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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的专家证据

27/03/2022 通过 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中经常使用专家证据. 专家通常由当事方任命,以对仲裁庭专业知识以外的问题发表独立意见, 例如量子, 延误和“外国”法律, 从而协助仲裁庭的决策过程.

党委专家VS. 法庭任命的专家

在国际仲裁中, 一般有两大类专家, 它源自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 党派专家, 常见于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和法庭指定的专家, 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更常用.

当事人指定专家是国际仲裁的常态. 法庭指定的专家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要低得多, 通常在当事人没有指定自己的专家的情况下, 然而仲裁庭认为它将受益于专家分析, 或在当事方提出相互矛盾的专家报告的情况下.

理论上, 缔约方还可以选择任命一名联合专家. 这在实践中非常罕见, 然而, 因为利益冲突的各方极不可能就单一专家达成一致.

国际仲裁专家

国际仲裁中通常需要专家证据的争议

仲裁庭可以从各种争议中的专家证据中受益, 包含 施工, 矿业, 商品, 以及 能源纠纷, 在其他人中.

在一个 2018 LCIA 关于国际仲裁专家的说明, LCIA 表示, 在这方面, 那个[米]原声带, 如果不是全部,”其注册仲裁涉及使用专家, 哪一个 ”在众多领域提供他们的专业知识, 从农业到生物技术, 工程, 当然还有经济学和会计学.”

专家证据也适用于计算 损害赔偿, 这是大多数仲裁案件的关键组成部分 (您也可以参考我们的评论 是否值得为小额索赔进行国际仲裁, 即, 价值低于美元的索赔 50,000). 当涉及复杂计算或需要访问特定信息时,通常会任命量子专家, 例如, 定价数据以确定市场价格 商品仲裁, 通常由英国人统治 1979 货物销售法, 损害在哪里 表面相 由合同价格与有关货物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 (看到 部分 50(3) 和部分 51(3) 的 1979 货物销售法).

有时也需要专家证据来解决“外国”法律问题, 即, 仲裁庭成员本身不具备资格或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谁可以被任命为国际仲裁专家?

有几个供应商, 公司和独立从业者, 为各种预算的国际仲裁提供专家服务. 国际仲裁中的律师通常会协助当事人为其案件选择和指导合适的专家.

对于保守的选择, 寻求指导专家的一方可以参考 GAR 100 专家证人公司的权力指数 由全球仲裁评论出版, 通过查看两年听证会的数量和价值以及 “声誉影响力”. 例如, 在 2021, FTI 咨询, Compass Lexecon 和 Kroll 登顶 3. 香港航空, 普华永道和德勤有限责任公司也被纳入指数, 在其他公司中.

最终, 最重要的是实际负责此事的个别专家, 然而. 独立实践可以同样胜任,并且与旧实践相比通常更具成本效益, 大公司.

由于专家证据是, 在任何情况下, 通常很昂贵, 当事人有时决定用事实证人的证据代替专家证据, 例如, 具有所需技术知识的一方的雇员. 如果可能, 这应该避免, 然而, 由于仲裁庭不太可能仅依靠内部提供的专家意见 (本质上缺乏公正性), 与第三的专家意见相比, 独立党. 那说, 如果事实自言自语,不需要非明显的解释, 即, 不需要专家意见, 事实证人可以担任与专家类似的角色, 例如量化损失.

有更好的 有效降低国际仲裁费用的方法, 然而, 比如选择 具有成本效益的顾问, 考虑到法律费用历来占国际仲裁费用的绝大部分.

谁支付国际仲裁专家的费用?

当事人选择他们希望任命的专家并支付他/她的费用和开支. 当事人指定专家的费用不能与案件结果挂钩, 然而, 为了保持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当事人指定的专家的合理费用通常也可以从败诉方收回. 当事人通常还承担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费用. 例如, 部分 37(2) 的 1996 仲裁法 提供, 在这方面, 仲裁庭指定专家的费用和开支被视为“仲裁员的费用”,因此由当事人支付.

专家在国际仲裁中做什么?

当事人指定的国际仲裁专家通常需要起草一份或两份专家报告 (即, 主要专家报告和, 如果需要的话, 反驳专家报告) 并在最终听证会上提供口头证词.

书面专家报告要么同时交换,要么由各方连同其主要意见一起提交. 专家也必须出席最后的听证会以提供口头证词, 回答仲裁庭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 并由反对党的律师盘问.

在实践中, 通常还要求专家提供, 在最后一次听证会上, 他们报告的简短介绍, 例如, 以PowerPoint演示的形式. 政党和法庭也可能就“热口烟”的专家达成共识, 即, 两位专家同时提供证据的程序, 这样他们就可以与仲裁庭和律师并行进行讨论并同时解决问题, 而不是由律师分别盘问.

国际仲裁专家证据的仲裁法律和规则

如下所述, 看起来, 虽然大多数仲裁法律和规则都包含对仲裁庭指定专家的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对党派专家没有具体规定. 还可以观察到,党派专家通常在条款中也提到 事实的见证.

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不应一视同仁, 然而, 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用途, 即, 事实证人弥补书面证据的空白, 而专家证人弥补技术知识的空白. 也, 专家证据有, 原则上, 与证人证据相比具有更大的证据价值, 鉴于专家通常排在第三位, 独立政党, 而证人通常是当事人的代表或雇员.

最终, 仲裁庭通常有权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强度和相关性, 无论是专家报告, 证人陈述或文件 (看到, 例如, 部分 34 的 1996 英国仲裁法, 规定“[一世]t 应由法庭决定所有程序和证据事项”).

