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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的黄昏问题

13/11/2022 通过 国际仲裁

当仲裁协议发生时会发生什么, 的 法律判决, 诉讼因由所依据的法律对适用于被认为既非实体也非程序性问题的法律只字未提? 简短的回答是,这些问题属于国际仲裁中所谓的“暮光之城”的范畴. 根据乔治·伯曼教授, 微不足道的问题是指仲裁程序中通常出现的非实体问题问题,仲裁庭和律师在仲裁协议中很少或根本没有找到任何指导, 适用的制度规则, 或者 法律判决.

暮光之城问题仲裁

解决暮光问题时, 事先了解法庭可能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很重要. 仲裁庭可以诉诸 国家法律 (包括合同法, 仲裁地法院适用的法律, 可能执行地法, 以及仲裁庭认为最合适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一个 国际标准 或者根本没有特别的规范,只是 仲裁员良好的判断力.

暮光问题包括, 除其他外, 争议的可仲裁性等问题, 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的适用性, 未能遵守仲裁先决条件的可原谅性, 临时救济的可用性, 放弃仲裁权, 发出禁诉令, 时效法规, 判决书, 利率, 证据特权, 成本分配, 仲裁员制裁律师的权力和实践 法院知道法律.

这篇文章专门解决了临时救济的可用性问题 (一世), 判决书 (二), 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的约束力 (三级) 和成本分配 (四).

一世. 临时救济的可用性

作为一般事项, 仲裁庭授予临时措施的权力必须在 合同法 要么, 在它缺席的情况下, 在下面 法律判决. 在实践中, 根据相关法律提供临时救济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这就是为什么临时救济的可用性属于国际仲裁中的黄昏问题类别. 关于临时救济的主要问题出现在 法律判决 (程序法) 不同于 合同法 (实体法). 这种关于应用的冲突 法律判决 或者 合同法 临时救济是国际仲裁原则争论不休的核心. 临时措施也可能出现第二个问题, 可在 法律判决 要么 合同法, 在执行地不承认.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由于公共政策或由于执行国法律不承认临时措施在执行地不为人知,临时措施的执行可能会被拒绝. 在实践中, 因此,重要的是确定授予此类措施的适当论坛.

二. 正当理由

既判力 是仲裁庭和国内法院普遍承认和适用的众所周知的原则. 的应用 判决书 在国内法院之前非常简单,因为它被认为是程序规则. 既判力 也不是投资法庭面临的问题,因为它们倾向于将国际法适用于 判决书. 然而, 在商业国际仲裁中, 判决书 由于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属于暮光问题的不明确类别 判决书. 适用法律的确定 判决书 打开是否 判决书 在国际商业仲裁中被视为程序规则或实体规则. 商事国际仲裁判例法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 正如一些仲裁庭所应用的 法律判决[1]至 判决书 而其他人则适用了适用于案情的法律[2]. 因此, 一些仲裁庭和仲裁学说赞成制定跨国原则作为解决办法 判决书 走出暮光地带.

三级. 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的约束力

关于仲裁协议,非签署方的地位普遍不明确. 确定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的约束力的适用法律存在不确定性. 第一个考虑的方法,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 是不是国际标准, 即, 跨国原则,例如 商业法 可适用于确定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这方面, William Park 教授建议将跨国规范应用于非签署方.[3] 至于国家法律, 尽管适用国际法有好处,但一些国家法院赞成将国内法适用于非签署国.[4] 这个职位也受到 Gary Born 教授的青睐, 谁认为将管辖原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于非签署方是适当的. 第三方可能会影响仲裁协议原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且, 从而, 原始协议下产生的权利不应被不管辖该协议的法律更改. 因此,只有适用当事人同意的法律才有意义.

四. 成本分配

成本与其他微不足道的问题不同,因为它们与争议解决过程密切相关,不同于合同或引发争议的关系. 因此,很难考虑适用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即, 的 合同法, 成本分配. 仲裁地法院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通常很少期望在特定司法管辖区进行的仲裁中的费用分配将遵循该司法管辖区法院的费用分配规则. 成本分配不同于其他暮光问题, 如 判决书 或非签署人, 这可能成为拒绝承认或执行《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裁决的理由. 因此,将国际标准或制度规则应用于成本分配问题似乎是一个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V. 结论

国际仲裁中的黄昏问题普遍出现且仍未解决. 合同适用法律的适用, 的 法律判决 或国际标准取决于所涉问题. 有些问题需要从可预测性的角度确定适用的法律, 而有些则没有. 诸如费用分配等问题不是当事人或律师急需提前了解的问题,以便相应地构建他们的论点. 另一方面, 临时救济等问题, 判决书 或非签署方需要更多的可预测性和, 从而, 要求预测仲裁庭可能适用的标准或规范.

  • 这是邓达, Aceris Law LLC

[1] 看到, 例如, ICC案号. 7438, 奖 (1994), 讨论过 在 d. 哈希器, 仲裁量刑管理局, pp. 22-23.

[2] 看到, 例如., ICC案号. 6293 (1990), 讨论的奖项 d. 哈希器, 仲裁量刑管理局, p. 20.

[3] 威廉·W. 公园, 非签署人和国际合同: 仲裁员的困境, 牛津 (2009).

[4] 看到, 例如, 彼得森农场公司. v. C&M农业有限公司.,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 4 二月 2004, 最好. 45 和 47, 英国商业高等法院裁定: “协议各方的识别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的问题 (…) 那里 [是] 法庭没有依据适用任何其他法律 [比当事人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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