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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2012)

26/06/2014 通过 国际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2012)

这些ICC仲裁规则自6月起生效 2014. 在某些情况下,ICC仲裁规则可以在国际上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以及解决投资条约仲裁. 它们适用于几乎所有国际商业纠纷.

ICC仲裁规则的全文本 (2012) 在下面提供, 并已被翻译成 32 不同语言. 单击下面的网格可以访问单个文章.


入门条款

文章 1国际仲裁法院
文章 2定义
文章 3书面通知或通讯; 时间限制

开始仲裁

文章 4申请仲裁
文章 5答复要求; 反诉
文章 6仲裁协议的效力

多方, 多个合同和合并

文章 7其他党派的加入
文章 8多方之间的索赔
文章 9多份合约
文章 10仲裁合并

仲裁庭

文章 11一般规定
文章 12仲裁庭的组成
文章 13任命和确认仲裁员
文章 14仲裁员的挑战
文章 15更换仲裁员

仲裁程序

文章 16将文件传输到仲裁庭
文章 17授权证明
文章 18仲裁地点
文章 19议事规则
文章 20仲裁语言
文章 21适用法律规则
文章 22仲裁的进行
文章 23职权范围
文章 24案件管理会议和程序时间表
文章 25确立案件事实
文章 26听证会
文章 27裁决书的结案日期和提交日期
文章 28保存和临时措施
文章 29紧急仲裁员

获奖情况

文章 30最终裁决的时限
文章 31颁奖
文章 32同意书奖
文章 33法院对裁决的审查
文章 34通知, 裁决的保存和执行
文章 35奖项的更正和解释; 取消奖励

费用

文章 36预先支付仲裁费用
文章 37仲裁费用的决定

杂

文章 38修改的时限
文章 39放弃
文章 40责任范围
文章 41一般规则

附录一–国际仲裁法院章程

文章 1功能
文章 2法院组成
文章 3约定
文章 4法院全体会议
文章 5委员会
文章 6保密
文章 7修改仲裁规则

附录二–国际仲裁法院内部规则

文章 1国际仲裁法院工作的机密性
文章 2国际仲裁法院成员参加ICC仲裁
文章 3法院法官与国际刑事法院国家委员会和团体之间的关系
文章 4法院委员会
文章 5法院秘书处
文章 6仲裁裁决的审查

附录三–仲裁费用

文章 1成本预付款
文章 2费用
文章 3ICC作为任命机构
文章 4行政费用和仲裁员的收费标准

附录四–案件管理技巧

附录五–紧急仲裁员规则

文章 1申请紧急措施
文章 2任命紧急仲裁员; 文件传输
文章 3紧急仲裁员的挑战
文章 4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位置
文章 5议事录
文章 6订购
文章 7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费用
文章 8一般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文本 (2012)

介绍性规定

文章 1: 国际仲裁法院
1)
国际仲裁法院 (法院”) 国际商会 (“ ICC”) 是国际商会的独立仲裁机构. 法院规约载于附录一.
2)
法院本身不会解决争端. 它负责仲裁庭对争端的解决, 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 (规则”). 法院是根据《规则》授权进行仲裁的唯一机构, 包括根据规则对授予的裁决进行审查和批准. 它制定了自己的内部规则, 在附录二中列出 (“内部规则”).
3)
法院院长 (“总统”) 要么, 在总统缺席或应总统要求的情况下, 其一名副院长有权代表法院作出紧急决定, 但任何此类决定均应报告给法院下届会议.
4)
根据内部规则的规定, 法院可将由其成员组成的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授权作出某些决定, 但任何此类决定均应报告给法院下届会议.
5)
法院秘书处协助法院开展工作 (“秘书处”) 在秘书长的指导下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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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定义
在规则中:
(一世) “仲裁庭”包括一名或多名仲裁员;
(ii) “索赔人”包括一个或多个索赔人, “受访者”包括一个或多个受访者, “附加方”包括一个或多个附加方;
(三) “当事人”包括索赔人, 受访者或其他各方;
(四) “索赔”包括任何一方对任何其他方的任何索赔;
(v) “奖励”包括, 除其他外, 临时的, 部分或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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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书面通知或通讯; 时间限制
1)
任何一方提交的所有诉状和其他书面通讯, 以及所附的所有文件, 应当提供足够多的副本以便为各方提供一份副本, 每位仲裁员加一名, 一个给秘书处. 仲裁庭发给当事各方的任何通知或通讯的副本应送交秘书处.
2)
秘书处和仲裁庭的所有通知或通讯均应发给预定提供该信息的当事方或其代表的最后地址, 由有关一方或另一方通知. 此类通知或通讯可通过收据交付, 挂号信, 信使, 电子邮件, 或提供发送记录的任何其他电信方式.
3)
通知或通讯应视为当事方本身或其代表收到通知之日, 或如果按照条款进行了接收 3(2).
4)
《规则》规定或规定的时间段应自根据第30条被视为作出通知或来文之日起第二天开始 3(3). 如果该日期之后的第二天是法定假日, 或通知或通讯被视为已在该国家/地区的非营业日, 时间段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时间段的计算中包括法定假日和非工作日. 如果授予的相关时间段的最后一天是在该国被视为发出通知或通讯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非工作日, 该期限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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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仲裁

