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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投资仲裁到投资法院系统

07/01/2017 通过 国际仲裁

投资法院系统投资法院系统是否会比目前的国际投资仲裁安排更好?? 欧盟和加拿大似乎是这样认为的.

在欧盟最近批准并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中 (我) 和加拿大, 欧盟及其成员国为解决投资争端提出了一种不同的国际投资仲裁方法。. 这是建立永久性多边投资法院制度的有争议的建议.

这个单词 '法庭' 未出现在CETA中, 哪一个, 代替, 设想首先由双边“法庭', 直到当事方建立多边‘法庭’. CETA复制了投资法院系统提案的措辞,该提案首次出现在其他地方, 特别是在欧盟和美国之间仍在谈判中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中. 它也已被纳入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中.

即使CETA已签署 (尚待批准), 投资章节的这一部分仍在辩论中. 这证明了该提案极具争议性. 事实上, 加拿大和欧盟刚刚结束与 40 日内瓦其他国家/地区关于永久投资法院系统的问题.

该提案包含“保证人”,例如集中申诉机制, 透明度规定, 常任法官, 等等, 据说可以确保敏感主题, 通常在投资仲裁中处理, 由比“更合法”的机构妥善处理 特设 仲裁庭.

另外, 投资法院系统旨在确保诸如滥用程序和仲裁员利益冲突之类的问题, 经常在投资仲裁中提出指控, 将通过关于道德的规定解决 (例如, 禁止“双重仇恨”), 资格和法官的随机分配. 它还有一些有趣的规定,例如披露,如投资者披露第三方资金.

另一方面, 该提案产生了许多实际和法律问题, 投资仲裁界对此持谨慎态度. 投资法院系统将减少仲裁的某些吸引人的特征,例如保密性 (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已经有所减少) 和任命方的自治, 在提出有关成本的问题时, 程序和新机构融资的期限. 关键问题“谁决定谁决定”的解决方式可能也与双方的利益不一致. ICSID平均仲裁费用已超过$ USD 8 百万, 并设有可以审查法律和事实的上诉法庭 再来一次, 这似乎肯定会增加.

第二, 具备必要资格且缺乏利益冲突的潜在常任法官的人很少. 它可能由已经担任投资条约仲裁员的相同仲裁员组成.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执行投资法院系统的决定, CETA试图通过明确提及根据《 1958 公约. 尚不清楚这些决定是否符合仲裁裁决的定义, 这是公约适用的必要前提. 有人认为,该奖项是由“当事人已提交的常设仲裁机构”在第一条下(2) 纽约公约》, 但是这种论证的力量取决于投资法院系统最终采取的形式.

持续, 在CETA和欧盟的背景下, 建立永久投资法院制度引发了与欧盟条约兼容的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该问题可能会提交给欧洲法院征求意见的原因.

在国际投资法分权制度多边化和制度化的背景下,投资法院制度是最新提出的措施. 该建议书的成功将标志着全球国际投资法的新时代.

不能说投资法院制度会好还是坏, 尽管很明显,制度化和上诉机制将使解决投资纠纷的代价更加高昂.

CETA条约中有关投资法院系统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文章 8.27

法庭的组成

  1. 根据本条设立的法庭应决定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 8.23.
  2. CETA联合委员会应, 在本协议生效后, 任命十五名法庭成员. 法庭的五名成员应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民, 五名应为加拿大国民[1] 五名应为第三国国民.
  3. CETA联合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法庭成员的人数增加或减少三倍的倍数. 额外任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相同基础进行 2.
  4. 法庭法官应具备各自国家任命司法职位所需的资格, 或成为公认能力的法学家. 他们应具有国际公法方面的专门知识. 希望他们尤其具有专业知识, 在国际投资法中, 国际贸易法和解决国际投资或国际贸易协定引起的争端.
  5. 根据本节任命的法庭成员应任期五年, 一次更新. 然而, 七个条款 15 该协定生效后立即任命的人员, 由抽签决定, 延长至六年. 空缺应在出现时予以填补. 被任命替换其任期尚未届满的法庭法官的人应在其前任的剩余任期中任职. 原则上, 在其任期届满的法庭成员中,可以继续在该部门任职,直到获得最终裁决为止.
  6. 法庭应审理由法庭三名成员组成的部门的案件, 其中一个人应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民, 一个是加拿大国民,一个是第三国国民. 该部门应由第三国国民的法庭成员担任主席.
  7. 中 90 根据条款提出索赔的天数 8.23, 法庭庭长应任命组成法庭庭的法庭成员,轮流审理此案, 确保部门的组成是随机且不可预测的, 同时给予法庭所有成员平等的服务机会.
  8. 法庭庭长和副庭长应对组织问题负责,任期两年,应从第三国国民的法庭成员中抽签产生。. 他们应根据CETA联合委员会主席的抽签决定任职. 总统缺席时,由副总统代替总统.
  9. 尽管有段落 6, 争端当事方可以同意由唯一的仲裁庭成员审理案件,并从第三国国民中随机任命. 被申请人应同情申请人的要求,由法庭的唯一成员审理此案。, 特别是在索赔人是中小型企业或索赔或赔偿相对较低的情况下. 此项要求应在法庭庭的组成之前提出。.
  10. 法庭可以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
  11. 法庭成员应确保他们有空并且能够执行本节规定的职能.
  12. 为了确保其可用性, 法庭成员应获支付每月的聘用费,该费用由CETA联合委员会确定.
  13. 本段所指的费用 12 双方均应将其平均存入ICSID秘书处管理的帐户中. 如果一方未能支付保留费,另一方可以选择支付. 缔约方的任何此类拖欠将继续应付款, 有适当的兴趣.
  14. 除非CETA联合委员会根据本款通过决定 15, 法庭成员在为聆讯索偿而设的部门上所收取的费用总额, 除本段所述的费用外 12, 根据法规确定的 14(1) 于提出索赔之日生效并由法庭根据争端在各当事方之间分配的《 ICSID公约行政和财务条例》 8.39.5.
  15. CETA联合委员会可, 根据决定, 将聘用费和其他费用转换为固定薪金, 并确定适用的方式和条件.
  16. ICSID秘书处应担任法庭秘书处并为其提供适当支持.
  17. 如果CETA联合委员会未根据第款进行任命 2 中 90 从提出索赔以解决争端之日算起的天数, ICSID秘书长应, 应任何争议方的请求,指定一个由三名法庭成员组成的部门, 除非争端各方已同意该案应由法庭的唯一成员审理. ICSID秘书长应从现有提名中随机选择任命.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ICSID秘书长不得任命加拿大或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民担任主席.

