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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投资仲裁损失的责任

17/08/2018 通过 国际仲裁

减轻损害的义务的概念

随着 共同过失, 减轻损害的义务被视为“减少补偿”[1] 因子. 然而, 与共同过失相反, 减轻损害的责任仅在违反国际义务之后产生. 它暗示受害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一方面, 和 [弃权] 做任何事情都会增加他的损失”。[2] 这些步骤的评估是根据合理性准则逐案进行的。[3]

一般来说, 减轻损害的义务被认为是一般法律原则。[4]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明确说明也可以应用. 如由 中东水泥法庭, “该义务可以被认为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 反过来, 是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适用于根据本协议在本争议中. 42 ICSID公约.”[5]

 投资仲裁损害赔偿然而, 还应注意,这项义务不包括任何可能引起法律责任的法律义务. 而是受害方的失败可能会“阻止恢复到那种程度.”[6] 该原则是国际法院制定的 Gabčíkovo-Nagymaros项目 案件:

斯洛伐克还坚持认为,它在执行变式C时有义务减轻损害。. 它指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由于另一缔约方未履行义务而受到伤害的一方必须设法减轻其遭受的损害。”根据这样一个原则,受害国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限制所遭受的损害,将无权就可以避免的损害要求赔偿。. 因此,尽管这一原则可能为计算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它不能, 另一方面, 为否则为错误的交流辩护t。[7]

尽管索赔人需要证明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 申诉人未能​​减轻损失的举证责任始终由被告承担。[8]

我们在下面讨论仲裁法庭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仲裁庭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 合同索赔案件

即使在投资仲裁中, 减轻损失的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索赔案件, 例如伊朗-美国索赔法庭的案件.

例如, 在里面 远藤实验室 案件, 争端涉及支付货物运输的未付发票, 以及支付其余制造产品的费用. 被告的一项抗辩理由是指出,索赔人“放弃了要在第三次装运中装运的货物,从而失去了起诉要求付款的权利.”[9] 反过来, 索赔人解释说,“它被限制为捐赠而不是出售商品,因为它们是专门为在伊朗使用而制造和标记的,因此无法转售.”[10] 法庭认为这一解释合理,认为“继续储存货物将使索赔人承担额外的仓储费用,同样的货物装运也将导致其产生费用而无须偿还. 总的来说,法庭认为索赔人, 在这种情况下, 合理行事,因此没有违反减轻损害的义务.”[11]

· 条约索偿案件

条约索赔案件中很少提到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这方面的标志性奖项之一是在 中东水泥 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 被申请人辩称,索赔人违反了减轻损失的义务,因为它在禁令解除后已经停止了水泥活动的供应。. 仲裁庭驳回了这一辩护. 它认为一个投资者“已被撤销投资活动基本许可证的人, 三年前, 有充分的理由决定, 经历之后, 不得继续投资活动, 在再次允许活动之后.”[12]

被申请人在诉讼中也提出了同样的抗辩。 阿奇米亚病. 仲裁庭还驳回了论点,指出“[Ť]他暂停 (或“休眠”) 它在斯洛伐克的业务是对这种情况的合理回应, 在这种情况下,它不会破坏因果关系和责任链. 停赛是合理的防御措施, 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进一步损失的风险. 法庭从赔偿责任和因果关系问题的角度来看待这一观点, 从确定赔偿的角度来看.”[13]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阿西里斯法

[1] 小号. 里平斯基, “评估投资纠纷的损害赔偿: 追求完美的实践”, 10 Ĵ. 世界投资 & 贸易方式 5 (2009), p. 19.

[2] 一个. 小号. 科马罗夫, “减轻损害赔偿”; 在国际商会世界商法研究所的档案中: 国际仲裁中损害赔偿的评估, 国际商会出版物 (2006).

[3] 一世. 马宝, 国际投资法中的赔偿和损害赔偿计算,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7), 2nd ed。, pp. 125-126, 为. 3.256: “减轻损失的原则意味着受害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 取决于情况的事实,在给定情况下哪些步骤是合理的. 它们可能包括销售产品, 停止提供服务, 试图重新谈判合同, 甚至放弃无利可图的项目.”

[4] CME v. 捷克共和国, 最终裁决日期 14 游行 2003, p. 112, 为. 482; AIG资本合伙人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ISD案号. ARB / 01/6, 授予日期 7 十月 2003, pp. 68-68, 为. 10.6.4(1).

[5] 中东水泥船务公司. 埃及, ICSID案号. ARB / 99/6, 授予日期 12 四月 2002, p. 40, 为. 167.

[6]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 国际劳工委员会, 文章 31, p. 93, 为. 11.

[7] 加布奇科沃-Nagymaros项目 (匈牙利v. 斯洛伐克), 判断, 国际法院, 报告书 1997, p. 55, 为. 80.

[8] 一个. 小号. 科马罗夫, “减轻损害赔偿”; 在 ICC世界商法研究所档案: 国际仲裁中损害赔偿的评估, 国际商会出版物 (2006): “仲裁实践明确表明, 从程序的角度, 通常由被诉人提及减轻影响,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未能通过合理措施减轻可避免的损害.” 也可以看看 中号. G. 桥, “减轻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和可避免损失的含义”, 法律季刊 (1989), p. 398.

[9] 远藤实验室v.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奖项编号. 325-366-3 过时的 3 十一月 1987, 为. 47.

[10] 同上, 为. 49.

[11] 同上, 为. 50.

[12] 中东水泥船务公司. 埃及, ICSID案号. ARB / 99/6, 授予日期 12 四月 2002, p. 40, 为. 169.

[13] 阿奇米亚v. 斯洛伐克共和国, PCA案号. 2008-13, 授予日期 7 十二月 2012, p. 108, 为. 320.

提起下: 仲裁损害赔偿, ICSID仲裁,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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