文章 4: 申请仲裁
1)
希望根据《规则》进行仲裁的当事方应提交其仲裁请求 (“请求”) 在内部规则中指定的任何办公室提交秘书处. 秘书处应将请求的接收情况和接收日期通知给索赔人和答辩人.
2)
秘书处收到请求的日期, 为了所有目的, 被视为仲裁开始日期.
3)
该请求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种) 全名, 描述, 双方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b) 全名, 任何人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s) 在仲裁中代表原告;
C) 引起索赔的争议的性质和情况的说明,以及提出索赔的依据;
d) 寻求救济的声明, 以及任何量化索赔的金额,以及, 对其他可能, 任何其他索赔的货币价值估计;
Ë) 任何相关协议和, 特别是, 仲裁协议(s);
F) 根据多个仲裁协议提出索赔, 提出每项索赔的仲裁协议的说明;
G) 所有相关细节以及关于仲裁员人数及其选择的任何意见或建议,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12 和 13, 以及据此所需的任何仲裁员提名; 和
H) 所有相关细节以及对仲裁地点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
索赔人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随请求一起提交其他文件或信息,或者可能有助于有效解决争议.
4)
与请求一起, 索赔人应:
一种) 提交文章要求的副本数 3(1); 和
b) 支付附录三要求的申请费 (“仲裁费用”) 在提交请求之日生效.
如果索赔人不遵守这些要求之一, 秘书处可以确定索赔人必须遵守的期限, 未能关闭该文件,而不会损害索赔人以后在另一请求中提出相同索赔的权利.
5)
一旦秘书处拥有足够的请求书副本和所需的备案费,秘书处应将请求书副本和随附的文件转发给被申请人,以答复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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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 答复要求; 反诉
1)
中 30 自收到秘书处的要求之日起, 被申请人应提交答案 (答案”) 其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种) 全名, 描述, 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b) 全名, 任何人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s) 代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
C) 它对引起索赔的纠纷的性质和情况以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的评论;
d) 它对寻求救济的回应;
Ë) 关于仲裁员人数及其选择的任何意见或建议,并根据索赔人的建议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12 和 13, 以及据此所需的任何仲裁员提名; 和
F) 关于仲裁地点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
被申请人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或在答案中提供其他文件或信息,以帮助有效解决争议。.
2)
秘书处可允许答辩人延长提交答案的时间, 但申请延期的条件包括被申请人对仲裁员人数及其选择的意见或建议,以及, 在文章要求的地方 12 和 13, 仲裁员的提名. 如果被告没有这样做, 法院应按照《规则》进行.
3)
答案应按本条规定的份数提交秘书处。 3(1).
4)
秘书处应将答案及其所附文件传达给所有其他各方.
5)
被申请人提出的任何反诉均应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应提供:
一种) 引起反诉的争议的性质和情况的说明,以及提出反诉的依据;
b) 寻求救济的声明以及任何量化的反诉金额,以及, 对其他可能, 任何其他反诉的货币价值估计; C) 任何相关协议和, 特别是, 仲裁协议(s); 和
d) 根据一项以上仲裁协议提出反诉, 仲裁协议的说明,根据该协议,每个反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提交其认为适当或可能有助于有效解决争端的其他文件或信息以及反请求.
6)
索赔人应在其内对任何反请求提出答复 30 自秘书处收到反诉之日起数日. 在将文件传输到仲裁庭之前, 秘书处可准许原告延长提交答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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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 仲裁协议的效力
1)
当事各方已同意根据《规则》进行仲裁, 他们应被视为已事实上在仲裁开始之日向规则提交了, 除非他们已同意遵守其仲裁协议之日有效的规则.
2)
通过同意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已同意仲裁应由法院进行.
3)
如果提出索赔的任何一方均未提交答复, 或提出关于存在的一项或多项请求,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范围,或是否可以在一个仲裁中一起确定仲裁中提出的所有权利要求, 仲裁应继续进行,有关管辖权的问题或是否可以在该仲裁中一起解决索赔的任何问题,应由仲裁庭直接决定, 除非秘书长将此事转交给法院根据本条作出决定 6(4).
4)
在所有情况下,根据本条移交给法院 6(3), 法院应决定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进行仲裁. 如果法院初步确信在该规则下可能存在仲裁协议,则仲裁应继续进行. 特别是:
(一世) 仲裁当事人超过两个的地方, 仲裁应在当事各方之间进行, 包括根据本条加入的任何其他当事方 7, 法院表面上信纳,《仲裁规则》所规定的仲裁协议可能对它们具有约束力; 和
(ii) 凡根据本条提出的主张 9 根据一项以上的仲裁协议订立, 仲裁应就法院初步信纳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种) 这些索赔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可能是兼容的, 和 (b) 仲裁各方可能已经同意可以在一个仲裁中一起确定这些索偿要求.
法院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决 6(4) 在不影响任何一方的认罪或请求的可采性或是非曲直的情况下.
5)
在法院根据本条裁定的所有事项中 6(4), 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任何决定, 除非法院裁定不能进行仲裁的当事方或索赔, 然后由仲裁庭自行处理.
6)
通知当事方有关法院根据《宪法》第7条作出的决定 6(4) 关于某些或全部仲裁不能进行的仲裁,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询问, 以及关于哪个, 有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
7)
法院根据本条作出裁决的地方 6(4) 仲裁不能针对任何索赔进行, 该决定不应阻止当事方日后在其他程序中重新提出相同的主张.
8)
任何一方拒绝或不参加仲裁或其任何阶段, 即使拒绝或失败,仲裁仍应继续进行.
9)
除非另有约定, 仲裁庭不得因不存在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任何指控而不再具有管辖权, 前提是仲裁庭维持仲裁协议的效力. 即使合同本身可能不存在或无效,仲裁庭仍应继续具有管辖权来确定当事方各自的权利并决定其主张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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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 多种合同和合并

文章 7: 其他党派的加入
1)
希望加入仲裁另一方的当事方应向另一方提交仲裁请求 (“加入要求”) 到秘书处. 秘书处收到加入要求的日期, 为了所有目的, 被视为对另一方提起仲裁的日期. 任何此类合并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6(3)–6(7) 和 9. 在确认或任命任何仲裁员后,不得加入其他任何一方, 除非各方, 包括另一方, 否则同意. 秘书处可以设定提交加入申请的期限.
2)
加盟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种) 现有仲裁的案例参考;
b) 全名, 描述, 双方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包括另一方; 和
C) 条款中指定的信息 4(3) c项), d), Ë) 和f).
提出加入合并请求的一方可以随其提交其认为适当或可能有助于有效解决争端的其他文件或信息。.
3)
条款规定 4(4) 和 4(5) 适用, 比照, 加盟要求.

4)
另一方应按照, 比照, 与条款的规定 5(1)–5(4). 另一方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向任何其他方提出索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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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 多方之间的索赔
1)
与多方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对任何另一方提出索赔, 遵守条款规定 6(3)–6(7) 和 9 并规定,在未经仲裁庭授权的情况下,法院签署或批准职权范围后不得提出新的要求 23(4).
2)
根据本条提出索赔的任何一方 8(1) 应提供条款中指定的信息 4(3) c项), d), Ë) 和f).
3)
秘书处根据第15条将文件转交仲裁庭之前 16, 以下规定适用, 比照, 对任何索赔: 文章 4(4) A项); 文章 4(5); 文章 5(1) 除a项外), b), Ë) 和f); 文章 5(2); 文章 5(3) 和文章 5(4). 此后, 仲裁庭应确定提出索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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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 多份合约

遵守条款规定 6(3)–6(7) 和 23(4), 因一项以上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索赔可以在一次仲裁中提出, 不论这些索偿是根据《规则》提出的一项还是多于一项仲裁协议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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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 仲裁合并
法院可, 应一方要求, 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为一个仲裁, 哪里:
一种) 双方已同意合并; 要么
b) 仲裁中的所有索赔均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 要么
C) 仲裁中的索赔是根据一项以上的仲裁协议提出的, 仲裁是在同一当事方之间, 仲裁中的争议是由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引起的, 并且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是兼容的.
在决定是否巩固, 法院可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任何情况, 包括是否已在多个仲裁中确认或任命了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并且, 如果是这样的话, 是否已确认或任命相同或不同的人.
合并仲裁时, 它们应合并到首先开始的仲裁中, 除非各方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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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文章 11: 一般规定
1)
每位仲裁员都必须并且保持公正,并独立于仲裁各方.
2)
预约或确认之前, 准仲裁员应签署接受声明, 可用性, 公正独立. 准仲裁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披露任何事实或情况,其性质可能会在当事各方的眼中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 以及可能引起对仲裁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 秘书处应以书面形式向各当事方提供此类信息,并为各当事方的评论规定时限.
3)
仲裁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和当事方披露任何与本条所述内容相似的事实或情况。 11(2) 关于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公正性或独立性.
4)
法院关于任命的决定, 确认, 挑战或替代仲裁员为最终决定, 并且不得告知做出此类决定的原因.
5)
通过接受服务, 仲裁员承诺按照《规则》履行职责.
6)
在各方未另行规定的范围内, 仲裁庭的设立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 12 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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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人数
1)
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裁决.

