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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 2020 IBA国际证据取证规则

14/03/2021 通过 国际仲裁

上 17 十二月 2020, 国际律师协会 (“不同的”) 通过了《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的修订版第三版 (“2020 不同的 规则”), 取代 2010 当前有效的版本 (“2010 IBA规则”). 除非另有约定, 的 2020 IBA规则将适用于当事各方同意在之后适用IBA规则的所有仲裁 17 十二月 2020, 是作为其仲裁协议的一部分,还是在确定待决或将来的仲裁程序规则的阶段. 修订, 下面进行分析, 在本质上是次要的和增量的.

IBA关于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的目的修订的2020-IBA证据规则

首次发表于 1999,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是一项软法律文书,仅包含9条. IBA规则结合了民法和习惯法惯例以进行取证,并且在商业中经常采用, 以及投资, 国际仲裁. 他们的目的是通过补充法律来提供有效的证据收集流程, 以及机构和 至 适用于国际仲裁的规则, 通常不够具体,无法捕捉到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广度 (看到 前言, 为. 1 的 2020 和 2010 IBA规则).

钥匙 的变化 2020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的主要目标 2020 IBA规则旨在简化规则并提供更高的清晰度. 简而言之, 关键的变化包括 (一种) 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建议在仲裁庭和当事方就证据问题进行磋商时将要讨论的证据问题清单 (文章 2), (b) 提供, 明确地, 持有的可能性 虚拟听证会 (文章 8) 并包含“远程听力”一词的定义 (定义部分), 以及 (C) 插入明确授权仲裁庭有可能排除的条款 非法取得的证据 (文章 9).

有用的随附材料

一个有用的 红线比较 2020 和 2010 IBA规则, 如IBA网站上发布的, 在这里可用. 您也可能 在此处找到有关以下内容的全面更新的评论: 2020 IBA规则 (“评论”) 由发行 2020 IBA审查工作组.

钥匙 的变化 2020 IBA规则 更详细

适用范围 (文章 1)

在文章中 1(2) 的 2020 IBA规则, 现在,指定各方可以应用IBA规则“全部或部分”.

这是次要的补充, 因为这已经在段落中得到了澄清 2 序言 2010 IBA规则 (在 2020 IBA规则), 提供了 ”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采用IBA的证据规则, 全部或部分, 管辖仲裁程序, 或者他们可能会对其进行更改或将其用作制定自己的程序的指导原则.”

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 (文章 2)

的 2020 《 IBA规则》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列入了拟在仲裁庭与当事方之间就证据问题进行初步磋商期间讨论的证据问题清单中 (文章 2(2)(Ë) 的 2020 IBA规则):

文章 2 –关于证据问题的磋商
2. 关于证据问题的磋商可能涉及范围, 取证的时间和方式, 包含, 在适用范围内:
(一种) 证人声明和专家报告的准备和提交;
(b) 在任何循证听证会上接受口头证词;
(C) 要求, 适用于文件制作的程序和格式;
(d) 仲裁中提供证据的保密保护级别;
(Ë) 处理任何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
(F) 促进效率, 与取证有关的经济和资源节约.

国际仲裁, 由于多方和敏感数据的频繁介入, 可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 确实发生了, 例如, 在 2015, 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因对政治敏感的海上边界争端进行仲裁期间,常设仲裁法院的网站遭到黑客入侵时. 您可以参考我们对以下问题的讨论 国际仲裁中的网络安全.

在GDPR后地区, 并且考虑到全球范围内出现的各种数据保护制度, 数据保护对参与国际仲裁的大多数经济参与者也特别重要.

评注还规定,当事方和法庭在考虑这些问题时可能会发现有用的资源包括: ICCA-IBA国际仲裁中的数据保护路线图 和 关于国际仲裁中网络安全的ICCA-NYC Bar-CPR协议.

文件资料 (文章 3)

的 2020 IBA规则进一步简化了文件制作流程,如下所示.

在文章末尾添加了一个新句子 3(5) 这提供了, 如果由法庭指示, 各方可对文件生产异议做出回应 (“如果由仲裁庭指示, 在如此命令的时间内, 请求方可以对异议做出回应.”), 在实践中通常是这样:

文章 3 –文件
5. 如果提出要求出示要求的当事国对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文件有异议, 它应在仲裁庭命令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方陈述反对意见. 提出异议的理由应为本条所述的任何理由 9.2 要么 9.3, 或未能满足本条的任何要求 3.3. 如果由仲裁庭指示, 在如此命令的时间内, 请求方可以对异议做出回应.

文章 3(7) 现在澄清 (通过处理“与各缔约方协商”) 在考虑“要求生产”, 再次反映了实际情况:

文章 3 –文件
7. 任何一方均可, 在仲裁庭命令的时间内, 要求仲裁庭裁定异议. 然后,仲裁庭应, 与各缔约方协商,并 及时地, 考虑生产要求, 异议及其任何回应.

的 2020 审查工作队还在第一条中阐明了 3(12) 该条的规定 3(12) 申请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 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庭另有决定”. 评注解释说,这样的“预订出现在 2010 IBA证据规则仅在第 3.12(b) 部分在文章中 3.12(C), 但工作队得出结论认为,它适用于所有四个国家 [现在五] 条款的小节 3.12.”

