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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 争议解决机制

30/01/2022 通过 国际仲裁

在十二月 2017, 的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菲迪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2017 FIDIC合同”),[1]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999 版.[2]

的 2017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ADR”)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在诉诸仲裁作为最后手段之前.

的 2017 FIDIC 合同保留了与争议裁决委员会相同的核心结构 (“轻拍”) 作为仲裁的强制性先决条件, 虽然名字“轻拍” 改为“避免争议 / 评委会”, 更常见的是“刀”.[3]

其他显着变化包括, 例如, 包括工程师的决定, 这不是最终的,而是强制性的 (除了某些例外), 工程师的职责范围更广.

的 2017 FIDIC 合同还明确区分“要求” (作为合同下的权利请求) 和 “纠纷” (如果索赔被拒绝或忽略,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将它们分成两个单独的子句: 条款 20 (雇主和承包商的索赔) 和 条款 21 (争议与仲裁).

FIDIC 合同条件

FIDIC 合同下争议解决机制的历史

多层争议解决方法是 FIDIC 合同套件的长期传统. DAB 最初是在 1995 进入 FIDIC 工作合同 (的 1995 FIDIC红皮书). 在 1999,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4]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1)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例如, 在里面 1999 FIDIC红皮书,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和 (2) 的 至 轻拍,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1999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的 2017 FIDIC 然后在诉诸仲裁之前将 DAB 作为永久性和强制性功能引入, 在诉诸仲裁之前提供三个强制性等级:

1. 工程师的决心 (这是, 然而, 不包括在 2017 银书);

2. DAAB的决定;

3. 仲裁.

层号. 1: 工程师的决心

工程师在 FIDIC 合同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 工程师由雇主指定履行合同项下的具体职责,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应视为代表雇主行事. 另一方面, 工程师还被赋予解决索赔的权力,并且是双方之间避免争议的第一层.

工程师的角色在 2017 FIDIC合同 (虽然这被排除在银皮书之外). 的 2017 FIDIC 合同规定,工程师应首先与各方协商并鼓励讨论,以试图就提出的索赔达成协议. 如果在 42 天内未达成此类协议, 或者如果双方通知工程师无法达成协议, 工程师应制定一份 “公平决定” 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的事项或索赔. 工程师必须在 42 天内做出决定, 并且必须详细描述原因和详细的支持细节.

在下面 2017 FIDIC合同, 工程师也有义务保持中立, 条款中明确规定的 3.7 的 2017 黄皮书和红皮书.[5] 工程师的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除非它们被 DAAB 修改或在随后的仲裁中.

事实上, 的 2017 FIDIC 合同的版本明确规定,工程师的决定应成为最终和决定性的, 并立即在仲裁中强制执行, 除非一方发出不满意通知 (“点头”) 由工程师在 28 天.[6]

如果一方未能遵守本款规定的双方协议 3.7 或工程师的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 另一方可以, 在不损害它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 根据子条款将故障本身直接提交仲裁 21.6, 在这种情况下,第 1 款和第 3 款 21.7 (未能遵守 DAAB 的决定) 应以与这些段落适用于 DAAB 的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相同的方式适用于此类引用.

层号. 2: DAAB

争议解决的第二层是所谓的 DAAB, 其主要目的是让当事人在诉诸仲裁之前尝试解决争议 (诉讼程序通常更长、成本更高). 子句 21.1 的 2017 FIDIC 合同规定了组成 DAAB 应遵循的程序, 规定当事人共同指定成员(s) DAAB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如果没有提供这样的时间, 他们应任命该成员(s) 中 28 承包商收到中标函之日后的几天.[7]

DAAB 必须由任一成员组成 (“唯一成员”) 或三名具有适当资格的成员 (成员”), 默认数量为 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如果是当事方’ 未能任命 DAAB 成员(s), 子条款中规定的程序 21.2 适用.

