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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际仲裁

15/01/2023 通过 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在瑞典有着悠久的传统. 作为一个对仲裁友好的司法管辖区, 瑞典历来是一个受欢迎的仲裁地, 特别是前苏联和中国的当事方在与美国的交易对手谈判时, 西欧和加拿大. 其原因是历史性的,可以追溯到冷战以来, 早在1970年代,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 SCC”) 被美苏承认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中立地.[1]

直到今天, SCC 仍然是瑞典最受欢迎的解决国内和国际仲裁的机构. 近日,SCC随着新的SCC规则生效,其名称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更名为“SCC仲裁院”。 1 一月 2023 (“2023 SCC规则”)(也可以看看 新 2023 SCC仲裁规则).

瑞典仲裁

瑞典仲裁法 1999

瑞典的国际仲裁受瑞典仲裁法管辖 1999 (仲裁法)(“瑞典仲裁法”), 生效于 1 四月 1999.[2] 瑞典仲裁法的最新修正案于 1 游行 2019.[3]

瑞典仲裁法适用于之后开始的仲裁 1 四月 1999, 而当前版本, 修改于 2019, 适用于之后发起的仲裁 1 游行 2019.

的 2019 修正案旨在提高瑞典仲裁的效率和可及性,以及为国际当事人在瑞典法院提起的质疑程序.[4] 瑞典议会在 2019 包括, 除其他外, 明确授权仲裁员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当事人指定替代仲裁员的可能性增加, 以及关于合并和仲裁员任命的新规定.[5]

尽管瑞典没有正​​式通过《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示范法”), 示范法是瑞典立法者的灵感来源,大部分条款与示范法的条款非常相似, 更是如此 2019 修正案. 两者之间有一些显着差异, 然而:[6]

  • 适用范围 – 而示范法仅限于国际商事纠纷, 当仲裁地点在瑞典时,瑞典仲裁法适用于国内和国际仲裁;[7] 即使在某些仲裁地点不在瑞典的情况下, 某些规定可能仍然适用, 如, 例如,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8]
  • 通知要求 – 而《示范法》对书面交流提供了规则, 一旦按照条款交付,即视为收到 3 示范法, 瑞典仲裁法没有规定如何在瑞典仲裁程序中送达通知; 瑞典最高法院在 Lenmorniiproekt OAO v. 阿恩·拉尔森 & 合作伙伴AB, 根据瑞典法律,认为实际收到文件是通知被视为有效的要求;[9]
  • 仲裁协议的形式 – 不同于《示范法》和《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 瑞典仲裁法不要求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 因为它也可以口头或默许;
  • 法院仲裁员 – 瑞典仲裁法, 不同于示范法, 规定了仲裁员必须满足的某些正式要求; 例如, 不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仲裁员 (瑞典仲裁法, 部分 7); 此外, 而根据《示范法》和《瑞典仲裁法》,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是相同的, 一个显着的区别是,瑞典仲裁法赋予地方法院在多个被申请人无法就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请求仲裁的情况下任命整个仲裁庭的权力.[10]

《瑞典仲裁法》仅包含几项当事方不得减损的强制性条款. 例如, 部分 1 规定仲裁只能用于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的纠纷. 部分 8 瑞典仲裁法, 其中规定仲裁员必须公正和独立, 是根据瑞典法律被视为强制性的另一项规定. 仲裁裁决还必须符合瑞典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由仲裁员正式签署, 如第节中明确规定 33.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Arbitrability

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通常受瑞典法律管辖,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法律行为能力;
  • 仲裁协议必须提及由特定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或涉及特定争议;
  • 事情必须是可仲裁的.

部分 6 瑞典仲裁法明确规定,如果商业企业与消费者就某些商品发生争议,则不得援引在争议发生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 供私人使用的服务或其他产品, 除非瑞典法律另有规定. 换一种说法, 瑞典法律不允许就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未来纠纷达成仲裁协议.

不同于示范法, 瑞典法律不要求仲裁协议采用特定形式 (它可以是书面的, 或口头总结, 甚至暗示). 当事人也可以被认为有义务根据他们之间建立的惯例进行仲裁, 正如 Svea 上诉法院在 Vermeledningsaktiebolaget 散热器 v. 斯堪斯卡公司.[11]

在实践中,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仲裁协议都是书面形式.

