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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仲裁条款的仲裁程序

30/11/2017 通过 国际仲裁

介绍

许多人没有意识到在基础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仲裁程序.

没有仲裁条款的仲裁程序

能否启动仲裁程序完全取决于当事方的意愿,因为这种争端解决方法是完全自愿的. 所需的意志 (或同意仲裁) 经常, 但不总是, 包含在当事方之间以仲裁条款形式订立的合同中.

在合同中未插入这样的条款之后, 各方倾向于通过诉诸其他人来解决争端 出 (州法院), 尽管 与诉讼相比,仲裁有许多潜在的优势.

通常是因为当事双方不知道在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仲裁.

不同形式的仲裁协议

人们普遍认为,仲裁协议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

首先, 和最著名的, 表格是当事方之间订立的主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 预计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所有潜在的争议.

相比之下, 第二种仲裁协议, 所谓的“提交协议”或 妥协, 出于特定争议的目的而得出结论, 在发生这样的争执之后. 该提交协议允许希望避免国家诉讼的当事方无需仲裁条款即可开始仲裁.

这种区分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颁布了《仲裁条款议定书》。 24 九月 1923. 根据《议定书》第一条,“每个缔约国都承认协议的有效性,无论是与当事方之间的现有或将来的差异有关,还是分别受制于不同缔约国的管辖权的情况下,合同当事方同意将所有或任何与之有关的分歧提交仲裁。与商业事务或任何其他能够通过仲裁解决的事务有关的合同, 仲裁是否将在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管辖的国家/地区进行.”[1]

当前的实践表明,仲裁条款是提起仲裁程序的最常见理由, 将提交协议留在阴影中. 然而, 这不能被视为阻止当事方在发生争端之后订立此类协议; 这种可能性仍然完全有可能, 尽管被忽略.

从历史的角度区分不同形式的仲裁协议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上述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之间的区别是原始的.

在这方面, 过去曾考虑过几项法规,只有提交协议才是有效且可执行的协议, 即使在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就是这样, 例如, 在巴西《仲裁法》生效之前 23 九月 1996. 正如学者所强调的, 巴西的前惯例要求“即使有仲裁协议 [即. 仲裁条款] 存在, 发生纠纷时仍然有必要签订提交协议. 进一步, 如果一方拒绝签订提交协议, 它不能被迫这样做.”[2]

如今, 这种分裂在国家法律中通常被超越, 并且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通常都可以执行. 例如, 上述巴西仲裁法, 在文章中 3, 今天说“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争端解决提交仲裁庭。, 可以采用仲裁条款或仲裁的形式 (妥协行为).”[3] 此区别未在 2015 仲裁法[4].

这种区别也可以在本节中找到。 1029(2)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5], 文章 1442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6] 或文章 7(1)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7].

 

一旦争端产生,在商定仲裁上的实际困难

在实践中, 在发生纠纷后,说服业务合作伙伴同意仲裁并非总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为违约方可能希望无限期推迟解决争端.

适用于在繁重的法院系统中面临诉讼可能性的当事方, 然而, 一旦发生争议,通常同意双方仲裁的利益。, 为了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双方都不感兴趣.

此外, 许多商人设法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 发生纠纷后, 通过使仲裁提议更加可口: 例如建议调解, 只有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仲裁.

总共, 无需仲裁条款的仲裁是一种完全可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前提是当事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签订提交协议.

通过提交协议进行仲裁代表, 事实上, 双方同意的仲裁,因为当事各方完全了解现有争议的范围而接受仲裁.

  •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Vysúdilová), 阿西里斯法

[1]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LON/Volume%2027/v27.pdf

[2] 看到 Ë. 盖拉德, Ĵ. 野蛮人, 福沙, 盖拉德, 高盛国际商事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1999, 第632段. 看到 也Ĵ. d. 中号. 露, “适用于仲裁条款形式和实质的法律”, 在一个. 范登伯格 (编辑), 提高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效率: 40 适用《纽约公约》, ICCA国会系列, 卷. 9, 克鲁维尔国际法, 1999, p. 115.

[3] 律法 9.307 的 23 九月 1996, 文章 3

[4] 律法 13.129 的 26 可以 2015

[5] 德国民事诉讼法, 部分 1029(2)

[6] 法国民事诉讼法, 文章 1442

[7]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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