DAAB 应在任一期限内完成并作出决定 (一种) 84 收到参考资料后的几天; 要么 (b)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8]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21.4.3.[9]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28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21.4.4.[10] DAAB 可能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期限 21.4.3,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中 28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11]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另一方可以, 在不损害它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 根据子条款将故障本身直接提交仲裁 21.6 (仲裁),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21.4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和子句 21.5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不适用.[12]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子句 21.4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和子句 21.5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不适用,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21.6.[13]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的 2017 FIDIC 合同还引入了一项新的可选功能, 所谓的 ”避免纠纷“ 条款, 允许当事人, 经双方同意, 共同要求 DAAB 提供协助和/或非正式讨论并尝试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或分歧. 特别, 子句 21.3, 内容如下:[14]

避免纠纷 DAAB

在根据第 1 款给予 NOD 的情况下 21.4 (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 双方应在仲裁开始前努力友好解决争议.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28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层号. 3: 仲裁

子句 21.6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3.7.5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子句 21.4.4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子句 21.7 (未能遵守 DAAB 的决定), 和子句 21.8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 仲裁可以在或之后开始.[15]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 争议最终应根据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的 “国际商会规则“);
  • 争议应由根据国际商会规则指定的一名或三名仲裁员解决;
  • 仲裁应以分条款中定义的语言进行 1.4 (法律和语言).

子句 21.6 还明确规定仲裁员具有全权公开, 审查和修改任何证书, 决心 (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除外), 操作说明, 工程师的意见或估价, 以及 DAAB 的任何决定 (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决定除外) 与争议有关.

结论

的 2017 FIDIC 合同保留了以前 FIDIC 合同的主要特征——强制性的多层争议解决流程, 授予 DAAB 避免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裁决权. 修改后的 2017 FIDIC 合同还解决了先前版本中发现的某些歧义和问题, 包括更明确的工程师角色. 修订版进一步扩大了诉诸仲裁前的强制性程序步骤, 包括工程师决定的额外 42 天期限和进一步的 28 发出 NOD 的天数.

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 自 2017 FIDIC合同, 是 DAAB 的决定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可执行性, 以及关于 FIDIC 的制度“有约束力但不是最终的”和“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DAAB 的决定实际上意味着. 子句 21.7, 例如, 现在规定,任何不遵守 DAAB 决定的行为都可以提交仲裁,但没有义务寻求友好解决. 问题, 然而, 仍然是在仲裁中确定非最终 DAAB 决定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执行非最终 DAAB 决定的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可执行裁决的要求?

另一个问题是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执行 DAAB 决定的法律不确定性, 哪一个, 如前所述 争议委员会与国际建筑仲裁, 是争议委员会最受限制的方面, 使其中做出的决定对胜诉方的价值低于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有关可执行性的问题引发了对 DAAB 决定效率的质疑, 和一般的争议委员会系统.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LLC

[1] 工厂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第二版 2017 (“黄皮书 2017”), 施工合同条件, 第二版 2017 (“红色的书 2017”), EPC交钥匙工程及合同条件 (“银书 2017”), 统称为“2017 FIDIC合同”.

[2] 有关 FIDIC 合同套件的概述 看到: https://www.acerislaw.com/fidic-contracts-overview-of-the-fidic-suite/

[3] 论争议委员会与国际工程仲裁 看到: https://www.acerislaw.com/dispute-boards-and-international-construction-arbitration/

[4] 艾莎纳达尔, “章节 2: 争议解决规定 2017 FIDIC 合同形式及其对施工仲裁的潜在影响”, 在C. 巴尔塔格和C. 易变的 (编辑), 中欧和东欧的建筑仲裁: 当代问题,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9) p. 24.

[5]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3.7.

[6]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3.7.5.

[7]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1.

[8]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4.3.

[9]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4.3.

[10]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4.4.

[11]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4.4.

[12]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7.

[13]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8.

[14]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3.

[15] FIDIC黄皮书 2017; FIDIC红皮书 2017, 子句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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