争议的可仲裁性也受瑞典法律管辖, 即使适用于争议实体或仲裁协议的法律是外国法.[12] 根据瑞典法律, 当事人不能协议解决的争议不能提交仲裁 (即, 被认为是不可仲裁的). 这些通常包括与刑法或家庭法有关的纠纷, 还有专利和商标的注册和有效性, 以及处罚和没收的问题. 在竞争法方面, 仲裁员只能就当事人之间竞争法的民法效力作出裁决,而不能就竞争法的实质作出裁决.

可分离性和能力-能力原则

瑞典法律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可分离性和权限-权限原则. 部分 3 瑞典仲裁法规定,当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与仲裁庭管辖权的确定一起确定时,仲裁协议被视为构成单独的协议.

胜任能力原则, 即, 仲裁庭可以根据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决, 也作为瑞典法律的一部分而根深蒂固. 主管的瑞典法院, 然而, 对仲裁庭是否具有裁决争议的管辖权拥有最终决定权. 不满的一方有 30 质疑仲裁庭作出的积极管辖权决定的天数, 由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决定. 除此以外, 不可能就仲裁庭的管辖权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选择

位于瑞典的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就任何适用法律达成一致. 没有这样的协议, 仲裁庭决定适用的实体法. 这是瑞典法律坚定确立的一项原则. 这也被正式纳入 2019 瑞典仲裁法修正案, 这给法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第 27a 条

争议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或规则解决.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提及某国法律的适用应被视为包括该国的实体法,而不是其国际私法规则.

当事人未依第一款规定达成协议者, 仲裁员应确定适用的法律.

只有当事方授权他们这样做时,仲裁员才可以根据公平和善意的考虑作出裁决. SFS (2018:1954).

的 2023 SCC 规则在第 28 (适用法律), 读:

文章 28 适用法律
(1) 仲裁员应根据法律决定争议的是非曲直(s) 或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则. 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员应适用仲裁员认为最合适的法律或法律规则.
(2) 当事人对某一州法律的任何指定均应视为参照该州的实体法, 不符合其法律冲突规则.
(3) 只有当事双方明确授权仲裁员这样做时,仲裁员才应公平公正地或作为和蔼可亲的调解人来决定争议.

多方仲裁和追加当事人

作为原则问题, 仲裁协议仅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尽管第三方非签字人可能会通过默示同意或继承而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 瑞典最高法院还裁定,, 在单一的继承之后, 继承人通常受仲裁协议的约束,除非这是不合理的.[13]

瑞典仲裁法不包含任何关于第三方追加诉讼的具体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同意让第三方参与诉讼, 但不能强迫第三方加入. SCC规则, 另一方面, 包含关于加入其他当事人的可能性的明确规定. 这在文章中规定 13, 其中规定 SCC 董事会可以决定加入一个或多个额外的当事方,前提是 SCC 不明显缺乏对争议的管辖权.

部分 23 瑞典仲裁法还规定了将新索赔与未决诉讼合并的可能性, 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在与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协商后. 特别, 第 23a 条, 这是在介绍 2019, 简洁地提供以下内容:

部分 23 一种

一项仲裁可以与另一项仲裁合并, 如果双方同意这种合并, 如果它有利于仲裁的管理, 如果在两种情况下都指定了相同的仲裁员. 仲裁可以分开, 如果有理由的话. SFS (2018:1954).

SCC规则中也有类似规定, 其中规定,SCC 委员会可以根据一方的请求并在与各方和仲裁庭协商后,将新的索赔与未决程序合并 (2023 SCC规则, 文章 15).

瑞典的临时措施和仲裁

根据瑞典法律, 外国和国内当事人 至 或机构仲裁可以从法院或仲裁员那里获得临时措施.

部分 25(4) 瑞典仲裁法明确授权仲裁员根据一方的请求就临时措施作出决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任何主管法院也可以在法庭组成之前或之后发布临时措施. 《瑞典仲裁法》进一步规定,法院可以就仲裁争议中的临时措施作出决定 (部分 4(3)).

