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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员在《 2012 国际商会规则: ICC法院适用哪种标准?

08/08/2016 通过 国际仲裁

在决定仲裁员的挑战时,ICC法院适用哪些标准?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特别是考虑到ICC法院尚未开始发布有关挑战的裁决, 尽管它最近已开始就其关于挑战的决定向缔约方提供其理由.

的 2012 《国际商会规则》在本条中提及独立性和公正性 11 和文章 14 但对于独立性和公正性应理解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 法院尚未通过任何内部规定或准则. 然后怎样呢, 它是否用作主要标准和指导?

ICC法院在决定挑战时要考虑的要素

确定挑战时, 法院可以从多种角度考虑各种因素和来源.

它的主要资源是其成员的经验以及关于反对和挑战仲裁员的决定的非公开数据库.

次要资源是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 然而, 它们与披露有关,不建议就针对仲裁员的挑战制定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并没有对所有案件采用单一标准, 而是自行决定每种情况下的问题. ICC法院分析了事实以及它们是否显示了事实, 充实的, 准仲裁人与一方之间最近和已证明的关系.

ICA仲裁员的挑战拒绝的一般依据是仲裁员与当事方之间或仲裁员的合伙人或业务伙伴与当事方或与当事方有联系的实体之间的过去或现在的直接专业联系. 成功的挑战相对较少. 法院通常不接受替代仲裁员,除非他似乎没有, 实际上是独立的. 直到最近,法院才将有关缺乏独立挑战的法院裁决通知各当事方. 法院历来没有给出作出裁决的理由. 这使得很难区分他们决策依据的任何标准.

在国际商会挑战仲裁员的可能性极低

统计显示 1998-2006 曾经有 270 挑战出来 8,085 仲裁员确认. ICC面临的挑战没有明显增加 (披露要求和ICC法院对独立性的审查可能有助于). 接受了极少数挑战 (平均 0.2% 每年确认或任命的仲裁员数量). 在做出挑战决定时, 法院应考虑到, 除其他因素外, 挑战的阶段. 纯粹出于扩张目的的挑战将被法院轻易驳回. 法院决定使用客观测试而非主观“在各方眼中”标准.

IBA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准则的相关性

对于IBA关于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的指南,ICC的立场如何?? ICC一直将它们视为值得称赞的工作,以试图找出与利益冲突相关的统一披露标准. 然而, ICC法院一再明确表示不受IBA指南的约束. 当各方同意ICC仲裁时,他们暗中接受法院将适用ICC仲裁规则. 因此, IBA指南的实用程序似乎仅限于ICC.

对ICC法院的内部审查还显示,有些事实和情况未包含在IBA指南中,但可能会引发成功的质疑. 在少数情况下, 缔约方在其论点中提及了IBA指南,并在少数情况下提到了有关非确认和挑战的内容.

透明度的最新步骤

在国际商会法院成功挑战仲裁员的标准仍然未知,距离尚远. 国际刑事法院将来是否会改变立场,是否可能开始发布有关挑战的决定还有待观察,这将使律师的工作更加轻松,并有助于提高整个国际刑事法院程序的透明度. 向当事方提供ICC法院对此事裁决的解释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

以下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最相关的条款:.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SARL公司

文章 11: 一般规定

1) 每位仲裁员都必须并且保持公正,并独立于仲裁各方.

2) 预约或确认之前, 准仲裁员应签署接受声明, 可用性, 公正独立. 准仲裁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披露任何事实或情况,其性质可能会在当事各方的眼中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 以及可能引起对仲裁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 秘书处应以书面形式向各当事方提供此类信息,并为各当事方的评论规定时限.

3) 仲裁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和当事方披露任何与本条所述内容相似的事实或情况。 11(2) 关于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公正性或独立性.

4) 法院关于任命的决定, 确认, 挑战或替代仲裁员为最终决定, 并且不得告知做出此类决定的原因.

5) 通过接受服务, 仲裁员承诺按照《规则》履行职责


文章 14: 仲裁员的挑战

1) 仲裁员的挑战, 无论是因为据称缺乏公正性还是独立性, 否则, 应通过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声明,具体说明质疑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

2) 接受挑战, 它必须由任何一方在 30 该当事方收到任命通知书或仲裁员确认书之日起, 或内 30 从提出异议的一方获悉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的日期起(如果该日期晚于收到此类通知的日期).

3) 法院应决定可否受理和, 与此同时, 如果有必要, 秘书处为有关仲裁员提供机会后提出质疑的案情, 另一方或其他任何一方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评论. 此类评论应传达给当事方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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