进一步, 文章 3(12)(d) 的 2010 IBA规则, 规定“文件的翻译应与原件一并提交,并标明已确定的原始语言的译本.“ 这 2020 现在,IBA规则有助于做出以下区分: 根据修改后的条款 3(12)(d) 的 2020 IBA规则, 属于“为响应生产要求而生产的产品无需翻译”. 然而, 文件“用提交给仲裁庭的仲裁语言以外的其他语言进行翻译,并附上标有以下内容的译文:” (新文章 3(12)(Ë) 的 2020 IBA规则):

文章 3 –文件
12. 关于提交或出示文件的形式,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 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庭另有决定:
(一种) 文件副本应与原件一致, 应仲裁庭的要求, 任何正本均应出示以供检查;
(b) 缔约方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文件,应以接收方合理使用的最方便或最经济的形式提交或出示。;
(C) 缔约方没有义务出示实质上相同的多份文件副本;
(d) 根据生产要求生产的文件无需翻译; 和
(Ë) 以仲裁语言以外的其他语言提交给仲裁庭的文件,应当附有标明的译文。.

事实见证 (文章 4)

文章 4(6) 的 2020 现在已对IBA规则进行了修改,以澄清第二轮证人证词可能涉及“以前的见证人陈述中无法解决的新事实发展”, 是否在另一方的较早提交中提及:

文章 4 –事实见证
6. 如果提交见证人陈述, 任何一方均可, 在仲裁庭命令的时间内, 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方提交经修订的证词或补充证词, 包括先前未指定为证人的人的陈述, 只要任何此类修订或增补仅对:
(一种) 另一方的证词中包含的事项, 仲裁之前未提交的专家报告或其他意见书; 要么
(b) 以前的见证人陈述中无法解决的新事实发展.

党派专家 (文章 5)

相似地, 文章 5(3) 的 2020 IBA规则, 现在澄清说,第二轮专家报告可能包含“以前的专家报告中无法解决的新发展”:

文章 5 –党派专家
3. 如果提交专家报告, 任何一方均可, 在仲裁庭命令的时间内, 向仲裁庭和其他缔约方提交修订的或补充的专家报告。, 包括先前未指定为党派专家的人士的报告或声明, 只要任何此类修订或增补仅对:
(一种) 另一方的证词中包含的事项, 仲裁之前未提交的专家报告或其他意见书; 要么
(b) 以前的专家报告中无法解决的新发展.

法庭任命的专家 (文章 6)

文章 6(3) 的 2010 IBA规则如下:

文章 6 –法庭任命的专家
3. 以本条规定为准 9.2, 仲裁庭指定专家可以要求当事方提供任何信息或提供对任何文件的访问权限, 商品, 样本, 财产, 机械, 系统, 流程或现场检查, 在与案件有关并在其结果上具有实质意义的范围内.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索取此类信息或访问的权限应与仲裁庭的权限相同.

在修改后的文章中 6(3) 的 2020 IBA规则, 第二句话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索取此类信息或访问的权限应与仲裁庭的权限相同.”) 已被删除.

根据评注, 没有“需要划定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权限范围,以请求获得本条第一句规定之外的访问权限 6.3”, 规定专家可以要求提供信息“在与案件有关并在其结果上具有实质意义的范围内.”《评注》进一步阐明,这句话“可能会被曲解为暗示由仲裁庭任命的专家将有权解决有关信息或访问的任何争议, 包含, 例如, 声称信息是特权的, 这将与该条中的句子不一致 6.3 规定仲裁庭解决此类纠纷.”

远程听证会 (文章 8 & 定义)

新插入的段落 2 的文章 8 (证据听证会) 的 2020 IBA规则, 引入持有的可能性 虚拟听证会, 在此期间成为新常态 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

文章 8 –远程听证会
2. 应缔约方的要求或以其自己的动议, 仲裁庭可, 与双方协商后, 命令将证据听证会作为远程听证会进行. 在那种情况下, 仲裁庭应与当事方协商,以期建立远程听证协议,以有效地进行远程听证, 公平地和, 对其他可能, 没有意外的中断. 该协议可以解决:
(一种) 使用的技术;
(b) 预先测试技术或使用技术的培训;
(C) 开始和结束时间考虑, 特别是, 参与者所在的时区;
(d) 如何将文件放在证人或仲裁庭面前; 和
(Ë) 确保证人作口头证言不受到不当影响或分散注意力的措施.

相应地, 条款之前的“定义”部分中也添加了“远程听证”的定义, 内容如下:

“远程听证会”是指进行的听证会, 用于整个听力或部分听力, 或仅针对某些参与者, 使用电话会议, 多个地点的人员同时参加的视频会议或其他通信技术.

可接受性和证据评估 (文章 9)

在条款中新加入的规定 9(3) 的 2020 IBA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 应缔约方的要求或自行提出的动议, 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评论提供了录制对话的示例,未经涉及该行为违法的国家/地区的相关人员的许可,. 新条款下的这种录音 9(3) 法庭可能明确认为不可受理.

评注还解释说, 2020 IBA规则“打算捕获应排除此类证据的具体情况,但得出结论认为,在该问题上没有明确的共识.“ 的确, 关于可否接受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国家法律各不相同,仲裁庭对此问题的裁定也是如此, 哪一个, 如评论中所述, 考虑了不同的标准, 如 ”提供证据的一方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比例性的考虑以及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和结果性-决定性的, 证据是否通过公共“泄漏”进入了公共领域, 以及违法行为的明确性和严重性。”

***

总体, 虽然不是开创性的, 的 2020 IBA规则引入了受欢迎的补充,主要是为了提高清晰度, 同时承认最近流行的做法和发展, 例如从听证会转变为远程听证会, 由COVID-19大流行引起, 以及需要考虑国际仲裁中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

  • 阿纳斯塔西娅·泽维莱库(Anastasia Tzevelekou), Aceris Law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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