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

Aceris Law LLC 提供的国际仲裁信息

  • 国际仲裁资源
  • 搜索引擎
  • 仲裁范本
  • 仲裁请求范本
  • 寻找国际仲裁员
  • 博客
  • 仲裁法
  • 仲裁律师
你在这里: 家 / 国际商会仲裁 / 已修改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关键变更

已修改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关键变更

14/11/2020 通过 国际仲裁

上 8 十月 2020, 的 国际商会发布了其仲裁规则的非正式修订版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的 草案文本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在12月正式发布之前,仍需进行编辑更正 2020.

的 2021 ICC规则将于以下日期生效 1 一月 2021 并适用于该日期或之后开始的所有ICC仲裁, 无论底层何时 仲裁协议 结束了, 除非各方“同意在其仲裁协议日期生效” (文章 6(1)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ICC仲裁规则的先前版本, 目前有效, 是个 2017 仲裁规则 (“2017 规则”), 默认情况下,它将继续适用于之前注册的ICC仲裁 1 一月 2021.

最重大的变化 2021 《国际商会规则》包括披露第三方资助安排的必要性, 仲裁庭下令加入的权力的扩大, 合并并获得其他奖项, 引入具体条款以应对投资条约仲裁, 电子通讯方式的使用越来越多, 以及快速程序规则的扩展适用范围.

该仲裁项下的仲裁费用没有增加。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在线ICC费用计算器是 在这里可用), 这是有益的. 在最近修订的版本中不是这种情况 2020 LCIA仲裁规则 和 2020 LCIA仲裁费用表, 生效于 1 十月 2020, 通过以下方式增加LCIA仲裁的费用: 10% 至 12,5%, 其他显着变化, 讨论 这里.

的主要修正案 2021 下文将详细讨论ICC规则.

2021-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披露第三方出资者的新职责

的重要补充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旨在提高国际商会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是段 7 的文章 11, 这带来了新的, 各方有明确的责任公开他们已订立的任何第三方出资者协议.

新文章 11(7)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为了协助潜在的仲裁员和仲裁员履行其在本细则下的职责 11(2) 和 11(3), 各方必须立即通知秘书处, 仲裁庭及其他各方, 已订立为索赔或抗辩供资安排的任何非当事方的存在和身份 并在该结果中对仲裁结果具有经济利益.” (重点增加)

过去几年, 关于 在国际仲裁中披露第三方资助协议 (关于在国际仲裁工作中获取第三方的有用指南是 在这里可用). 仲裁规则, 以及国家法律, 曾经在这个问题上保持沉默, 虽然会造成利益冲突. 这已不再是这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 2014 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 还解决了仲裁员公正和独立的背景下披露第三方资助协议的问题, 将第三方出资者和保险人与具有“裁决的直接经济利益.”

通用标准说明 6(b) 的 2014 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

[…] “与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出资者和保险公司可能在裁决中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并因此可以视为与当事方等效. 为了这些目的, 术语“第三方出资者”和“保险人”是指提供资金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或其他物质支持, 提起诉讼或抗辩,并且在以下方面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或有义务补偿一方, 仲裁裁决.” (重点增加)

其他党派的加入

的 2021 还对ICC规则进行了修改,以使加入其他各方的负担减轻了, 为了迎合复杂, 多方和多合同仲裁, 视情况而定, 例如, 在建筑纠纷中, 通常通过仲裁解决.

下条 7(1) 的 2017 规则, 不能加入其他任何一方”在确认或任命任何仲裁员之后, 除非各方, 包括另一方, 否则同意[d].”新插入的段落 5 的文章 7 的 2021 ICC规则允许提出加入第三方的请求 即使 确认或任命仲裁员, 如果仲裁庭对此做出决定, 在考虑“所有相关情况”, 另一方接受法庭的组成并同意职权范围, 适用时.

这意味着在仲裁过程中现在可以加入其他方, 即使仲裁双方不同意, 只要仲裁庭批准了合并请求,并且第三方同意加入仲裁.