2)
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情况, 法院应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 除法院认为该争端可保证任命三名仲裁员外,. 在这种情况下, 索赔人应在以下期限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15 自收到法院裁决通知之日起, 并且被申请人应在以下期限内提名一名仲裁员 15 自收到索赔人的提名通知之日起. 如果当事方未能提名仲裁员, 任命应由法院作出.

独家仲裁员
3)
当事人同意由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情况, 他们可能会, 通过协议, 提名唯一的仲裁员进行确认. 如果当事方未能在内部指定一名唯一的仲裁员 30 另一方收到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之日起几天, 或在秘书处可能允许的额外时间内, 独任仲裁员应由法院任命.

三名仲裁员
4)
当事人同意由三名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情况, 各方应在请求和答案中指定, 分别, 一名仲裁员进行确认. 如果当事方未能提名仲裁员, 任命应由法院作出.
5)
将争议提交三名仲裁员的地方, 第三名仲裁员, 谁将担任仲裁庭庭长, 由法院任命, 除非当事方已同意另一种任命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提名将根据条款进行确认 13. 这样的程序是否不应导致提名 30 从共同仲裁员的确认或任命起算的天数,或当事双方同意或法院确定的任何其他时限, 第三名仲裁员应由法院任命.
6)
有多个索赔人或多个答复者的地方, 争议应转交给三名仲裁员, 多名索赔人, 共同, 和多个受访者, 共同, 应根据本条指定仲裁员进行确认 13.
7)
已加入另一方的地方, 争议应转交给三名仲裁员, 另一方可以, 与索赔人共同(s) 或与被访者(s), 根据本条指定仲裁员进行确认 13.
8)
在没有根据条款进行联合提名的情况下 12(6) 要么 12(7) 以及当事各方均无法同意组成仲裁庭的方法时, 法院可任命仲裁庭的每一名成员,并指定其中一名担任庭长.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担任仲裁员, 申请文章 13 认为合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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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 任命和确认仲裁员
1)
在确认或任命仲裁员时, 法院应考虑准仲裁员的国籍, 与当事各方或其他仲裁员是其国民的国家的居住关系和其他关系,以及准仲裁员根据《规则》进行仲裁的可用性和能力. 如果秘书长根据本条确认仲裁员,则同样适用 13(2).
2)
秘书长可确认为共同仲裁员, 由当事方或根据其特定协议提名的唯一仲裁员和仲裁庭庭长, 前提是他们提交的陈述不包含任何关于公正性或独立性的限定条件,或者关于公正性或独立性的合格陈述不引起异议. 确认书应向法院下届会议报告。. 如果秘书长认为是一名共同仲裁员, 不应确认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 此事应提交法院.
3)
法院任命仲裁员的地方, 它应根据其认为合适的ICC全国委员会或ICC小组的建议进行任命. 如果法院不接受所提建议, 或国家委员会或国家小组未能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的提案, 法院可以重复其请求, 要求其他国家委员会或小组认为合适的提案, 或直接任命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
4)
法院还可以直接任命任何其认为合适的人作为仲裁员。:
一种) 一个或多个当事方是一个国家或声称是一个国家实体; 要么
b) 法院认为,从没有国家委员会或国家集团的国家或地区任命一名仲裁员是适当的; 要么
C) 庭长向法院证明存在以下情况, 总统认为, 直接和必要的约会.
5)
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应具有当事国以外的国籍. 然而, 在适当的情况下,但前提是当事各方均未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唯一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可选自任何当事方为国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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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 仲裁员的挑战
1)
仲裁员的挑战, 无论是因为据称缺乏公正性还是独立性, 否则, 应通过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声明,具体说明质疑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
2)
接受挑战, 它必须由任何一方在 30 该当事方收到任命通知书或仲裁员确认书之日起, 或内 30 从提出异议的一方获悉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的日期起(如果该日期晚于收到此类通知的日期).
3)
法院应决定可否受理和, 与此同时, 如果有必要, 秘书处为有关仲裁员提供机会后提出质疑的案情, 另一方或其他任何一方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评论. 此类评论应传达给当事方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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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 更换仲裁员
1)
仲裁员死后应予更换, 在法院接受仲裁员的辞职后, 在法院接受质疑后, 或经法院接受所有当事方的请求.
2)
当法院裁定该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事实被阻止履行仲裁员的职能时,也应由其主动替换。, 或者仲裁员没有按照《规则》或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这些职能.
3)
什么时候, 根据已经引起注意的信息, 法院考虑适用第 15(2), 由有关仲裁员决定, 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其他任何成员都有机会在适当的时间内发表书面评论. 此类评论应传达给当事方和仲裁员.
4)
更换仲裁员时, 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遵循最初的提名程序. 一旦重组, 邀请各方发表评论后, 仲裁庭应确定在重新组建的仲裁庭之前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应重复先前的程序.

