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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仲裁中驳回因不想起诉而过时的索赔

09/10/2021 通过 国际仲裁

根据英国法律, 如果申索人不合理地拖延对其申索的起诉, 仲裁庭有权以“想起诉” (或采取不那么激烈的措施来“惩罚”索赔人, 例如, 在成本方面, 利益或诉讼程序的进行). 然而, 它通常不会这样做, 如果时效期间 (无论是法定的还是合同的) 还没有过期, 因为申请人可以简单地启动新的仲裁程序.陈旧的索赔国际仲裁 (1)

下面, 我们为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申请剔除过时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节), 对其成功所需满足的标准的简要分析, 由英国法理学和学说发展而来 (第二节), 通常如何在程序上处理此类申请 (第三节), 以及法庭对此类申请的潜在裁决是什么, 连同它们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一世. 在仲裁中剔除过时索赔的法律依据

下节 41(3) 的 1996 英国仲裁法 (“仲裁法”), 仲裁庭有权和酌情决定驳回索赔,如果:

  • 有过 “无序的 和 不可原谅的延误” 在提出索赔时 (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 这样的延迟要么 (一种) “引起, 或可能引起, 面临无法公平解决问题的重大风险” 要么 (b) “造成了, 或可能导致, 对答辩人的严重偏见” (还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标准中的一个):

陈旧的索赔国际仲裁条款仲裁法

部分 41(3) 仲裁法旨在复制高等法院的权力,以驳回所谓的“想起诉”, 该条文的措辞与主要案件中关于法院驳回申索的权力的措辞相似. 《仲裁法》首次生效后, 旧法院权力 (根据 RSC 命令 25 特别是) 删除因缺乏起诉而提出的索赔,取而代之的是更笼统的 (但可以说更有限) 民事诉讼规则下的权力 (“心肺复苏术”) 3.4 (如中所述 德拉诉德里亚公司 [2018] EWHC 1673 (通讯), 最好. 61-62).

二. 在仲裁中剔除过时索赔需要满足的标准

部分下的行动需要满足的标准 41(3) 仲裁法的成功, 如 C 中详细解释的. 安布罗斯等. al。, 伦敦海事仲裁 (2018) 教科书 (最好. 14.19-14.33), 以及在 特里尔诉萨赫 [1993] 1 无线中继器 1379 (与法庭诉讼相关的预心肺复苏授权, 但仍与仲裁相关), 法院对“申请因不想被起诉而罢免的原则和指南” (pp. 16-17), 如下面所述:

1. 过分延误

过分延迟意味着过分延迟, 这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 以及通常参与此类仲裁的人的标准, 如果有的话.

如中所述 特里尔诉萨赫 [1993] (p. 17), 特殊情况下保存, 在有关时效期届满前不会因不起诉而取消诉讼. 在时效期满之前, 延误不能恰当地被视为“无序的”. 虽然延误是过分和不可原谅的, 如果可以立即发出新的令状,法院将不会在普通案件中行使酌情权取消诉讼. 这样做只会拖延审判.

最近, 在 德拉诉德里亚公司 [2018] EWHC (看到 段中的裁决. 183(一种) 和段落中的完整推理. 59-73), 强调适用的时效期限不是评估延误的“标准”, 但仅仅是“一个”尺度. 法院还接受并向当局援引支持在适用的时效期限内作出驳回索赔的裁决是不合适的 (为. 66). 关于事实, 法院裁定,在适用于合同索赔的六年时效期内具体化的索赔 5 的 1980 时效法 仍然可以被剔除 “过度延误” 下节 41(3) 仲裁法, 当双方签订了较短的时效期限时.

2. 不可原谅的延误

过度延迟是 表面相 也是不可原谅的, 一旦建立, 举证责任自然地转移到索赔人身上,为其拖延索赔提出可信的借口. 通常援引的可信借口是相关期间和解谈判的证据.

正如在 德拉诉德里亚公司 [2018] EWHC, 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方在权衡各种可能性的情况下证明过度延误是不可原谅的 (看到 段中的裁决. 183(d)). 然而, “如果响应方有充分的理由延迟,它无疑会提出证据“, 除此以外, 如果响应方无法确定其认为是其延迟的可信借口, “仲裁庭通常会得出以下结论: (大概) 没有这样的借口” (为. 141).

