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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家仲裁 – 索赔人的律师的关键选择

07/01/2016 通过 国际仲裁

进行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时的关键选择

索赔人在进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时面临许多困难的选择:

第一, 索赔人将不得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虽然这看起来很简单明了, 这是公司做出最困难的选择之一,因为今天的完全没收现象非常罕见. 今天,一国采取单一征收措施或法令的情况并不常见, 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投资的价值很可能会逐渐受到侵蚀, 或某些决定对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很难决定放弃,剩下的唯一途径就是仲裁. 在实践中, 投资者将走进律师事务所并寻求法律意见, 而且他或她将不会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他或她将继续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尝试进行投资. 只有失去了所有希望,投资者才会提出理由.投资者国家仲裁

第二, 投资者需要解决进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将对其投资产生的影响. 最经常, 投资者认为事情会以某种方式解决,他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继续努力达成友好和解, 并且开始仲裁将消除一切友好和解的机会. 仲裁将对投资产生影响,很有可能, 一旦案子提出, 国家对投资者的投资更加怀有敌意.

第三, 投资者法律顾问必须评估当地法律规定的投资者合法权利的性质, 因为当地法律可能会对投资者与国家/地区仲裁中的损害赔偿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投资者没有该项目的既得权利, 而是有进行该项目的法律可能性, 仲裁庭可根据一个假设项目赔偿损失,该项目不包括投资者没有既得权利的部分, 反过来会大大减少损失.

第四, 为了确定是否进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可以提供一种补救措施, 索赔人的律师将不得不确定潜在的索赔人,因为投资条约根据法人成立的地点授予受保护的投资者地位. 一开始, 重要的是要分析投资的持有结构,以了解哪些公司参与了投资加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为这将确定潜在的索赔人. 通过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投资并不罕见, 通常出于税收目的, 投资者以一种能够为他们提供条约保护的方式进行投资结构设计变得越来越普遍. 索赔人必须满足其他基本要求才能获得条约保护,这一点也很重要. 例如, 索赔人必须在涉嫌不良行为发生时持有该投资,并且条约当然必须在不良行为发生时已经生效.

进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时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在讨论是否与律师进行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时, 投资者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损害赔偿: 控股公司经常将投资条约要求作为索赔人提出,但是当投资流没有通过该控股实体时,这可能不是最好的主意. 如果控股公司没有在项目上花钱, 它可能不要求实际投资的金额.

信誉度: 实际的投资者提出索赔 (即. 投资的实际所有者) 可以提高索赔的可信度,但是如果索赔人输掉仲裁并且对他的费用作出裁决,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没有办法,索赔人将不得不支付.

税收: 如果索赔人是控股实体, 如果要对这个实体做出重大裁决,则需要提前考虑重要的税收问题,然后该实体需要将收益分配到整个公司链中.

援引哪个条约: 当公司链中有多个投资条约涵盖的实体时,我们正在决定使用哪个实体, 索赔人的律师将不得不考虑几个问题和风险, 特别是在欧盟范围内. 第一, 如果条约是由欧盟成员国签订的, 欧盟委员会代表被告人有介入的风险,该人将辩称该条约已不再存在,并已被欧盟法律所取代 (尽管这样的论点尚未被接受). 第二, 仲裁引起欧盟法律问题的程度 (例如, 国家补助) 并且该索赔人收到了大量, 欧盟委员会有可能鼓励受访者不付款. 第三, 欧盟两个成员国, 意大利和捷克共和国, 缔结了双边投资条约, 以欧盟内部BIT违反某些欧盟规定为由终止了该协议,并添加了明确排除BIT日落条款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因为国家是条约的主人, 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出的索赔人将不再能够提出其索赔,并且法庭将不得不终止诉讼程序.

结论, ICSID仍然是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主要论坛,特别是由于其独立的机制 (没有国家法院干预的空间) 及其执行机制. ICSID的缺点之一, 然而, 是索赔人不能任命其本国国民为仲裁员, 这可能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因为它在代表一些通常是聘请首席仲裁员的几个国家的国民的实体提出索赔时限制了仲裁员的数量. 如果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出索赔,则投资者-国家仲裁中的索赔人律师将不受此限制。.

PetrPolášek的演讲, 白色 & 案件, 华盛顿州, 直流电, 实践中的投资仲裁: 从内部看, 会议 26 九月 2015, 日内瓦 (亚足联, 国际刑事法院,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奥利维尔·马奎斯(Olivier Marquais), 关联, Aceris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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