5)
程序结束后, 而不是代替已根据《公约》条款死亡或被法院撤职的仲裁员 15(1) 要么 15(2), 法院可裁定, 当它认为合适的时候, 其余的仲裁员应继续进行仲裁. 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 法院应考虑其余仲裁员和当事方的意见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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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文章 16: 将文件传输到仲裁庭 构成文件后,秘书处应立即将其转交仲裁庭, 前提是已支付秘书处在此阶段要求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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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 授权证明
仲裁开始后的任何时间, 仲裁庭或秘书处可要求任何当事方代表授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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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 仲裁地点
1)
仲裁地点应由法院确定, 除非双方同意.
2)
仲裁庭可以, 与双方协商后, 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方举行听证会和会议,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3)
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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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 议事规则
仲裁庭的诉讼程序应受《仲裁规则》和, 规则无声的地方, 根据双方或, 让他们失败, 仲裁庭可以和解, 因此是否参考了将要适用于仲裁的国内法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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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 仲裁语言
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庭应确定仲裁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充分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包括合同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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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 适用法律规则
1)
当事人应自由商定仲裁庭适用于争端案情的法律规则. 在没有任何此类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
2)
仲裁庭应考虑合同规定, 如果有的话, 双方之间以及任何相关贸易惯例中.
3)
仲裁庭只有在当事各方已同意赋予它这种和解权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该和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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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 仲裁的进行
1)
仲裁庭和当事各方应尽一切努力以迅速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 考虑到争议的复杂性和价值.
2)
为了确保有效的案件管理, 仲裁庭, 在咨询各方之后, 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 只要它们不违反双方的任何协议.
3)
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仲裁庭可以就仲裁程序的保密性或与仲裁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作出命令,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4)
在所有情况下, 仲裁庭应公平公正地采取行动,并确保每一方都有合理的机会陈述其案件.
5)
当事人承诺遵守仲裁庭的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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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 职权范围
1)
收到秘书处的文件后, 仲裁庭应起草, 根据文件或当事各方在场并根据其最近提交的文件, 定义其职权范围的文件. 该文件应包括以下细节:
一种) 全名, 描述, 各方和任何人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s) 代表仲裁中的当事方;
b) 仲裁过程中可以进行通知和通讯的地址;
C) 双方各自的主张以及各方寻求的救济的摘要, 以及任何量化索赔的金额,以及, 对其他可能, 任何其他索赔的货币价值估计;
d) 除非仲裁庭认为不适当, 有待确定的问题清单;
Ë) 全名, 每个仲裁员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F) 仲裁地点; 和
G) 适用程序规则的细节和, 如果是这样的话, 提及赋予仲裁庭以和可亲的权力或依法公平进行裁决的权力.
2)
职权范围应由当事各方和仲裁庭签署. 传输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 仲裁庭应将其和当事方签署的职权范围转交法院. 法院可以根据仲裁庭的合理要求延长其期限,或者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延长期限.
3)
如果任何一方拒绝参加职责范围的草拟或签署, 他们应提交法院批准. 根据条款签署了职权范围 23(2) 或经法院批准, 仲裁应继续进行.
4)
在职权范围经法院签署或批准后, 除非获得仲裁庭的授权,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超出职权范围的新主张, 应考虑此类新主张的性质, 仲裁阶段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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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 案件管理会议和程序时间表
1)
拟定职权范围时或之后尽快, 仲裁庭应召集案件管理会议,就可能根据本条采取的程序性措施与当事方进行磋商。 22(2).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附录IV中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案件管理技术.
2)
在这样的会议期间或之后, 仲裁庭应确定仲裁所要遵循的程序时间表. 程序时间表及其任何修改应通知法院和当事各方.
3)
确保持续有效的案件管理, 仲裁庭, 在通过进一步的案件管理会议或其他方式咨询当事方之后, 可以采取进一步的程序措施或修改程序时间表.
4)
案例管理会议可以通过亲自开会进行, 通过视频会议, 电话或类似的通讯方式. 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庭应确定召开会议的方式.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方在案件管理会议之前提交案件管理建议,也可以要求当事方亲自或通过内部代表出席任何案件管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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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 确立案件事实
1)
仲裁庭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诉讼,以采取一切适当手段确定案件事实.
2)
在研究了双方的书面陈述和所有依赖的文件之后, 仲裁庭应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或亲自聆听,, 这样的请求失败, 它可能会自行决定听他们说话.
3)
仲裁庭可以决定听取证人的证词, 由当事方或任何其他人任命的专家, 在当事各方面前, 或在没有他们的情况下,只要他们已被适当传唤.
4)
仲裁庭, 在咨询了各方之后, 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专家, 确定他们的职权范围并接收他们的报告. 应一方要求, 各方应有机会在听证会上质疑任何此类专家.
5)
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时候, 仲裁庭可以召集任何一方提供补充证据.
6)
除非任何当事方要求听证,否则仲裁庭可以仅根据当事方提交的文件裁定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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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 听证会
1)
何时举行听证会, 仲裁庭, 给合理的通知, 应召集当事各方在当日及其所确定的地点出庭.
2)
如果有任何当事方, 虽然被适当召唤, 没有有效辩解而未能出庭, 仲裁庭有权进行听证.
3)
仲裁庭应全权负责听证会, 各方都有权出席. 除经仲裁庭和当事方批准外, 未参与诉讼的人员不得入场.
4)
双方可以亲自出席或通过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 此外, 他们可能会得到顾问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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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 裁决书的结案日期和提交日期
在有关裁决中将要决定的事项的最后听证会之后,或在有关这些事项的最新授权呈文提交后,尽快, 以较晚者为准, 仲裁庭应:
一种) 宣布就裁决中要决定的事项结束诉讼; 和
b) 告知秘书处和当事各方,其预计将根据本条将裁决草案提交法院批准的日期。 33.
诉讼结束后, 不得进一步提出意见或主张, 或产生的证据, 关于裁决中要决定的事项, 除非仲裁庭要求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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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 保存和临时措施
1)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文件一旦传输到它, 仲裁庭可以, 应一方要求, 订购任何它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或保护措施. 仲裁庭可在请求方提供适当保证的前提下,准予任何此类措施. 任何此类措施均应采取命令的形式, 给出原因, 或奖项, 仲裁庭认为适当的.
2)
在文件转交仲裁庭之前, 在适当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向任何主管司法机关申请采取临时或保护措施. 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申请采取此类措施或执行仲裁庭下令采取的任何此类措施,不应视为对仲裁协议的侵犯或放弃,也不得影响保留给仲裁庭的相关权力。仲裁庭. 任何此类申请和司法当局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立即通知秘书处. 秘书处应将其通知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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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 紧急仲裁员
1)
需要紧急临时措施或保护措施的当事方,不能等待仲裁庭的组成 (“紧急措施”) 可以根据附录五中的《紧急仲裁员规则》申请采取此类措施. 只有在秘书处根据本条规定将文件转交仲裁庭之前收到秘书处的任何此类申请,才应接受 16 不论提出申请的当事方是否已经提交了仲裁请求.
2)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应采取命令的形式. 双方承诺遵守紧急仲裁员的任何命令.
3)
