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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律师代表我参加国际仲裁吗?

14/03/2021 通过 国际仲裁

我需要律师代表我参加国际仲裁程序吗? 对这个经常问到的问题的简短回答是 没有 –根据几乎所有仲裁程序规则以及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国际仲裁程序中通常不需要律师.

根据大多数机构规则和仲裁法规,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希望由外部律师代表 (通常是律师) 或代表自己 (所谓的“亲方“ 要么 “自我代表” 派对). 当事人选择自己的代理人代表自己或协助提出案件的自主权被认为是国际仲裁的基本权利之一。. 许多国家的法律也体现了这一原则。[1] 和机构仲裁规则, 如以下进一步详细说明.[2].

是否建议聘请具有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是另一回事– 是的, 一直建议这样做, 因为规则和程序可能很复杂, 需要一套专门的技能, 经验和知识, 在程序问题和实质性法律问题上, 包括有说服力的起草和辩护的能力, 担任战略性实质性和程序性立场, 组成适当的仲裁庭, 寻求可以判给的损害赔偿, 提供证明文件作为证据,并试图确保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最终将是有利的, 除其他外.

尽管几乎所有程序规则和国家法律都允许当事方在国际仲裁程序中代表自己, 在实践中, 对于绝大多数纠纷, 但是,当事方选择了专门从事国际仲裁的律师来代表他们. 这是谨慎的, 鉴于争议通常很多,最终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我需要律师代理我仲裁吗

在较小的纠纷中, 然而, 希望节省法律代理费用, 政党有时确实选择代表自己. 虽然我们不知道任何有关自我代表的当事方在国际仲裁中成功率的统计数据, 我们目前还不知道有任何自我代表的当事方成功进行了国际仲裁,从而最终获得了仲裁裁决, 除非使用具有预先仲裁经验的内部律师. 对家庭就业仲裁的一项研究, 这往往是比较简单的事情,涉及的风险较小, 显示了 自代理员工的成功率在统计学上有显着下降,且平均奖励少于聘用律师时奖励的一半, 尽管在将这一发现推论为通常更为复杂的国际仲裁时应谨慎行事.

虽然可以选择自我代表, 它可能在仲裁程序中引起许多实际问题, 为仲裁庭创造更多的工作,这些仲裁庭必须处理质量较低的陈述和程序上的失误,有时甚至还要承担澄清自我代表方立场的作用. 尽管自我代表制肯定会在短期内帮助减少国际仲裁的费用, 如 一般而言,律师费是国际仲裁费用的最大来源, 从长远来看,这可能会给一个政党带来严重的后果, 这就是为什么, 不论争议金额如何, 建议使用律师. 由于费用通常在国际仲裁中随事件发生, 当事人代表的费用通常也可以收回, 减轻自我代表所避免的聚会成本的影响.

注意这些警告, 下面提供了有关自我代表的主要仲裁规则的分析.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自我代表

文章 5 的 2010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代表和协助) 规定每一方可由其选择的人代表或协助, 因此,没有必要使用律师:

每一方都可以由其选择的人员代表或协助. 此类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必须告知所有当事方和仲裁庭. 此类通信必须指定是为了代表或协助的目的而进行的约会. 某人代为政党代表的情况, 仲裁庭, 主动或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可以随时要求以仲裁庭确定的形式提供给代表的授权证明.

的 2010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像大多数其他仲裁规则一样, 编纂国际仲裁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当事人的自由’ 选择自己选择的代表, 其中还包括自我表述.

自我代表下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相似地, 的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不要求当事人由律师代表, 给他们一个代表自己的选择, 他们是否愿意这样做. 当事人只需要通知ICC, 仲裁请求中的原告 (文章 4(3)b), 和受访者, 在对请求的答复中 (文章 5(1)b), of the full contact details of any person representing Claimant and Respondent, 分别.