1) 党委专家监管框架

尽管专家通常由国际仲裁中的当事人任命, 国家仲裁法 (如那个 1996 英国仲裁法) 仲裁规则要么保持沉默,要么似乎没有为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制定精确的程序框架. 例如, 文章 25(2) (确立案件事实) 的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仅含蓄地指当事人指定专家的权利, 通过提供“审裁处可决定听取证人, 缔约方任命的专家 或任何其他人, 在当事各方面前, 或在没有他们的情况下,只要他们已被适当传唤.”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显着的 至 和机构仲裁规则, 如文章 27(2) (证据) 的 2013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文章 20(1) (证人) 的 2020 LCIA仲裁规则 和文章 33(1) (证人) 的 2017 SCC仲裁规则.

2) 法庭指定专家的监管框架

尽管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在实践中远不如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常见, 在国家法律中可以找到关于法庭指定专家的稍微详细的规定 (例如, 部分 37 (委任专家的权力, 法律顾问或评估员) 的 1996 英国仲裁法), 以及在仲裁规则中, 例如, 文章 21 (仲裁庭专家) 的 2020 LCIA仲裁规则 和文章 29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的 2013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的 2016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说明 还包含, 在注 15 (专家), 关于使用当事人指定专家和法庭指定专家的进一步指南.

国际仲裁专家证据的软法文书

缺乏全面的专家证据监管框架 (特别是党派专家) 由软法律文书解决, 其中包含比大多数仲裁法律和规则更详细的专家使用规定. 下面对其中一些软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1) IBA 证据规则

的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上次修订于 2020 (“IBA 证据规则”), 载于文章 5 (党派专家) 和文章 6 (法庭任命的专家) 在国际仲裁中使用专家证据的更详细程序. 文章 5(2) 的 2020 IBA 证据规则列出了专家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 包含, 除其他外, 专家的资格, 独立声明, 以及方法说明, 专家在得出结论时使用的证据和信息. 虽然 IBA 证据规则是一项软法律文书 (即, 他们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 仲裁地法 已, 例如), 它们具有高度相关性,因为它们反映了国际仲裁中的通行做法, 仲裁庭通常受其指导或在程序命令中直接引用它们 (您还可以阅读我们对 的修订 2020 IBA 版本 证据 规则).

2) CIArb 实践指南和专家协议

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 (被称为 CIArb) 还发布了有用的 当事人指定和仲裁庭指定专家执业指南 (“CIArb 指南”) 其中在附录 I 中包括了在国际仲裁中使用当事人指定的专家证人的协议 (“CIArb 协议”).

的 CIArb 指南 就任命专家的权力提供指导 (文章 1), 关于如何评估对专家证据的需求 (文章 2), 关于提出专家证据的方法 (文章 3), 关于专家程序指导 (文章 4) 并检验专家的意见 (文章 5).

的 CIArb 协议 结构类似于 IBA 证据规则, 但仅适用于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不包括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CIARB协议包含八篇管理的文章, 除其他外, 独立问题 (文章 4), 特权 (文章 5) 以及专家声明的形式 (文章 8). CIARB协议旨在“补充法律规定和机构或临时规则” (前言, 为. 1) 它可以被仲裁庭采纳“全部或部分”或者它可以用作采用定制程序的指南 (前言, 为. 2.).

3) ASA 仲裁工具箱

瑞士仲裁协会也在其免费发布的, 互动平台被称为 ASA 仲裁工具箱 (看到 ASA 仲裁工具箱简介), 一种 模板专家报告, 包含应包含在专家报告中的基本信息, 以及 专家报告的起草技巧, 首先是该律师首先与专家见面,以确定专家认可任命方的立场.

对国际仲裁专家证据的批评

1) 对党指定专家的批评

仲裁社区已经提出了有关国际仲裁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关注点, 鉴于该政党任命的专家通常支持任命方的职位, 因此,他们可能被视为当事人的“雇佣兵”或额外的“拥护者”. 在某些情况下产生的专家报告也因冗长和混乱而受到批评 (例如, 在复杂的 建筑仲裁, 通常是事实密集型的), 从而推高成本并延迟诉讼程序.

来自对立专家在同一问题上的相互矛盾的专家意见 (这并不少见) 也可能适得其反,破坏首先获得专家证据的目的, 协助仲裁庭作出决定.

有, 但是, 减少专家报告分歧的可用补救措施, 例如, 让专家开会并制作一份同意/不同意点的联合清单 (看到 文章 5(4) 的 2020 IBA 证据规则) 要么 (更进一步) 让专家发表联合声明, 两者都可能是富有成效的, 尽管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可行的.

2) 对法庭指定专家的批评

法庭指定的专家也受到各方的怀疑, WHO, 在任何情况下, 可以决定任命自己的专家来支持他们的案件. 仲裁庭是否实质上将其决策职能委托给指定专家也引起了关注, 这可能会引起争论有效性和 可执行性 由此产生的最终奖项, 以及当事方对此类专家的费用缺乏控制.

* * * *

综上所述, 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在国际仲裁中经常使用, 尽管缺乏针对缔约方指定专家的详细监管制度,并且普遍批评使用专家证据. 可以说,经常任命专家是有必要的,以协助仲裁庭就超出其专业知识的事项作出决定, 尤其是考虑到涉及复杂技术的仲裁纠纷的数量, 法律或数量问题.

  • 阿纳斯塔西娅·泽维莱库(Anastasia Tzevelekou), Aceris Law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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