“有关情况”由仲裁庭考虑, 确定联接是否合适, 包括 表面相 对另一方的管辖权, 再次参加的时间, 可能的利益冲突, 以及合并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新文章 7(5)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在确认或任命任何仲裁员后提出的任何加入申请 由仲裁庭决定 一旦构成 并应由另一方接受 仲裁庭的组成并同意职权范围, 适用时. 在决定这种加入申请时, 仲裁庭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 其中可能包括仲裁庭对另一方是否具有表面上的管辖权, 申请加入的时间, 可能的利益冲突以及合并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加入另一方的任何决定均不影响仲裁庭对其对该当事方的管辖权的决定.” (重点已添加)

仲裁合并

文章 10(b) 已进行了修订,以便在“仲裁中的所有索赔均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 或协议.虽然措辞并不理想, 它 旨在允许“在不同当事方在场的情况下合并案件”, 作为 ICC解释. 这也消除了先前的困惑,即在将仲裁要求提交多个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合并, 经常发生. 文章的最新措辞 10(C) 进一步说明它适用于“不在同一仲裁协议下达成.”

新文章 10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法院可, 应一方要求, 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为一个仲裁, 哪里:

一种) 双方已同意合并; 要么
b) 仲裁中的所有索赔均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 或协议; 要么
C) the claims in the arbitrations 没有做 在同一个或多个仲裁协议下, 但仲裁是在同一当事方之间, 仲裁中的争议是由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引起的, 并且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是兼容的.
” (重点已添加)

旧文章 10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法院可, 应一方要求, 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为一个仲裁, 哪里:
一种) 双方已同意合并; 要么
b) 仲裁中的所有索赔均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 要么
C) 仲裁中的要求 根据一项以上的仲裁协议订立, 仲裁是在同一当事方之间, 仲裁中的争议是由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引起的, 并且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是兼容的.
在决定是否巩固, 法院可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任何情况, 包括是否已在多个仲裁中确认或任命了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并且, 如果是这样的话, 是否已确认或任命相同或不同的人.
” (重点增加)

这些修正案与 经修订的LCIA仲裁规则中合并条款的最新更改, 扩大了仲裁庭和LCIA法院在当事方不相同的情况下下令合并的权力, 但他们的争议源于相同或相关的交易 (2020 LCIA仲裁规则, 文章 22.7 和 22.8).

即使双方达成协议,ICC法院也有权任命仲裁员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补充 2021 《国际商会规则》为段落 9 的文章 12 (仲裁庭的组成) 赋予ICC法院权力”在特殊情况下”,无论“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方法达成的任何协议”.

考虑到仲裁裁决可能被拒绝承认的少数几个原因之一,这是一个雄心勃勃的补充。 1958 纽约公约, 第五条(1)(d) 在哪里 “仲裁机关的组成 […] 不符合双方的协议”.

国际商会法院将如何解释仍有待观察, 在实践中, 未定义的“特殊情况下”以证明在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上偏离当事各方的协议, 而不会将由此产生的裁决暴露于可执行性障碍.

的 国际商会评论 在这方面,该规定旨在允许法庭“忽视可能损害裁决效力的不合理的仲裁协议”, 从而保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

新文章 12(9)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即使当事各方就仲裁庭的组成方法达成任何协议,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仲裁庭的每位成员,以避免可能会影响裁决效力的不平等待遇和不公平现象的重大风险。.”

与投资条约仲裁有关的规定

根据 2019 ICC争议解决统计 (在这里可用 下载), “以来 1996, 当第一个BIT案件被登记时, 至今, ICC已管理 42 双边投资条约的案例.”尽管过去几年处理的投资争议相对较少, 国际商会对其提案进行了两项修订 2021 《国际商会规则》明确提及条约引起的争端.

第一, 文章 13(6) 的 2021 根据《国际商会规则》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应任命与该仲裁的任何一方国籍不同的仲裁员: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源自条约”.

新文章 13(6)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只要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由条约引起的,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员的国籍不得与仲裁的任何一方相同.”

第二, 文章 29(6)(C) 的 2021 ICC Rules excludes the use of emergency arbitration where “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由条约产生的.”排除这种理由的理由似乎是,ICC紧急仲裁计划中规定的紧迫的期限对于参与投资纠纷的国家或国有实体不可行, 这是一个有效的担忧.

