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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修正案中的第三方资助: 国家之间的平衡’ 和投资者的利益

15/01/2020 通过 国际仲裁

在过去的十年, 利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安全数据表”) 挑战公共政策的机制一直是关注的话题,非政府组织和国家施加压力,要求改革ISDS.[1] 这导致了有关修订ICSID规则的提案. 工作文件 #3, 包含最新建议, 可能在这里找到.

ICSID规则修正案

如今,第三方资金是与ISDS有关的一个问题. ICCA-玛丽皇后工作组将第三方资金定义为“非争议当事方的实体提供的当事方协议, 该方的关联公司或代表该方的律师事务所,

  1. 一种) 资金或其他物质支持,以支付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单独或作为特定案例的一部分, 和
  2. b) 提供此类支持或融资,以换取完全或部分取决于争端结果的报酬或报销, 或通过赠款提供或作为溢价付款的回报”.[2]

传统上, 禁止第三方资助, 例如,以包揽和维护的教义. 今天, 这是促进司法救助的广泛接受的机制,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可以使用.

许多索赔人愿意考虑资助, 特别是在ICSID仲裁中, 由于其高昂的行政费用和大量的仲裁员费用.[3] 然而, 向争端引入其他参与者可能会影响仲裁程序. 各国强调第三方出资者与仲裁庭成员之间轻率主张和利益冲突的风险 (尽管事情的真相是,只有少数非常强烈的主张才有可能为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获得第三方资金, 和第三方出资者通常会避开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决定对规则进行现代化和简化,以提高其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和效率. 中心在 2016.[4]

修订ICSID规则的第一份提案

尽管一些仲裁庭已要求披露第三方资金的义务,[5] 根据现行的ICSID仲裁规则, 没有专门的文章. 在其第一次修订ICSID规则的提案中 (3 八月 2018), 更改之一是加入了“披露第三方资金的义务”.

拟议规则 21 起草如下:

“(1) ‘第三方资助’ 是为进行或抗辩程序而提供的资金或其他物质支持, 非争议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方出资者”), 给诉讼的一方, 该党的会员, 或代表该方的律师事务所. 可以提供此类资金或物质支持:

(一种) 通过捐赠或赠款; 要么

(b) 换取溢价或交换报酬或报销,全部或部分取决于程序的结果.

(2) 一方应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其拥有第三方资金以及第三方出资者的姓名. 该通知应在仲裁请求注册后立即发送给秘书处, 或注册后订立第三方资助安排.

(3) 各方都有持续的义务披露对本段所述信息的任何更改 (2) 在最初披露之后发生, 包括终止资金安排”.

该规则的措词反映了各国对仲裁庭成员与出资人之间未公开利益冲突风险的关注. 在注册他们的仲裁请求后, 各方有立即披露资助人的立即义务. 为了避免任何利益冲突, 任命前必须将资助人的姓名告知潜在的仲裁员.

从 3 八月 2018 直到 15 游行 2019, 会员国和公众有机会就修订ICSID规则的第一批提案发表评论.

根据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 关于“披露第三方资金的义务” 将有助于提高透明度. 虽然认识到第三方资金的知识可能对被告国要求费用担保很有用, 后者不应自动订购,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当索赔人是自然人或中小型企业时“[6].

在评论中, 新加坡对拟议规则表示大力支持.[7]

中国也欢迎新规定,但要求对“第三方资金”的概念进行更清晰的定义,以确保披露程序的有效性[8].

修订ICSID规则的第二项提案

考虑到会员国的评论, 三月 2019, 中心然后提交了第二次修订《 ICSID规则》的提案. 拟议规则 21 成为规则 13 其标题从“披露第三方资金”更改为 “第三方资助通知”:

“(1) 为了完成规则要求的仲裁员声明 18(3)(b), 一方应提交书面通知,披露该方所来自的任何非方的名称, 其附属机构或其代表已获得资金或同等支持,以进行或辩护该程序 (“第三方资助”).

(2) 本段所指的非当事方 (1) 不包括政党代表.

(3) 当事人应发送本条所述的通知 (1) 登记仲裁请求后交给秘书长, 或注册后立即订立第三方资助安排. 当事人应立即将通知中任何信息的变更通知秘书长。”

在这个版本下, 该中心试图简化第三方资金的定义,并增加了与宣布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直接联系.

再次, 允许会员国和公众对新提案发表意见,直到 28 六月 2019. 加拿大坚持这一事实,即公开第三方资金不仅是避免利益冲突所必需的,而且对于确定费用担保令是否适当也是必要的。.[9]

欧洲联盟建议增加“不遵守 对第三方资金负有披露义务 [可以] 成为法庭在确定和分配诉讼费用时要考虑的因素”.[10]

各国认为,公开第三方资金将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但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修订ICSID规则的第三项提案

根据会员国和公众的意见, 该中心于8月份提交了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下的仲裁规则的最新修正案 2019. 根据新的拟议规则 14:

“(1) 一方应提交书面通知,披露该方所来自的任何非方的名称, 其附属机构或其代表已通过捐赠或赠款获得了用于进行或辩护诉讼的资金, 或根据争议的结果获得报酬 (“第三方资助”).

(2) 本段所指的非当事方 (1) 不包括政党代表.

(3) 一方应提交本条所述的通知 (1) 登记仲裁请求后与秘书长联系, 或注册后立即订立第三方资助安排. 当事方应将通知中信息的任何变更立即通知秘书长.

(4) 秘书长应将第三方资助的通知和对通知的任何更改发送给当事方和为完成本规则要求的仲裁员声明而在程序中提议任命或任命的任何仲裁员 19(3)(b)”.

中心认识到第三方资助可能是有益的“通过增加中小企业的仲裁渠道s”,但“与此同时, 一些国家仍对存在和潜在影响感到关切第三方资金”.

中心拒绝在文本中增加披露信息的义务,除了存在第三方资金和出资人的姓名以外. 如果需要其他信息, 仲裁庭有权下令出示文件. 拟议规则 14 反映了国家与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妥协.

下一步是什么?

召开了会议 11 十一月 2019 至 15 十一月 2019 中心与会员国之间. 中心希望这将是长期运行过程中的最后一次磋商,直到行政理事会对经修订的ICSID规则进行投票.

  • 安妮·索菲·帕泰克斯, Aceris Law LLC

[1] 第三工作组的报告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改革) 关于其第三十五届会议的工作 (纽约, 23-27 四月 2018).

[2] ICCA-玛丽皇后工作组关于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报告, 四月 2018, 第50页.

[3] 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资助者’ 透视, 问&由Woodsford诉讼资金提供, 港口诉讼资金和伯福德资本, 九月 2016, p. 50.

[4] 修订ICSID规则提案的背景资料.

[5] 例如, 欧洲天然气公司. 和贝尔蒙特资源公司. v. 斯洛伐克共和国, ICSID案例编号:ARB / 14/14, 奖, 八月 18, 2017, 为. 108.

[6] 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提交的对ICSID规则的第一个拟议修订的评论, p. 4, §13.

[7] 对新加坡提交的《 ICSID规则》的第一批拟议修正案的评论, p. 12.

[8] 对中国提交的《 ICSID规则》的第一批修订提案的意见, pp. 3-4.

[9] 代表加拿大提交的对《 ICSID规则》第二次拟议修正案的评论, 28 六月 2019, p. 8.

[10] 代表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提交的对《 ICSID规则第二修正案》的评论, 28 六月 2019, p. 2.

提起下: ICSID仲裁,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第三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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