紧急仲裁员的命令对任何问题均不具有约束力。, 订单中确定的问题或争议. 仲裁庭可以修改, 终止或废除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命令或其任何修改.
4)
仲裁庭应决定与紧急仲裁员程序有关的任何一方的请求或要求, 包括此类诉讼费用的重新分配以及因遵守或不遵守该命令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
5)
文章 29(1)–29(4) 以及附录V中列出的《紧急仲裁员规则》 (统称为“紧急仲裁员规定”) 仅适用于根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签字方或签字的继承人.
6)
如果《紧急仲裁员规定》不适用,:
一种) 本规则下的仲裁协议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前订立;
b) 双方同意选择退出《紧急仲裁员规定》; 要么
C) 当事人已同意另一项仲裁前程序,该程序规定授予音乐学院, 临时措施或类似措施.
7)
《紧急仲裁员规定》无意于阻止任何一方在申请此类措施之前随时寻求主管司法当局的紧急临时或保护性措施, 在适当的情况下, 根据规则. 由主管司法当局提出的此类措施的任何申请均不应视为对仲裁协议的侵犯或放弃。. 任何此类申请和司法当局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立即通知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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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文章 30: 最终裁决的时限
1)
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为六个月. 该期限应自仲裁庭或职权范围的当事方最后签署之日算起。, 在适用本条的情况下 23(3), 秘书处向仲裁庭通知法院批准职权范围的日期. 法院可以根据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时间表设定不同的时限 24(2).
2)
法院可以根据仲裁庭的合理要求延长期限,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主动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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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 颁奖
1)
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的情况, 裁决由多数决定作出. 如果没有多数, 该裁决应仅由仲裁庭庭长作出.
2)
裁决应说明其依据.
3)
该裁决应被视为在仲裁地点及其规定的日期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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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 同意书奖
如果当事方根据本条将文件转交仲裁庭后达成和解, 16, 经双方同意后,应以裁决的形式记录和解。, 如果当事方有此要求,且仲裁庭同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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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 法院对裁决的审查
签署任何奖项之前, 仲裁庭应以草稿形式将其提交法院. 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形式作出修改,并, 不影响仲裁庭的裁决自由, 也可能引起人们对实质性问题的关注. 在法院就其裁决书形式批准之前,仲裁庭不得作出任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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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 通知, 裁决的保存和执行
1)
获奖后, 秘书处应将仲裁庭签署的文本通知当事各方, 始终确保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已将仲裁费用全额支付给国际商会.
2)
经秘书长证明为真的其他副本应应要求随时提供给各方, 但是没有其他人.
3)
凭借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 34(1), 当事人放弃仲裁庭的任何其他形式的通知或保存.
4)
根据《规则》作出的每项裁决的正本应交存秘书处.
5)
仲裁庭和秘书处应协助当事方遵守可能需要的其他进一步手续.
6)
每项裁决均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通过将争议提交至规则下的仲裁, 双方承诺立即执行任何裁决,并应被视为已放弃其有权以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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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5: 奖项的更正和解释; 取消奖励
1)
主动, 仲裁庭可以更正文书, 计算或印刷错误, 或裁决中包含相似性质的任何错误, 前提是该更正已提交给法院批准 30 授予日期的天数.
2)
当事人为更正本条所述类型的错误而提出的任何申请 35(1), 或用于解释裁决, 必须在 30 该方收到奖励的天数, 按条款所述多份 3(1). 申请转交仲裁庭后, 后者应给予另一方较短的期限, 通常不超过 30 天, 从该方收到申请开始, 提交任何评论. 仲裁庭应在不迟于法院将有关申请的决定以草案形式提交法院。 30 收到另一方意见的期限届满后的几天内,或在法院可能决定的其他期限内.
3)
纠正或解释裁决的决定应采用附录的形式,并且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条款规定 31, 33 和 34 应比照适用.
4)
法院将裁决退给仲裁庭的情况, 条款规定 31, 33, 34 和这篇文章 35 应比照适用于根据此类缓解条款做出的任何附录或裁决. 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仲裁庭能够遵守该免责条款,并可以预先确定一笔预付款,以支付仲裁庭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以及国际商会的任何其他行政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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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文章 36: 预先支付仲裁费用
1)
收到请求后, 秘书长可要求索赔人支付临时垫款,以支付仲裁费用,直至制定《职权范围》为止. 任何临时支付的预付款将被索赔人视为法院根据本条确定的任何预付款的部分付款 36.
2)
尽快, 法院应将预付款确定为可能足以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当事方转交给其的ICC行政费用的数额, 除非根据本条提出任何索赔 7 要么 8 在这种情况下,第 36(4) 适用. 法院根据本条确定的费用预付款 36(2)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平均分担.
3)
被申请人根据本条提出反请求的情况 5 否则, 法院可将索赔和反索赔的费用分别确定为预付款. 当法院有单独的费用预付款时, 各方应支付与其索赔相对应的费用预付款.
4)
根据本条提出索赔的地方 7 要么 8, 法院应按法院决定由当事方支付的一笔或多笔预付款. 如果法院先前已根据本条规定了任何费用预付款 36, 任何此类预付款应由预付款代替(s) 根据本条固定 36(4), 并且任何一方先前已支付的任何预付款的金额将被视为该方部分预付款的部分付款(s) 法院根据本条确定的费用 36(4).
5)
法院根据本条确定的任何预付款项的金额 36 可能在仲裁期间随时进行调整. 在所有情况下, 任何一方可以自由支付任何其他一方在费用预付款中所占的份额,如果该另一方未能支付其份额的话.
6)
如果未满足要求预支费用的要求, 在与仲裁庭协商后, 秘书长可指示仲裁庭中止其工作并设定时限, 不得少于 15 天, 到期时,相关索赔应视为已撤回. 有关当事方是否应反对这一措施, 它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决定此事. 不得阻止该方, 基于这种撤回, 在以后的另一个程序中不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7)
如果当事方之一要求对任何要求进行抵销的权利, 在确定可能垫付仲裁费用的预付款时,应以与单独索赔相同的方式考虑这种抵销,因为这可能需要仲裁庭考虑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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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 仲裁费用的决定
1)
仲裁费用应包括仲裁员的费用和支出以及法院确定的国际商会行政费用, 按照仲裁开始时有效的标准, 以及仲裁庭任命的任何专家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当事人为仲裁而发生的合理法律和其他费用.
2)
如果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而被认为有必要,法院可以将仲裁员的费用定为高于或低于适用相关比额表所产生的费用。.
3)
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候, 仲裁庭可以就费用作出决定, 除法院确定的以外, 和订单付款.
4)
最终裁决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哪个当事方承担费用,或由当事方承担多少比例.
5)
在决定成本时, 仲裁庭可以考虑其认为相关的情况, 包括各当事方以迅速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的程度.
6)
在撤回所有索赔或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仲裁被终止的情况, 法院应确定仲裁员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国际商会的管理费用. 如果当事各方未就仲裁费用的分配或其他与费用有关的问题达成协议, 此类事项应由仲裁庭决定. 如果在撤回或终止时尚未成立仲裁庭, 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按照《规则》进行仲裁庭的组成,以便仲裁庭可以就费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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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文章 38: 修改的时限
1)
双方可同意缩短《规则》规定的各种时限. 在仲裁庭组成之后达成的任何此类协议,只有在获得仲裁庭的批准后才能生效.
2)
法院, 主动地, 可以延长根据本条修改的任何时限 38(1) 如果它认为有必要这样做,以便仲裁庭和法院可以按照《规则》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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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9: 放弃
进行仲裁但未对不遵守本规则任何规定提出异议的一方, 或适用于该程序的任何其他规则, 仲裁庭给出的任何指示, 或仲裁协议中有关仲裁庭组成或诉讼程序的任何要求, 视为已放弃其反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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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 责任范围
仲裁员, 仲裁庭任命的任何人, 紧急仲裁员, 法院及其成员, 国际商会及其员工, 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和团体及其雇员和代表对与仲裁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适用法律禁止责任限制的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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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1: 一般规则
在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中, 法院和仲裁庭应本着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应尽一切努力确保该裁决在法律上可以执行.