新文章 29(6)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如果《紧急仲裁员规定》不适用,: 一种) 根据《规则》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在 1 一月 2012; b) 双方同意选择退出《紧急仲裁员规定》; 或c) 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由条约产生的.” (重点增加)

政党代表–排除新律师以避免利益冲突

文章 17 的 2021 ICC规则现已分为三段, 前两个是新添加的内容,最后一个包含新内容, 在下面 2017 规则, 整篇文章 17.

段 1 当事人有明确的义务及时通知所有仲裁参与者, 即, 国际商会秘书处, 仲裁庭和当事方, 其表示的任何变化. 这反映了当前的普遍做法.

段 2 包含更强大的变化, 赋予仲裁庭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从诉讼中排除新律师或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的权力, 旨在保护程序的完整性 (并防止当当事人变更律师时需要更改仲裁庭).

新文章 17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政党代表)

“1) 各方必须立即通知秘书处, 仲裁庭及其代表的任何其他变更.

2) 仲裁庭可以, 一旦组成,并在适当的时间内为当事方提供了以书面形式发表评论的机会,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由当事方代表变更引起的仲裁员利益冲突, 包括排除新党代表 不参与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

3) 仲裁开始后的任何时间, 仲裁庭或秘书处可要求任何当事方代表授权的证明.” (重点增加)

旧文章 17 的 2017 规则 (授权证明)

“仲裁开始后的任何时间, 仲裁庭或秘书处可要求任何当事方代表授权的证明.”

加急程序规则

附录六, 文章 1(2)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扩大了普遍适用的快速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 (文章 30 和附录六) 通过增加他们退出美元的申请门槛 2 百万美元 3 百万.

附录六, 文章 1(2)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条款中提到的金额 30(2), A项) 的规则是: 一世) 美元$ 2,000,000 如果《规则》规定的仲裁协议是在以下日期或之后订立的 1 游行 2017 和之前 1 一月 2021 要么 ii) 美元$ 3,000,000 如果《规则》规定的仲裁协议是在以下日期或之后订立的 1 一月 2021.” (重点增加)

电子通信和提交的首要性

下条 3(1)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现在的默认规则是“所有诉状和其他书面通讯“ 是为了 ”被发送给每一方, 每个仲裁员, 和秘书处”通过电子方式, 而, 在下面 2017 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则提供多种 [硬] 副本足以为每一方提供一份副本, 每位仲裁员加一名, 一个给秘书处.”

新文章 3(1)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另存为 4(4)(b) 和 5(3), 所有诉状和其他书面通讯 任何一方提交, 以及所附的所有文件, 应发送给每一方, 每个仲裁员, 和秘书处. 仲裁庭给当事各方的任何通知或通讯也应一式两份发送给秘书处.” (重点已添加)

旧文章 3(1)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所有诉状和其他书面通讯 任何一方提交, 以及所附的所有文件, 应当提供足够多的副本以便为各方提供一份副本, 每位仲裁员加一名, 一个给秘书处. 仲裁庭发给当事各方的任何通知或通讯的副本应送交秘书处.” (重点已添加)

相应地, 的 2021 ICC规则流离失所者条款 4(4)(一种) 的 2017 默认情况下必须将仲裁请求以纸件形式提交所有有关当事方的规则. 下条 4(4)(b)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现在仅需要纸质副本“索赔人要求通过收据交付来传递请求, 挂号信或快递.”

新文章 4(4)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与请求一起, 索赔人应:
一种) 支付附录三要求的申请费 (“仲裁费用”) 在提交请求之日生效; 和
b) 提交足够数量的请求副本给对方, 每个仲裁员和秘书处 索赔人要求通过收据交付来传递请求, 挂号信或快递.
” (重点增加)

旧文章 4(4)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与请求一起, 索赔人应:
一种) 提交文章要求的副本数 3(1); 和
b) 支付附录三要求的申请费 (“仲裁费用”) 在提交请求之日生效.
” (重点增加)

相似地, 根据修改后的条款 5(3)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默认情况下,不再需要仲裁请求答案的纸质副本, 但只有 ”被申请人要求通过收据交付的方式传送, 挂号信或快递.”

这些修订是对新数字时代的欢迎改编, 旨在减少不必要的印刷和运输成本,并更加环保.

