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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国际仲裁

02/02/2025 通过 国际仲裁

丹麦为仲裁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国际统一框架, 使其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选择. 受《丹麦仲裁法》管辖 2005 (“ daa”),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丹麦确保遵守全球公平标准, 灵活性, 和效率. 它的法律框架支持国内和国际仲裁, 保证党的自主权, 平等待遇, 和可执行的奖项. 的 丹麦仲裁学院 (“直径”) 在哥本哈根进一步增强了该系统, 提供专业管理和专业规则,用于丹麦简化仲裁程序. 丹麦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中立的声誉. 从而, 这是国际仲裁的绝佳枢纽.

法律框架

DAA调节丹麦的仲裁. 它取代了《丹麦仲裁法》 1972 并基于 1985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 DAA同样适用于丹麦的国际和国内仲裁.[2]

丹麦的主要仲裁机构是DIA. 成立于 1981, DIA提供仲裁规则, 简化的仲裁, 明确仲裁, 和调解.

丹麦仲裁丹麦的仲裁协议

根据部分 7(1) daa, 仲裁协议可以以合同或单独合同的形式以仲裁条款的形式.[3]

进一步, 部分 7(2) DAA将仲裁协议在消费者争议中的有效性限制在纠纷后结束的人身上:

如果有消费者合同, 在纠纷提出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不得对消费者具有约束力.[4]

根据DIA仲裁规则, 当事方同意根据DIA仲裁规则提交争议, 他们应该被视为已在仲裁开始之日起生效的规则.[5]

仲裁管辖权

DAA还规定了仲裁庭的管辖权. 部分 16(1) 规定了仲裁庭可以根据自己的管辖权裁定, 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提出的任何异议”[6] (的 胜任力 原理). DAA进一步规定,必须在提交国防声明之前提出对法庭管辖权的挑战, 并声称必须在仲裁诉讼中提出法庭行事超出其管辖权. 如果仲裁庭认为延误是合理的,可以随时承认挑战.[7]

仲裁庭可以在初步裁决中裁定此类请求或裁决.[8] 进一步, 当事方不能争辩说,除非争议的主题无法通过仲裁解决,否则法庭在设定或执法程序中缺乏管辖权.[9]

丹麦的国际仲裁原则

根据DAA, 当事方应平等对待, 每个方应有一个充分的机会提出案子.[10] 该法案还保证了当事方同意仲裁庭之后的程序的权利 (各方可以选择机构规则或仲裁 至),[11] 并规定,如果当事方未能达成这样的协议, 法庭可以以其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未能达成协议, 仲裁庭可以以其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赋予仲裁庭的权力包括决定可否受理的权力, 关联, 任何证据的重要性和重要性.[12]

DAA还保证当事方就仲裁地点达成共识的权利[13] 和仲裁中使用的语言.[14] 没有就这些问题达成协议, 法庭应确定仲裁的语言和地点.[15]

程序要求

进一步, DAA要求各方至少交换一组简报,并提供支持证据.[16] 索赔人未提交索赔声明允许法庭终止诉讼. 被告未提交辩护声明允许法庭认为这是索赔人的索赔, 未能在听证会上出庭允许仲裁庭根据证据颁发裁决.[17]

听证会

DAA允许法庭在不听证的情况下进行仲裁, 根据提出的文件, 如果一方不要求听证会.[18] DAA要求法庭根据当事方选择的规则和法律来裁决争议. 允许法庭决定 ,的还有好 或作为一个 友好的作曲家 仅在当事方明确授权时.[19]

DIA仲裁程序

DIA仲裁规则反映了DAA的大部分规定, 添加规定,要求索赔人支付仲裁开始的经济押金.[20] DIA规定进一步规定,没有当事方关于仲裁地点的协议, 默认地点应为哥本哈根.[21]

仲裁庭

根据章节 3 daa, 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未在当事方就任命仲裁庭的协议, 仲裁员人数为三人, 每一方任命一个仲裁员, 并任命两个政党任命的仲裁员任命仲裁庭主席.[22] 进一步, DAA还规范了仲裁员挑战的理由以及仲裁员的撤离和无能为力.[23]

根据DIA仲裁规则, 仲裁庭应由一三个仲裁员组成, 法庭的唯一仲裁员或主席应占据法律学位.[24] 仲裁员必须可用, 公正和独立.[25]

双方可以共同任命唯一的仲裁员.[26] 如果是由三人组成的法庭, 每个方应在第一次提交时任命仲裁员, 谁应该任命法庭主席.[27] 如果双方都不具有同一国籍, 唯一的仲裁员或法庭总统应具有不同的国籍,应在另一个国家居住.[28]

在被确认为仲裁员之前, 仲裁员必须签署接受声明, 公正和独立性披露了所有相关事实.[29]

DIA规则规定,只有在对公正性的合理疑问时,一方可能会挑战仲裁员, 仲裁员的独立性或资格. 除非各方就挑战达成共识, 或仲裁员自愿下台, 挑战应由DIA决定.[30]

专家证人

DAA规范专家证人在丹麦的国际仲裁中的作用. 它赋予仲裁庭任命专家证人的权力,并要求当事方向专家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31]

相似地, DIA仲裁规则允许仲裁庭, 与当事方协商后, 任命专家报告要由仲裁员确定的特定问题. 专家也可以由当事方共同任命. 需要专家可用, 公正和独立.[32]