附录一: 国际仲裁法院章程

文章 1: 功能

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职能 (法院”) 是为了确保适用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 它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力.

2)
作为自治机构, 它完全独立于国际刑事法院及其机构来执行这些职能.

3)
其成员独立于ICC国家委员会和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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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法院组成

法院应由院长组成, 副会长, 以及成员和候补成员 (集体指定为成员). 在其工作中得到秘书处的协助 (法院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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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约定

1)
主席由ICC世界理事会根据ICC执行委员会的推荐选举产生。.

2)
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理事会从法院成员或其他成员中任命法院副院长.

3)
其成员由ICC世界理事会根据国家委员会或团体的提议任命, 每个国家委员会或国家小组一名成员.

4)
根据法院院长的提议, 世界理事会可以任命候补成员.

5)
所有成员的任期, 包含, 就本款而言, 总统和副总统, 是三年. 如果成员不再能够行使其职能, 剩余任期由世界理事会任命. 根据执行局的建议, 如果世界理事会决定,任何成员的任期可以延长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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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 法院全体会议

法院全体会议由庭长主持。, 在总统缺席的情况下, 由总统指定的一名副总统. 至少有六名成员出席时,审议有效. 决定以多数票决定, 总统或副总统, 视情况可以是, 发生平局时进行决定性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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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 委员会

法院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并确定这些委员会的职能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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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 保密

法院的工作属于机密性质,以任何身份参加该工作的每个人都必须尊重该法院的工作。. 法院制定了有关可以参加法院及其委员会会议以及有权获得与法院及其秘书处工作有关的资料的人员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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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 修改仲裁规则

法院关于修改规则的任何建议均已提交仲裁委员会和ADR,然后提交ICC执行委员会批准, 提供, 然而, 法院, 为了考虑信息技术的发展, 可以提议修改或补充本条的规定 3 规则或规则中的任何相关规定,而无需在委员会上提出任何此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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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国际仲裁院内部规则

文章 1: 国际仲裁法院工作的机密性

1)
就本附录而言, 法院成员包括法院院长和副院长.

2)
法院会议, 无论是全体会议还是法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仅向其成员和秘书处开放.

3)
然而, 在特殊情况下, 法院院长可邀请其他人参加. 这些人必须尊重法院工作的保密性质.

4)
提交法院的文件, 或由它或秘书处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拟定, 仅传达给法院成员,秘书处和总统授权出席法院会议的人员.

5)
法院院长或秘书长可授权从事学术性质工作的研究人员熟悉具有普遍意义的裁决和其他文件, 除备忘录外, 笔记,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框架内提交的声明和文件.

6)
除非受益人已承诺尊重提供的文件的机密性,并且在未事先将文本提交法院秘书长批准的情况下,不基于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发布任何内容,否则不得给予这种授权.

7)
在每种情况下,秘书处将根据《规则》提交仲裁,并将所有裁决保存在法院档案中, 职权范围和法院的决定, 以及秘书处相关信件的副本.

8)
任何文件, 除非当事方或仲裁员在秘书处确定的期限内书面要求退还这些文件,否则当事方或仲裁员提交的通信或信件可能会被销毁, 通讯或通信. 归还这些文件的所有相关费用和支出应由该当事方或仲裁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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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国际仲裁法院成员参加ICC仲裁

1)
在提交国际商会仲裁的案件中,庭长和法院秘书处成员不得担任仲裁员或律师.

2)
法院不得任命副院长或法院成员为仲裁员. 他们可能会, 然而, 由一个或多个当事方提议履行此类职责, 或根据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程序, 待确认.

3)
当总统, 副院长或法院或秘书处的成员以任何身份参与法院未决的诉讼程序, 该人在意识到这种参与后必须通知法院秘书长.

4)
每当法院考虑此事时,该人都必须缺席法院会议,并且不得参加法院的讨论或决定.

5)
该人将不会收到与此诉讼有关的任何重要文件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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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法院法官与国际刑事法院国家委员会和团体之间的关系

1)
凭借自己的能力, 法院成员独立于提议由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理事会任命的国际刑事法院国家委员会和团体.

2)
此外, 他们必须视为机密, 相对于上述国家委员会和团体, 有关其作为法院法官的个人情况的任何信息, 除非法院院长要求, 由法院院长授权的法院副院长, 或由法院秘书长将具体信息传达给各自的国家委员会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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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 法院委员会

1)
按照条款规定 1(4) 规则和条款 5 其章程 (附录一), 法院特此设立法院委员会.

2)
委员会成员由一位主席和至少另外两名成员组成. 法院院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在总统缺席或应总统要求的情况下, 法院副院长或, 在特殊情况下, 法院的另一名成员可以担任委员会主席.

3)
委员会的其他两名成员由法院从副院长或法院的其他成员中任命。. 在每届全体会议上,法院均指定将出席下届全体会议之前举行的委员会会议的成员.

4)
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开会. 两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5)
(一种) 法院应确定委员会可能做出的决定.
(b) 委员会的决定获得一致通过.
(C) 当委员会无法做出决定或认为不宜弃权时, 将案件移至下届全体会议, 提供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
(d) 委员会的决定已在下届全体会议上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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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 法院秘书处

1)
在秘书长缺席或应秘书长要求的情况下, 副秘书长和/或总法律顾问有权将事项提交法院, 确认仲裁员, 证明裁决书的真实副本并请求支付临时预付款, 分别在条款中规定 6(3), 13(2), 34 (2) 和 36(1) 规则之.

2)
秘书处可, 经法院批准, 发出票据和其他文件,供当事各方和仲裁员参考, 或为适当进行仲裁程序所必需.
3)
秘书处的办公室可以在国际刑事法院总部之外设立. 秘书处应保存秘书长指定的办公室清单. 仲裁请求可以在其任何办事处提交给秘书处, 并且《秘书处在本细则》下的职能可以在其任何办公室执行, 按照秘书长的指示, 副秘书长或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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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 仲裁裁决的审查

当法院根据《公约》对裁决草案进行审查时 33 规则之, 它认为, 在可行的范围内, 仲裁地点的强制性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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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仲裁费用

 

文章 1: 成本预付款

1)
根据本规则进行的每项仲裁请求均必须附有申请费美元 3,000. 此类付款不可退还,应记入索赔人预支的费用中.

2)
秘书长根据《公约》确定的临时预付款 36(1) 规则的金额通常不超过将ICC行政费用相加所得的金额, 最低费用 (如下表所示) 根据索偿金额和仲裁庭在起草职权范围方面的预期可偿还费用. 如果这种数量无法量化, 临时预付款应由秘书长决定. 索赔人的付款应记入其在法院确定的费用中所占预付款的份额.

3)
一般来说, 在法院签署或批准职权范围并确定程序时间表之后, 仲裁庭应, 按照条款 36(6) 规则之, 仅针对已支付全部费用预付款的那些索赔或反索赔.

4)
法院根据细则确定的预支费用 36(2) 要么 36(4) 本规则的内容包括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的费用 (以下简称“仲裁人”), 仲裁员与仲裁有关的任何费用和ICC行政管理费用.

