动, 特别是 :
一世) 政府发行的债务证券或向政府提供的贷款 ;
ii) 证券投资 ;
三) 仅由一成员国境内的国民或企业向另一成员国的企业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合同产生的流动索赔, 或根据商业交易授信, 或任何其他不涉及本段所述利益的索偿 (一种) 在 (G) 以上 ;
四) 投机性投资 ;
v) 对任何敏感部门的投资以促进东道国的发展或可能对其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
我们) 商业活动.
终于, 关于投资概念的主要特征的重要说明. 所以, 投资必须与“ 一 大量的商业活动 按照段落 1, 资本承诺 或其他资源, 获利或希望的希望, 服用 冒风险, 还有一个 贡献 对东道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投资者理念. -文章 4.5 将投资者定义为“ 任何国民, 公司或成员国的公司, 或国民, 在会员国投资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公司 ». 就这样, 国民对应于“ 会员国公民的自然人 » (文章 4.9), 并且公司提到“ 根据会员国适用法律适当组成的任何实体,但前提是该实体开展活动 在开展该活动的成员国进行大量商业活动. 大量的业务活动需要全球审查, 逐案, 在所有情况下, 包括 : (一世) 在东道国的投资额, (ii) 创造的工作数量, (三) 它对当地社区的影响, 和 (四) 营业时间 ».
关于特别重要的商业活动, 该规定与以下问题密切相关: 法定地位 投资人, 法人, 因为它阻止了在东道国领土上没有实质性活动的任何实体进行投资仲裁. 然后,该定义消除了被称为 条约购物 程序性的.
有关实质性保护外国投资的规定
《泛非投资法》包含保护外国投资的某些基本原则. 由于这些原则出现在有关该主题的大多数法律文书中, 我们将对自己进行详细的枚举 :
- 最惠国待遇 (文章 7 和 8) ;
- 国民待遇 (文章 9 和 10) ;
- 没收的义务 (文章 11 和 12) ;
- 自由转移资金的原则 (文章 15 和 16).
可是, 很明显, 与大多数保护外国投资的文书不同, 《泛非投资法》对投资仲裁的标志性规定之一保持沉默, 公平公正的待遇. 解释这种排除的原因之一在于,TJE可能会限制被视为“敏感”领域的成员国监管权。, 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方面[2]. 同样的排除涉及全面保护和安全的原则.
具体的投资者义务
《泛非投资法》的特点之一是,它对国家和外国投资者均施加了义务. 这使其与该领域的其他仪器区分开来, 在大多数情况下, 仅对州施加义务. 所以, 文章 2(2) 规定“ [升]该守则定义了成员国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及其中所述的原则 ».
关于对投资者的义务, 该守则规定了六个系列 :
公司治理义务
第一套投资者义务涉及透明度, 特别是会计师, 并遵守国家和国际公司治理要求. 文章 19 声明投资必须为“ 遵守有关部门的公司治理的国家和国际标准, 特别是在透明度和会计惯例方面 ».
为此目的, 文章 19.3 需要投资者 :
一种) 确保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根据国家法律 ;
b) 通过创造财富鼓励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积极合作, 工作和财务健康企业的生存能力 ;
C) 确保准确及时地散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 包括有关财务状况的信息, 结果, 财产, 公司治理, 与环境负债有关的风险, 还有其他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 和
d) 确保传播与人力资源政策有关的信息,例如人力资源开发计划.
社会政治义务
第二组投资者义务与社会政治框架有关.
按照条款 20, 投资者尤其应 :
一种) 尊重主权, 立法, 国家法规和行政惯例 ;
b) 尊重社会文化价值观 ;
C) 不干涉内部政治事务 ;
d) 不干涉政府间关系 ; 和
Ë) 尊重工人权利.
同样地, 投资者必须避免从事反竞争行为或旨在影响任命公职人员的行为, 或政党的资助.
与禁止腐败有关的义务
第三套义务涉及禁止腐败行为, 被动或主动, 直接或间接.
为此目的, 文章 21 规定投资者“ 不提供, 不要承诺或给予任何非法或不正当好处或金钱或其他性质的捐赠, 直接或通过中介, 给成员国的公职人员, 给一个家庭成员, 给他的一个同伙或任何其他人,以便该代理人或第三方在履行其公职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
企业社会责任义务
第四系列义务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因为它要求遵守“ 法例, 法规的, 接收国的行政指示和政策 “并确保投资者的经济目标” 不与东道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相抵触并敏感 ».
同样地, 作为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延续, 文章 22 要求投资者出资“ 经济进步, 社会与环境 ».
有关使用自然资源的义务
始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投资者面临与使用自然资源有关的义务. 文章 23 规定对当地自然资源的开发或使用不应“ 损害接收国的权利和利益 ». 另外, 投资者必须确保“ 尊重当地居民的权利 “避免” 抢地做法, 对这些社区有害 ».
商业道德与人权
终于, 文章 24 要求投资者尊重商业道德和人权. 这项规定规定,只有遵守以下指导原则才能实现这些目标。 :
一种) 促进和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保护 ;
b) 注意不要涉嫌侵犯人权 ;
C)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包括有效废除童工 ;
d) 消除就业和职业生活中的歧视 ; 和
Ë) 确保公平分享投资财富.
结论
即使在非盟内部制定了《泛非投资法典》中的融入政策, 从他的文章看来 2 该代码只是一个简单的“ 仪器方向 “对于成员国.
因此, 根据该条规定 3, 它无意影响“ 任何现有投资协议产生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 可是, 成员国完全可以自由修改这些规定, 和其中 进行绑定[是] 这样[他们] 取代[nt] 非洲内部双边投资条约 (贸易情报局) 或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本条约的期限后或在本条约终止后的非洲内部贸易协定中所包含的投资章节 ».
可是, 它的潜力仍然是毋庸置疑的.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中号. 姆本格, 小号. 舍赫勒, «国际投资法的“非洲化”: 泛非投资法与国际投资体制的改革», 18 世界投资杂志 & 贸易方式 (2017), pp. 420-421: «在非洲背景下, 考虑到重要的经济因素,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 非洲仍然面临的社会和环境挑战».
[2] 中号. 姆本格, 小号. 舍赫勒, «国际投资法的“非洲化”: 泛非投资法与国际投资体制的改革», 18 世界投资杂志 & 贸易方式 (2017), pp. 429-430: «原因是该标准比其他标准更容易限制东道国的监管自由, 包括对社会和环境敏感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