丹麦的仲裁奖

在DAA下, 如果当事方解决争议,仲裁庭应终止诉讼. 应当事方的要求以及仲裁庭的同意, 仲裁庭可以按照约定条款以仲裁裁决的形式记录和解, 赋予其与其他案情的其他奖项相同的地位和效果.[33] DAA需要裁决以说明其基于的原因和仲裁日期和地点. 该裁决应以书面形式由仲裁庭签署.[34] 一方可以要求仲裁庭纠正任何计算, 收到该奖项后三十天内的奖励中的文书和印刷错误.[35]

DIA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在口头听证会结束后尽快向秘书处提交裁决草案, 案件后六个月不迟于仲裁员; 除此以外, 仲裁员应通知当事方和秘书处,以期预期裁决草案.[36] 该裁决应陈述其日期和仲裁地点, 案件事实的介绍, 在必要的范围内, 当事方或证人的任何陈述以及当事方的法律论点. 进一步, 该裁决应以书面形式由仲裁员签署,还应包含其基础的原因.[37]

DIA秘书处应审查草稿奖, 提出对其形式的修改, 并将仲裁员的注意力集中在影响奖励有效性的任何问题上, 它的认可, 和执行.[38] DIA仲裁规则还允许仲裁员在和解时颁发同意裁决.[39]

在丹麦举行的国际仲裁裁决方面的追索权

DAA指定只有在申请申请的一方提供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搁置裁决:

  • 仲裁协议无效;
  • 提出申请的一方未得到适当通知诉讼或任命仲裁员;
  • 该奖项包含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决定; 要么
  • 法庭或程序的组成不符合程序法或当事方的协议.

法院可以搁置该裁决,如果裁定认为争议主题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或者该裁决显然与丹麦的公共政策背道而驰.[40] 所以, 成功授予奖励后, 仲裁协议再次生效.[41]

在丹麦执行国际仲裁奖

根据部分 38 daa, 法院应承认并执行所有有效奖项, 不论在哪个国家制造:

仲裁裁决, 不论在哪个国家制造, 应公认为具有约束力,并应根据《司法法案法》的执行判决法案执行.[42]

DAA进一步指出,仅出于与裁决相同的原因而拒绝认可和执行裁决.[43]

丹麦是《纽约认可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签署国. 从而, 丹麦颁发的仲裁裁决是, 原则上, 可执行 172 缔约国.[44]

明确仲裁

除了其标准仲裁规则, DIA还具有明确仲裁的规则 (“明确规则”). 他们适用于当事方同意其申请的争议.[45]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提供更快,更具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方法.[46] 快递规则缩短了时间限制. 例如, 自从收到提供其辩护声明的索赔声明后,被告只有十天.[47] 仲裁庭从上次提交起就只有十天的时间才能颁发裁决, 并应在收到裁决后五天内提出更正请求.[48]

结论

丹麦仲裁框架确保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DAA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 提供现代有效的法律框架. 它反映了国际仲裁中的最佳实践. 在丹麦颁布的奖项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可以强制执行. DIA提供仲裁规则,可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 聚会得到平等对待, 并寻求程序公平性. 丹麦的框架展示了其对有效和全球竞争性仲裁实践的承诺.

  • 巴托斯看着, William Kirtley, Aceris Law LLC

[1] 丹麦仲裁学院 (voldgiftsinstituttet.dk), 仲裁法

[2]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1).

[3] 丹麦仲裁法 2005, s. 7(1).

[4] 丹麦仲裁法 2005, s. 7(2).

[5] DIA仲裁规则, 文章 2.

[6]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6(1).

[7]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6(2).

[8]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6(3).

[9]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6(4).

[10]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8.

[11]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9(1).

[12]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9(2).

[13] 丹麦仲裁法 2005, s. 20(1).

[14] 丹麦仲裁法 2005, s. 22(1).

[15] 丹麦仲裁法 2005, s. 20(2), 22(2).

[16] 丹麦仲裁法 2005, s. 23.

[17] 丹麦仲裁法 2005, s. 25.

[18] 丹麦仲裁法 2005, s. 24(1).

[19] 丹麦仲裁法 2005, s. 28(3).

[20] DIA仲裁规则, 文章 5-14, 25-28.

[21] DIA仲裁规则, 文章 27.

[22]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0-11

[23] 丹麦仲裁法 2005, s. 13-15.

[24] DIA仲裁规则, 文章 18.

[25] DIA仲裁规则, 文章 20(1).

[26] DIA仲裁规则, 文章 19(2).

[27] DIA仲裁规则, 文章 19(3).

[28] DIA仲裁规则, 文章 19(7).

[29] DIA仲裁规则, 文章 20(2).

[30] DIA仲裁规则, 文章 21.

[31] 丹麦仲裁法 2005, s. 26(1).

[32] DIA仲裁规则, 文章 35.

[33] 丹麦仲裁法 2005, s. 30.

[34] 丹麦仲裁法 2005, s. 31.

[35] 丹麦仲裁法 2005, s. 32.

[36] DIA仲裁规则, 文章 39(1).

[37] DIA仲裁规则, 文章 39.

[38] DIA仲裁规则, 文章 43.

[39] DIA仲裁规则, 文章 44.

[40] 丹麦仲裁法 2005, s. 37(2).

[41] 丹麦仲裁法 2005, s. 37(6).

[42] 丹麦仲裁法 2005, s. 38.

[43] 丹麦仲裁法 2005, s. 39.

[44] newyorkconvention.org, 缔约国.

[45] DIA Express仲裁规则, 文章 1(1).

[46] DIA Express仲裁规则, 前言.

[47] DIA Express仲裁规则, 文章 6.

[48] DIA Express仲裁规则, 文章 1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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