5)
各方应以现金支付预付款总额中的份额. 然而, 如果一方在费用预付款中所占的份额大于美元 500,000 (“阈值金额”), 该方可以为超出阈值金额的任何金额提供银行担保. 法院可随时酌情修改阈值金额.

6)
法院可以授权支付预付款, 或任何一方的
分享, 分期付款, 须受法院认为适当的条件规限,
包括支付额外的ICC管理费用.

7)
一方已按法院确定的费用全额支付了预付款的份额,, 按照条款 36(5) 规则之, 通过发布银行担保支付违约方欠款的未付部分.

8)
当法院根据本条为费用确定单独的预付款时 36(3) 规则之, 秘书处应邀请各当事方支付与其各自索偿相对应的预付​​款(s).

9)
什么时候, 由于确定了单独的费用预付款, 为任何一方索赔确定的单独预付款超过了先前确定的全球预付款的一半 (对于属于相同预付款和反预付款的单独预付款的主题), 可以过帐银行担保以弥补任何此类超额金额. 如果单独预付款的金额随后增加, 增长的至少一半应以现金支付.

10)
秘书处应制定有关各方根据上述规定可发布的所有银行担保的条款.

11)
根据条款规定 36(5) 规则之, 费用预付款可能会在仲裁过程中随时调整, 特别要考虑争议金额的波动, 仲裁员估计费用数额的变化, 或仲裁程序不断发展的困难或复杂性.

12)
在仲裁庭命令的任何专门知识开始之前,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或其中之一, 应支付仲裁庭确定的预付款,足以支付仲裁庭确定的专家的预期费用和支出. 仲裁庭应负责确保当事各方支付此类费用和支出.

13)
作为费用预付款支付的金额不会为当事方或仲裁员带来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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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费用

1)
根据条款 37(2) 规则之, 法院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确定仲裁员的费用,或, 没有说明争议金额的地方, 自行决定.

2)
在设定仲裁员的费用时, 法院应考虑到仲裁员的努力和效率, 花费的时间, 程序的迅速性, 争端的复杂性和裁决草案的及时提交, 以便在指定的范围内得出一个数字,或, 在特殊情况下 (文章 37(2) 规则之), 高于或低于这些限制的数字.

3)
当案件提交给多个仲裁员时, 法院, 自行决定, 有权将总费用提高到最高,通常不超过一位仲裁员费用的三倍.

4)
仲裁员的费用应由法院按规则专门规定. 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单独费用安排违反了《规则》.

5)
法院应按照以下规定的规模确定每项仲裁的国际商会行政费用:, 没有说明争议金额的地方, 自行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 法院可将国际商会的行政费用固定在比因采用该比例而产生的费用更低或更高的数额, 但此类开支通常不得超过该规模的最高限额.
6)
仲裁期间的任何时候, 法院可以将法院和秘书处已经提供的服务所对应的一部分国际商会行政费用定为应付款项.

7)
法院可要求除行政费用比额表中规定的费用以外,还支付行政费用,作为应当事方或其中一方的默认要求而搁置仲裁的条件.

8)
如果仲裁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终止, 法院应酌情决定仲裁员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国际商会的管理费用, 考虑到仲裁程序所达到的阶段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情况.

9当事方支付的任何预付款超过法院确定的仲裁费用,应在考虑到已付金额的情况下偿还给当事方.

10)
对于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 35(2) 规则或根据条文的缓解 35(4) 规则之, 法院可以预先确定一笔预付款,以支付仲裁庭的额外费用和开支以及国际商会的额外行政管理费用,并可以将这种申请转交给​​仲裁庭,但须事先向国际商会全额支付该预付款的现金. 法院应酌情决定申请或缓解后程序的费用, 其中应包括仲裁员的任何可能费用和ICC行政费用, 在批准仲裁庭的决定时.

11)
秘书处可要求除行政费用比额表中规定的行政费用外,还应支付与根据本条提出的要求有关的任何费用 34(5) 规则之.

12)
根据ICC调解规则进行仲裁之前, 为此类程序支付的国际商会行政费用的一半应记入仲裁的国际商会行政费用中.

13)
支付给仲裁员的金额不包括任何可能的增值税 (增值税) 或其他适用于仲裁员费用的税费和费用. 各方有义务支付任何此类税款或费用; 然而, 此类费用或税款的追回完全是仲裁员与当事方之间的问题.

14)
ICC的任何管理费用均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 或按现行费率收取相似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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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ICC作为任命机构

根据国际商会在贸易法委员会或其他临时仲裁程序中作为指定机构的规则,将收到的任何要求国际法院指定机构担任指定机构的请求的请求,应同时附有不可退还的申请费,美元 3,000. 除非附有上述备案费,否则不得处理任何请求. 有关其他服务, ICC可以酌情决定ICC行政费用, 费用应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称,通常不得超过美元的最高金额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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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 行政费用和仲裁员的收费标准

1)
以下规定的行政费用和仲裁员费的比例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1 一月 2012 在该日期或之后开始的所有仲裁, 不论适用于此类仲裁的规则版本如何.

2)
计算国际商会的行政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 必须将争议金额的每个后续批次计算出的金额加在一起, 除非争议金额超过美元 500 百万, 固定金额的美元 113,215 应构成ICC行政费用的全部.

3)
除非法律禁止,否则法院或根据《规则》任何附录确定的所有金额均应以美元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ICC可能会使用其他货币采用不同的规模和费用安排.

ICC_行政费用 ICC_arbitrator_fees

国际商会费用

国际商会费用

 

附录四 : 案例管理技术

以下是仲裁庭和当事人可以用来控制时间和成本的案件管理技术的示例. 在所有情况下,对时间和成本的适当控制都很重要. 在低复杂度和低价值的情况下, 确保时间和成本与争端中的风险成比例尤其重要.

一种) 在关键问题上分叉诉讼程序或给予一个或多个局部裁决, 确实可以预期这样做会更有效地解决案件.

b) 确定各方或专家之间可以达成协议解决的问题.

C) 确定仅根据文件而不是通过口头证据或听证会上的法律论据决定的问题.

d) 出示文件证据:

(一世) 要求当事方提供其所依据的文件;
(ii) 避免在适当的时候要求文件制作以控制时间和成本;
(三) 在认为文件制作请求适当的情况下, 将此类请求限制在与案件结果相关且重要的文件或文件类别中;
(四) 建立合理的文件制作期限;
(v) 使用文件制作时间表来解决与文件制作有关的问题.

Ë) 限制书面陈述以及书面和口头证人证据的长度和范围 (事实证人和专家) 以避免重复并保持对关键问题的关注.

F) 将电话或视频会议用于不要求亲自出席的程序和其他听证会,并使用能够实现双方之间在线交流的IT, 仲裁庭和法院秘书处.

G) 与仲裁庭组织一场听证会,在会议上可以讨论并商定听证安排,并且仲裁庭可以向当事方指出希望当事方将重点放在听证会上的问题.