文章 37 SCC 规则的规定赋予仲裁庭授予以下临时措施的权力:

文章 37 临时措施
(1) 仲裁庭可, 应一方要求, 授予它认为适当的任何临时措施.
(2) 仲裁庭可以命令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一方提供与该措施有关的适当担保.
(3) 临时措施应采取命令或裁决的形式.
(4) 关于仲裁开始前请求的临时措施的规定, 或在案件提交仲裁庭之前, 载于附录二.
(5) 一方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全请求不违反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

在瑞典法院请求采取临时措施时, 当事方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在程序期间请求它们. 如果在仲裁开始前要求采取临时措施, 请求方必须在发出临时命令后一个月内开始仲裁.[14] 还可以发布临时措施以支持在瑞典境外进行的外国仲裁.

上诉, 瑞典法院撤销和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瑞典根深蒂固, 是不能就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提出上诉. 仲裁裁决只有在形式上或程序上受到质疑后才能被法院撤销. 特别, 部分 33 的 瑞典仲裁法 规定裁决无效, 如果:

  1. 它包括确定一个问题,该问题, 根据瑞典法律, 不能由仲裁员决定;

  2. 奖项, 或裁决产生的方式, 显然不符合瑞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要么

  3. 裁决书不符合本节关于书面形式和签名的要求 31, 第一段.

无效也可能仅适用于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部分 34 进一步规定,不得根据第 36 应, 申请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动议全部或者部分作废:

1. 如果双方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2. 如果仲裁员在当事人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作出裁决;
3. 如果仲裁员超出了他们的授权范围, 以一种可能影响结果的方式;
4. 如果仲裁, 根据科 47, 不应该发生在瑞典;
5. 如果仲裁员的任命方式违反了当事人的协议或本法;
6. 如果仲裁员因本节规定的任何情况而无权裁决争议 7 要么 8; 要么
7. 如果, 没有当事人的过错, 否则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违规行为.

瑞典也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因为瑞典批准了纽约公约 28 一月 1972 毫无保留. 第五条(1) 纽约公约》, 阐明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已纳入部分 54 瑞典仲裁法, 而第五条(2) 已包含在部分 55.

在瑞典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裁决必须经过瑞典仲裁法第 56-60 条规定的授权程序. 通过向 Svea 上诉法院提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开始执行程序. 除非 Svea 上诉法院另有要求, 必须提交整个奖项的经认证的瑞典语翻译, 尽管 Svea 上诉法院可以酌情决定是否能够充分理解外国裁决的外语内容.[15]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LLC

[1] GAR, 民意调查, 区域仲裁指南,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2] 瑞典仲裁法 (SFS 1999:116).

[3] SFS 2018:1954.

[4] 磷. 肖尼西, 瑞典通过修订使其仲裁法现代化 (Kluwer仲裁博客, 1 十二月 2018).

[5] Bo G.H. 尼尔森, 乙. [R. 安德森, 瑞典国际仲裁: 从业者指南 (第二版, 2021), 章节 1, 为. 22.

[6] Bo G.H. 尼尔森, 乙. [R. 安德森, 瑞典国际仲裁: 从业者指南 (第二版, 2021), 章节 1, 最好. 40-48.

[7] 瑞典仲裁法, 部分 46.

[8] 瑞典仲裁法, 栏目 52-60.

[9] Lenmorniiproekt OAO v. 阿恩·拉尔森 & 合作伙伴AB, 最高法院的决定 16 四月 2010 如果没有. 厄 13-09, 出色地 2010, p. 219.

[10] 瑞典仲裁法, 部分 15.

[11] Vermeledningsaktiebolaget 散热器 v. 斯堪斯卡公司, Svea 上诉法院于 15 十一月 1988 如果没有. 厄 2840-87, 相对湿度 1989:83.

[12] 瑞典仲裁法, 部分 49(2).

[13]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Sweden, 15 十月 1997, 案号. Ö 3174/95/NJA 1997, s. 866.

[14] 章节 15, 部分 7 司法程序法典.

[15] Bo G.H. 尼尔森, 乙. [R. 安德森, 瑞典国际仲裁: 从业者指南 (第二版, 2021), 章节 11, 最好. 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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