虚拟听证会

修改后的文章 26(1)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明确规定了持有的可能性 虚拟听证会, 在此期间成为新常态 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 新的措词进一步澄清了不一定举行听证会, 除非任何一方要求, 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 此更改与 ICC关于旨在缓解Covid-19大流行影响的可能措施的说明, 提供, 除其他外, 有关虚拟听证会的指南.

新文章 26(1)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如果任何当事方要求或举行听证会,, 这样的请求失败, 如果仲裁庭自行决定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 何时举行听证会, 仲裁庭, 给合理的通知, 应召集当事各方在当日及其所确定的地点出庭. 仲裁庭可以决定, 在咨询各方之后, 并根据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情况, 那 任何听证将通过现场出席或通过电视会议进行, 电话或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 (重点已添加)

旧文章 26(1)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何时举行听证会, 仲裁庭, 给合理的通知, 应召集当事各方在当日及其所确定的地点出庭.”

附加奖

该条款下的另一项新插入条款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文章 36(3), 允许当事方提出申请, 中 30 收到奖励之日起, 要求就仲裁庭省略裁定作出额外裁决. 另一方应被授予“一种 短时限, 通常不超过 30 天”以评论额外奖励的申请, 在法庭作出决定之前.

《 2o17规则》没有此类规定,因此, 除非席位法律有规定允许额外裁决, 当事方必须对国际商会仲裁庭以前忽略的事项进行全新的仲裁. 风险, 当然, 各方会轻而易举地要求获得额外奖励.

新文章 36(3)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任何 应用 派对的 获得额外奖励 关于仲裁庭省略的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要求,必须向秘书处提出 中 30 收到awar的天数d 通过这样的聚会. 申请转交仲裁庭后, 后者应给予另一方以较短的时限, 通常不超过 30 天, 从该一方或多方收到的申请开始, 提交任何评论. 仲裁庭应在不迟于法院将有关申请的决定以草案形式提交法院。 30 收到对方的任何评论的时限届满后的几天,或在法院可能决定的其他期限内.” (重点已添加)

文章 2(v) 的 2021 相应地修改了ICC规则以反映此更改: 术语 ”“奖励”包括, 除其他外, 临时的, 部分的, 最后, 要么 额外 奖.”

准据法与争端解决

另一个新颖的补充 2021 《国际商会规则》为条款 43, 其中规定,任何因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管理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受法国法律管辖,并由巴黎司法法庭解决 (巴黎司法法院) 在法国”, 被授予“专属管辖权.”在以前的版本中找不到此类规定. 国际商会受到败诉方的威胁威胁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将使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在一个司法管辖区为自己辩护, 这样做是可取的,这样就不必将有时是虚假诉讼的高额费用转嫁给ICC仲裁的用户.

新文章 43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因法院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均应受法国法律管辖,并由巴黎司法法庭解决。 (巴黎司法法院) 在法国, 拥有专属管辖权.”

的 2020 LCIA仲裁规则 最近引入了类似的规定, 文章 31.3, 授予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专属管辖权,以审理和决定任何诉讼, 由LCIA管理的仲裁引起的诉讼或诉讼.

* * *

总共, 的修订 2021 仲裁规则提高了整体效率, 国际商会仲裁的灵活性和透明度, 以及整理国际仲裁的最新趋势, 例如更多地使用电子通讯和虚拟听证会. 这些变化值得欢迎.

  • 阿纳斯塔西娅·泽维莱库(Anastasia Tzevelekou), 阿西里斯法

提起下: 国际商会仲裁

搜索仲裁信息

涉及国际组织的仲裁

在开始仲裁之前: 要问的六个关键问题

如何开始ICDR仲裁: 从提交到法庭任命

幕后: ICC仲裁的分步指南

跨文化差异和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当仲裁员使用AI时: Lapaglia v. 阀门和裁决的边界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仲裁

选择正确的仲裁员的重要性

根据英语法律的股份购买协议纠纷仲裁

ICC仲裁中的可追回费用是多少?

加勒比海仲裁

英国仲裁法 2025: 关键改革

翻译


推荐链接

  • 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CDR)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 SCC仲裁院 (SCC)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
  •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 (MORE)

关于我们

本网站的国际仲裁信息由 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 Aceris Law LLC.

© 2012-2025 ·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