H) 解决争端:

(一世) 通过谈判或通过任何形式的友好解决争端方法,告知当事方他们有自由解决全部或部分争端的权利。, 例如, 根据ICC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ii) 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达成协议的地方, 仲裁庭可以采取措施促进解决争端, 尽一切努力确保任何后续裁决在法律上均可强制执行.

在ICC出版物标题为“控制仲裁的时间和成本”中描述了其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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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紧急仲裁员规则

文章 1: 申请紧急措施
1)
希望根据本条求助于紧急仲裁员的当事方 29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规则”) 应提交紧急措施申请书 (应用程序”) 在《法院内部规则》附录二中指定的任何办公室送交秘书处.
2)
申请应提供多份副本,足以为每一方提供一份副本, 加一名紧急仲裁员, 一个给秘书处.
3)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种) 全名, 描述, 双方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b) 全名, 任何人的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s) 代表申请人;
C) 对引起本申请的情况的描述,以及已提交或将要提交仲裁的基本争议;
d) 寻求紧急措施的声明;
Ë) 申请人需要紧急的临时或保护措施而无法等待仲裁庭组成的原因;
F) 任何相关协议和, 特别是, 仲裁协议;
G) 关于仲裁地点的任何协议, 适用的法律规则或仲裁语言;
H) 条款所指金额的付款证明 7(1) 本附录; 和
一世) 任何与基础争议有关的仲裁请求和其他意见, 在提出申请之前,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已将其提交秘书处的文件.
申请书可能包含申请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或信息,或可能有助于有效审查申请书.
4)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则应以仲裁语言起草申请书, 在没有任何此类协议的情况下, 用仲裁协议的语言.
5)
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法院院长 (“总统”) 考虑, 根据申请书中包含的信息, 紧急仲裁员的规定参照第 29(5) 和文章 29(6) 规则之, 秘书处应将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答辩方. 总统是否另有考虑, 秘书处应通知各当事方,不得对某些或所有当事方进行紧急仲裁员程序,并应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当事方以供参考.
6)
如果秘书处未收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则总统应终止紧急仲裁员程序。 10 秘书处收到申请的天数, 除非紧急仲裁员确定需要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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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任命紧急仲裁员; 文件传输
1)
总统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任命一名紧急仲裁员, 通常在秘书处收到申请后的两天内.
2)
在根据本条规定将文件转交仲裁庭后,不得任命紧急仲裁员。 16 规则之. 事先任命的紧急仲裁员应有权在本条允许的期限内下达命令 6(4) 本附录.
3)
任命紧急仲裁员后, 秘书处应将此事通知当事各方,并将文件转交给紧急仲裁员. 此后, 双方的所有书面通讯应直接提交给紧急仲裁员,并抄送另一方和秘书处. 紧急仲裁员与当事方之间的任何书面通讯的副本均应提交秘书处.
4)
每位紧急仲裁员均应保持公正,并独立于争端各方.
5)
被任命之前, 准紧急仲裁员应签署接受声明, 可用性, 公正独立. 秘书处应向各当事方提供该声明的副本.
6)
紧急仲裁员不得在与引起本申请的争议有关的任何仲裁中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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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紧急仲裁员的挑战
1)
紧急仲裁员的质询必须在提出异议的一方收到通知后的三天内,或者从该方被告知异议所基于的事实和情况的日期起三天内提出。收到此类通知后.
2)
在秘书处为紧急仲裁员和另一方或其他当事方提供机会在适当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后,应由法院决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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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 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位置
1)
如果当事各方已约定仲裁地点, 该地点应为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地点. 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 总统应确定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地点, 在不影响根据本条确定仲裁地点的情况下 18(1) 规则之.
2)
与紧急仲裁员的任何会议可以通过在紧急仲裁员认为适当的任何地方亲自开会或通过视频会议进行。, 电话或类似的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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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 议事录
1)
紧急仲裁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为紧急仲裁员程序制定程序时间表, 通常在根据本条规定将文件发送给紧急仲裁员后的两天内 2(3) 本附录.
2)
紧急仲裁员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诉讼, 考虑到申请的性质和紧迫性. 在所有情况下, 紧急仲裁员应公平公正地采取行动,并确保每一方都有合理的机会陈述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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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 订购
1)
根据条款 29(2) 规则之,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应采取命令的形式 (命令”).
2)
按顺序, 紧急仲裁员应根据本条确定该申请是否可受理 29(1) 规则的内容以及紧急仲裁员是否有权下达紧急措施.
3)
该命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其依据. 它应由紧急仲裁员注明日期并签名.
4)
该命令不得迟于 15 根据条款将文件发送给紧急仲裁员之日起的天数 2(3) 本附录. 总统可以根据紧急仲裁员的合理要求延长期限,或者如果总统认为有必要延长期限,可以由总统主动提出.
5)
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6(4) 本附录, 紧急仲裁员应将命令发送给当事人, 并抄送秘书处, 通过本条允许的任何通讯方式 3(2) 紧急仲裁员认为的规则将确保及时收到.
6)
该命令将在双方终止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种) 总统根据《公约》终止紧急仲裁员程序 1(6) 本附录;
b) 法院根据第25条接受针对紧急仲裁员的质疑 3 本附录;
C) 仲裁庭的最终裁决, 除非仲裁庭另有明确决定; 要么
d) 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撤回所有索赔或终止仲裁.
7
紧急仲裁员可以使命令受紧急仲裁员认为适当的条件的约束, 包括要求提供适当的安全性.
8)
根据当事方的合理要求,在将文件根据第25条传送给仲裁庭之前 16 规则之, 紧急仲裁员可以修改, 终止或取消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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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 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费用
1)
申请人必须支付美元 40,000, 由美元组成 10,000 ICC行政费用和美元 30,000 紧急仲裁员的费用. 尽管有文章 1(5) 本附录, 在支付美元之前,不得通知申请 40,000 被秘书处收到.
2)
总统可, 在紧急仲裁员程序中的任何时候, 决定增加紧急仲裁员的费用或ICC行政费用, 除其他外, 案件的性质以及紧急仲裁员完成的工作的性质和数量, 法院, 总统和秘书处. 如果提交申请的一方未能在秘书处确定的期限内支付增加的费用, 该申请应被视为撤回.
3)
紧急仲裁员命令应确定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费用,并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费用,或由各方承担多少比例.
4)
紧急仲裁员诉讼程序的费用包括国际商会的管理费用, 紧急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紧急仲裁员程序而发生的合理法律和其他费用.
5)
如果紧急仲裁员的诉讼未按照第8条规定进行 1(5) 或在下订单之前终止, 总统应确定应退还给申请人的金额, 如果有的话. 金额(美元) 5,000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退还ICC行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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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 一般规则
1)
总统有权决定, 由总统酌情决定, 本附录未明确规定的与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管理有关的所有事项.
2)
在总统缺席或应总统要求的情况下, 法院任何副院长均有权代表庭长作出决定.
3)
在本附录未明确规定的与紧急仲裁员程序有关的所有事项中, 法院, 主席和紧急仲裁员应本规则和本附录的精神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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