秘书处的《 ICC规则指南》提供了有关此问题的更多指南, 澄清任何人, 个人或公司, 合伙或其他实体, 以及任何州或州实体, 可以根据条款提交仲裁和答复请求 4 和文章 5 ICC规则. 秘书处的《 ICC规则指南》进一步指出:, 在实践中, 但是,绝大多数请求是由代表当事方的律师提交的, 而不是当事方本身, 即使《国际商会规则》不要求法定代表人.[3]

《国际商会规则》还规定,当事方可以随时自由更改其法定代表人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17) (看到 在国际仲裁中更换律师), 大多数其他仲裁规则中也提供了 (看到, 例如, 的 2020 LCIA规则, 文章 18; 的 2016 SIAC规则, 规则 2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文章 13.7)

自我代表下 LCIA仲裁规则

文章 18.1 的 2020 LCIA规则, 自生效 1 十月 2020, 提供, “任何一方可以在仲裁庭中由一名或多名授权的法律代表代表其姓名,该律师的名字应在仲裁庭中出现”. 这在以下内容中得到了进一步澄清: LCIA各方注意事项, 在第节中明确指出 14 当事人不必由律师代表, 但可以由任何合法授权代表该方的人代表:

14. LCIA仲裁中的代表

79. 尽管许多当事人选择指导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并在仲裁程序中代表他们, 并不需要在LCIA仲裁中必须由律师代表一方.

80. 代替, 按照条款 18 规则之, 一方可由合法授权代表该方的任何人代表. LCIA或仲裁庭可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授予其代表的授权的证明.

自我代表下 美国仲裁协会规则和ICDR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业仲裁规则和冥想程序 (“AAA级”) 也包含类似的规定, 在规则中提供 26 除非适用法律禁止这种选择,否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没有代表的情况下参加:

R-26. 表示

任何一方均可参加而无需代表 (本身), 或由律师或该方选择的任何其他代表, 除非适用法律禁止这种选择. 有意代表的一方应将名称通知另一方和AAA, 电话号码和地址, 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在该代表首次出席聆讯的日期之前至少七个日历日. 当该代表提起仲裁或为当事方作出回应时, 被视为已发出通知.

AAA甚至建立了独立的案件管理团队, 所谓的 ”专业案例管理团队” (the Latin word “本身” meaning “代表自己”), 在处理涉及无人代表当事人的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AAA还提供了有用的资源列表,以帮助那些决定代表自己的政党, 在其上可用 网站.

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也载有类似规定。 (“CDR”) AAA规则 (最近修订,自生效 1 游行 2021, 看到 “CDR 2021 规则修订”), 在条款中提供 18:

文章 18: 政党代表

仲裁中可以有任何一方的代表. 名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代表的电子邮件地址应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另一方和管理员. 除非管理员另有指示, 一旦仲裁庭成立, 当事人或其代表可以直接与法庭进行书面沟通,并同时抄送另一方,并, 除非管理员另有指示, 给管理员. 政党代表的行为应遵循ICDR可能就此主题发布的准则.

自我代表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和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仲裁规则

HKIAC和SIAC仲裁规则中也包含类似的规定. 例如, 的 201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文章 13.6 提供:

13.6 当事人可以由其选择的人代表, 根据条款 13.5. 名字, 地址, 当事人代表的传真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应传达给所有其他当事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任何紧急仲裁员, 仲裁庭一经组成. 仲裁庭, 紧急仲裁员或HKIAC可能要求任何当事方代表的授权证明.

规则 23 的 2016 SIAC规则 有类似的规定, 规定一方可以由任何授权代表代表:

23.1 Any party may be represented by legal practitioners or any othe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书记官长和/或法庭可要求任何当事方代表的授权证明.

23.2 After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Tribunal, 一方对其代表的任何变更或增加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法庭和书记官长.

在 经常问的问题 在SIAC的网站上 (问题 44), SIAC还明确指出,在SIAC仲裁中,当事人不一定需要由律师代理, 虽然这是推荐的.

结论, 在国际仲裁中通常可以自我代表, 不推荐.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LLC

[1] 看到, 例如, ; 英国仲裁法 1996, 部分 36; 美国修订的《统一仲裁法》, §16 (2000); 德国ZPO, §1042; 荷兰民事诉讼法, 文章 1038(1), (2); 香港仲裁条例, 文章 63; 澳大利亚国际仲裁法, 第29条(2); 新西兰仲裁法, §24(4); 巴西仲裁法, 文章 21(3); 奥地利ZPO, §594(3).

[2] 看到, 例如, 2010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文章 5;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26 (4); 2014 ICDR规则, 文章 18; 2014 LCIA规则条款 18.1; 201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文章 13.6; SIAC规则, 规则 23.

[3]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 ICC规则指南》, 章节 3, 最好. 3-82, 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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