文章 8.28

上诉法庭

  1. 特此设立上诉法庭,以审查根据本节做出的裁决.
  2. 上诉法庭可维持原判, 根据以下内容修改或撤销法庭的裁决:
    • (一种) 适用法律的解释或错误;
    • (b) 在对事实的欣赏中表现出错误, 包括对相关国内法的赞赏;
    • (C) 条款中规定的理由 52(1) (一种) 通过 (Ë) ICSID公约, 在不属于本段的范围内 (一种) 和 (b).
  3. 上诉法庭法官应由CETA联合委员会的决定与本款所述的决定同时任命。 7.
  4. 上诉法庭成员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8.27.4 并遵守条款 8.30.
  5. 上诉法庭的组成部分,由三名随机任命的上诉法庭成员组成.
  6. 文章 8.36 和 8.38 应适用于上诉法庭的诉讼程序.
  7. CETA联合委员会应立即通过一项决定,其中规定以下有关上诉法庭职能的行政和组织事项:
    • (一种) 行政支持;
    • (b) 发起和进行上诉的程序, 和将问题转回法庭调整裁决的程序和程序, 作为适当的;
    • (C) 填补上诉法庭和构成审理案件的上诉法庭部门的空缺的程序;
    • (d) 上诉法庭成员的薪酬;
    • (Ë) 有关上诉费用的规定;
    • (F) 上诉法庭成员人数; 和
    • (G) 它认为上诉法庭有效运作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要素
  8. 服务和投资委员会应定期审查上诉法庭的职能,并可以向CETA联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CETA联合委员会可以修改本段所述的决定 7, 如果有必要.
  9. 通过本段所述决定后 7:
    • (一种) 争端方可在本裁决书内向上诉法庭上诉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决 90 发行后的几天;
    • (b) 争议方不得寻求复审, 搁置, 废除, 修改或启动与本节有关的裁决的任何其他类似程序;
    • (C) 根据条款作出的裁决 8.39 不得视为最终裁决,在采取任何裁决之前不得提起执行裁决的诉讼:
  10. (一世) 90 法庭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已经过去了数天,尚未提起上诉
  11. (ii) 最初的上诉已被拒绝或撤回; 要么
  12. (三) 90 上诉法庭的裁决已经过去了几天,上诉法庭没有将此事转回法庭;
    • (d) 就本条而言,上诉法庭的最终裁决应被视为最终裁决。 8.41; 和
    • (Ë) 文章 8.41.3 不适用.

文章 8.29

建立多边投资法庭和上诉机制

缔约双方应与其他贸易伙伴一道,为解决投资争端建立多边投资法庭和上诉机制。. 建立这种多边机制后, CETA联合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定,规定将根据多边机制决定本节中的投资争端并作出适当的过渡安排.

文章 8.30

伦理

  1. 法庭成员应独立. 他们不应隶属于任何政府。10他们不应接受任何组织的指示, 或政府处理与争议有关的事宜. 他们不得参与任何会造成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纠纷的审议. 他们应遵守《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或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补充规则。 8.44.2. 此外, 预约后, 他们应避免在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国际协议进行的任何未决的或新的投资纠纷中担任律师或当事人指定的专家或证人.
  2. 如果争端方认为法庭成员存在利益冲突, 它将向国际法院院长发出对任命提出异议的通知. 挑战通知应在 15 法庭分庭的组成已通知争端方的天数, 或内 15 知道有关事实之日的天, 如果在部门组成时无法合理地知道它们. 质疑通知书应说明质疑的理由.
  3. 如果, 中 15 挑战通知发出之日起, 被质疑的法庭法官选择不辞职。, 国际法院院长应, 在听证了争端各方并向法庭成员提供了提交任何意见后的机会之后, 在内部发布决定 45 收到质疑通知的天数,并通知争议各方和该部门的其他成员. 因法庭成员丧失资格或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应立即填补.
  4. 根据法庭庭长的合理建议, 或在他们的共同倡议下,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根据CETA联合委员会的决定, 可将其行为与本款规定的义务相抵触的成员从法庭上驱逐 1 并且与他或她继续担任法庭成员不符.
  • 阿纳斯塔西娅·乔罗米杜(Anastasia Choromidou), Aceris Law SARL公司

[1] 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议最多任命任何国籍的法庭的五名成员. 在这种情况下, 此类法庭成员应视为是为本条的目的提议任命的缔约方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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