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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仲裁

01/05/2020 通过 国际仲裁

巴西的仲裁由 联邦法. 9.307/1996, 法案修正案. 13.129/2015 (“巴西仲裁法“ 要么 ”英国航空协会”). 在批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之前,巴西一直被视为国际仲裁的“败类”。 (“纽约公约”) 在 2002 并宣布仲裁协议是否符合宪法 2001 由巴西最高法院.

仲裁巴西

今天, 巴西是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管理的仲裁涉及最多的第三方,排名第三 (“国际刑事法院”).[1]

在 2017, ICC开设了第一个拉丁美洲办事处 在圣保罗市, 负责巴西国内案件的管理.

巴西的国内仲裁法: 联邦法. 9.307/1996 根据第No号法修正案. 13.129/2015

尽管巴西尚未通过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示范法, 后者仍然是灵感的来源. 的原则 胜任力 和可分离性 (文章 8 BAA的) 的仲裁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受《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影响. 另一方面, 《巴西仲裁法》没有像《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那样在国内和国际仲裁之间进行区分. 另外, 仲裁程序中,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被视为在被诉方收到仲裁请求之日开始, 根据BAA进行的程序仅在仲裁员接受其提名后启动 (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所有成员) (文章 19 BAA的).

联邦法. 13.129/2015, 改革了BAA, 阐明了巴西法院早已认可的几件事情, 特别是当世袭权利受到威胁时,巴西公共行政部门有可能诉诸仲裁. 此外, 联邦法. 13.129/2015 明确阐明:

  • 仲裁员有权维护, 修改或取消法院的临时决定, 在其构成之前呈现;
  • 仲裁员可以颁发部分裁决 (它撤销了禁止发布裁决的规定,该裁决并未涵盖争端的全部主题);
  •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仲裁协议对所有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和
  • 仲裁员可以发出一封信 (推荐信) 给要求第三方执行特定行为的州法官.

该修正案还废除了该条,根据该条,仲裁庭应在处理有关标的的不可争议性问题时中止仲裁,并将当事方移交国家法院处理。.

巴西仲裁程序

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不同, 仲裁程序, 根据BAA, 在仲裁员启动时启动(s) 接受(s) 提名 (文章 19 BAA的). 不过, 出于时效法的目的, BAA明确规定,仲裁应在提起仲裁请求之日开始 (文章 19(2) BAA的).

除了现任州法官, 谁不能被任命, 当事人可自由指定其仲裁员.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任何个人都可以被任命为BAA的仲裁员. 仲裁员不得与当事方有任何关系 (或其代表) 或对争议的兴趣 (文章 14 BAA的).

如果当事人未能任命仲裁员, 提名应由有关仲裁机构作出. 如果仲裁协议对此问题保持沉默, 要求方可以扣押主管法院,并请州法官指定额外或独任仲裁员 (文章 7(4) BAA的).

如果仲裁员对本案有任何个人利益,则仲裁员可能会受到当事方的质疑并被替换, 或与任何一方或其代表的亲密关系. 在 2017, 巴西高等法院 (“ STJ”) 拒绝承认在纽约做出的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庭主席未能透露其公司与与其中一方同属一个集团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阿德里亚诺·奥梅托·阿奎拉v. Abengoa生物能源 (2017)).

根据BAA,听证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发生,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规定程序规则,仲裁庭可以主动进行陈述, 听证人和专家, 或下令出示他们认为必要的任何文件.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认可

巴西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遵循《纽约公约》或巴西签署国所适用的任何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文章 34 BAA的). 在区域一级, 巴西批准了以下条约:

  • 巴拿马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1975 (的 “巴拿马公约”);
  • 美洲蒙得维的亚关于外国法院裁决在域外执行和仲裁裁决的美洲公约, 1979;
  • 《南共市内部司法合作与援助拉斯列纳斯议定书》, 1996; 和
  • 南共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998.

除了《纽约公约》和区域条约, 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受到:

  • 联邦法令. 4,657/1942 (民法典的一部分),
  • STJ的内部规定;
  • 文章 34 至 39 巴西仲裁法;
  • 文章 960 至 965 巴西程序法典 (联邦法. 13.105/2015).

STJ负责在该国承认外国奖项. 因此, 愿意在巴西执行或承认任何外国决定的当事方 (包括仲裁裁决) 必须在STJ之前申请认可程序.

STJ的作用是确保尊重奖项的形式方面, 特别是STJ将分析该奖项是否:

  • 是最终的;
  • 是在适当通知另一方后由主管当局提供的;
  • 由巴西领事馆认证; 和
  • 随附葡萄牙语官方翻译.

国内裁决具有法院判决的地位,在巴西可以自动执行 (文章 515(七) 巴西程序法典). 因此, 各方无需向巴西STJ申请承认国内裁决.

在巴西搁置仲裁裁决的理由

在巴西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很严格,与《纽约公约》规定的理由非常相似.

根据 文章 32 BAA的, 仲裁裁决无效,如果:

  • 仲裁协议无效;
  • 由无法担任仲裁员的个人提供;
  • 不符合以下方面的正式要求 文章 26 BAA的;
  • 超出仲裁协议的限制;
  • 是通过勒索或腐败来提供的;
  • 在双方约定的时限之后提交, 根据 文章 12 BAA的;
  • 违反了 文章 21(2) BAA的.

因此, 撤销仲裁裁决的门槛仍然很高.

值得注意的是,STJ没有授权在仲裁地搁置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或认可性, 不像法国等某些欧洲国家. 在这方面, 在 法国电力国际 S / A诉EndesaLatinoaméricaS / A (2015), STJ拒绝承认ICD授予EDF International的裁决,理由是该裁决已在阿根廷废止, 仲裁地. 在裁决中, STJ表示,这种承认将违反巴西法律和巴西加入的国际条约:[2]

解释 [纽约公约》第五条, 文章 5 巴拿马公约, 文章 38 BAA的, 以及《 STJ内部规章》第216-D条] 建议 一种 由作出裁决的国家的司法机构中止或撤销的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承认.

仲裁机构

在巴西设有办事处的仲裁机构, 除其他外, 是:

  • 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 的 巴西加拿大商会 (中国建设银行);
  • 圣保罗美国商会仲裁中心 (麦克汉姆);
  • 盖塔利奥·瓦尔加斯基金会和解与仲裁庭 (FGV商会);
  • 市场仲裁庭 (CAM BOVESPA).

巴西与投资仲裁

巴西不是投资仲裁的重要参与者. 该国从未批准过《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更不用说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双边投资条约了 (“比特”).

然而, 这并不妨碍巴西公共行政部门使用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 与此相反的, BAA明确规定,“公共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与处置继承权有关的纠纷” (文章 1(1) BAA的). 因此, 针对巴西国或其实体作出的任何外国仲裁裁决应遵循适用于商业仲裁中任何外国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步骤.

在 2015, 巴西政府制定了所谓的“合作与便利化投资协议” (“CFIA”). 与传统的BIT不同, 巴西CFIA不提供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 而是针对两阶段系统, 注重预防机制, 随后是争端解决阶段, 由国家间仲裁组成. 有关巴西CFIA的更多信息, 请参阅: “巴西与合作与促进投资协定 (中国食品检验检疫局): 向后退一步进行仲裁?”

[1] 2018 ICC争议解决统计.

[2] EDF International S / A v. Endesa拉丁美洲S / A, STJ, 证监会编号. 5.782 – 前, 2 十二月 2015, p.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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