3. 不公平解决争议的严重偏见或重大风险

假设被申请人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过分和不可原谅的延误, 然后它必须继续满足这两个替代阈值标准之一, 哪些重叠:

严重的偏见: 如果延误导致被告案件所需的证据变质,则通常会满足严重损害的要求. 答辩人必须详细确定证据将如何因延迟而受损, 这通常涉及识别特定证人或无法获得的文件类别. 仲裁庭还必须确信过度拖延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公平解决争议的重大风险: 这种替代理由在很大程度上与偏见的存在重叠. 答辩人很少能在不证明延误已损害其陈述案情的能力的情况下提出这一理由. 但这种情况偶尔会出现, 例如, 如果索赔人的拖延导致审判的总成本大幅增加, 替代理由可能在哪里, 异常地, 成立.

这是发生在 研磨运输 v. 现代 [2018] EWHC 1284 (通讯), 法院驳回了一项挑战 LMAA 奖, 仲裁庭根据第 41(3) 驳回仲裁中提出的索赔的仲裁法. 在发现有过分和不可原谅的延误后, 仲裁庭驳回了存在重大不公平风险的论点, 因为它是“s满意的是, 尽管事实证人不可避免地恶化’ 回忆, [它] 将能够做出安全的决定, 尽管有延误” (为. 15). 结论, 然而, 过度和不可原谅的延误对现代汽车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为这导致索赔辩护费用显着增加 (为. 16).

三级. 在仲裁中剔除过时索赔的程序

正如 C 中提到的. 安布罗斯等. al。, 伦敦海事仲裁 (2018) 教科书 (最好. 14.34-14.36), 当根据第 1 节提出驳回索赔的裁决申请时 41(3) 仲裁法, 通常双方都会提供详细的书面意见, 连同相关文件和, 可能, 宣誓书或证人陈述.

然后可以就是否应仅根据书面证据或口头听证会处理申请达成决定或协议, 无论是面对面的还是虚拟的, 鉴于 虚拟听证会 自 COVID-19 大流行以来已变得司空见惯.

仲裁庭的决定通常采用裁决的形式, 包括费用订单. 如果裁定驳回索赔, 那么驳回申请的费用, 以及仲裁费用, 通常会奖励给成功的答辩人.

四. 申请在仲裁中剔除过时索赔的可能结果

如果索赔因不想起诉而被取消, 他们不能被重新引入: 正如在 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家报告 (2019 通过 2020) (p. 29), 一项裁决驳回了根据第 41(3) 仲裁法的规定将对顽固的索赔人具有约束力,并防止该索赔再次提交仲裁, 这是合乎逻辑的, 除此以外, 节的全部目的 41(3) 仲裁法将被否决.

审裁处采取较不激进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而不是划掉索赔: 在 C. 安布罗斯等. al。, 伦敦海事仲裁 (2018) 教科书 (为. 14.17), 还建议, 而不是驳回索赔, 法庭可以采取不那么激进的措施, 如, 至 “通过剥夺索赔人的部分费用来惩罚索赔人, 或命令它在赔偿的基础上支付费用” 要么 “行使自由裁量权反对允许本可授予的利息” 要么 “强权[Ë] 未来进行索赔的条件“. 还提到了采取不那么激烈措施的可能性 研磨运输 v. 现代 [2018] EWHC (为. 11).

* * *

综上所述, 仲裁庭确实有权酌情剔除因缺乏根据第 41(3) 的 1996 仲裁法, 当申请人已启动仲裁但等待很长时间才实际进行仲裁时, 没有正当理由,例如正在进行的和解谈判.

也, 通常, 如果时效期限尚未届满,索赔将不会被驳回, 并且合理地如此, 因为在该期限届满之前,索赔人有权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在任何情况下, 然而, 一旦启动仲裁, 建议当事人及时提出索赔, 为了避免在这方面进行程序上的斗争,从而节省宝贵的时间, 努力和成本.

  • 阿纳斯塔西娅·泽维莱库(Anastasia Tzevelekou), Aceris Law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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