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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 10 起草更好的国际仲裁条款的提示

22/09/2017 通过 国际仲裁

最佳 10 起草更好的国际仲裁条款的提示

从一开始就起草合同中的国际仲裁条款似乎很简单. 网上有很多例子 – 您需要做的就是采用现有模板, 复制/粘贴并根据需要进行定制. 然而, 这是真的吗?

仲裁通常被认为是更快的, 与诉讼相比更便宜,更机密的争议解决方法. 仅当每个仲裁过程的基础都成立时, – 仲裁协议 – 起草正确, 有效和可执行. 通过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双方不仅表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而且还指明了他们希望采取的程序的各个方面. 为了获得最终可执行的裁决, 第一步 – 适当起草的仲裁协议至关重要. 本文提供了有关在起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应包括和注意的十点提示.

1. 明确的仲裁协议

第一步是使当事各方明确表示愿意将其争端提交仲裁. 使用的语言非常重要- 切勿使用“可能”或“可能”之类的宽容性措词,而应使用表示“应”或“将”之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的措辞。. 您想弄清楚仲裁是强制性仲裁还是可选性仲裁.

2. 选择机构还是 至 仲裁

第二步是在所谓的制度或 至 仲裁. 在机构中 (也称为管理) 仲裁, 双方选择仲裁机构,以协助他们处理程序的后勤方面和其他实际问题. 一些常见的例子是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伦敦仲裁法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常设仲裁法院 (PCA), 斯德哥尔摩商会 (SC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IAC). 可以访问主要仲裁机构的完整列表 这里. 这项协助是为交易所支付少量费用. 至 仲裁, 另一方面, 在各方具有自由的意义上更灵活 (和义务) 根据他们的意愿安排整个仲裁程序,并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调整. 没有机构参与此过程, 但仍然有需要 (和一个建议) 各方指定第三者, 中立党 (被称为“任命机构”)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对选择仲裁员有最终决定权, 经常是这样.

3. 选择一套仲裁规则

第三重要步骤是选择仲裁规则集, 规定了诉讼的程序框架. 通过选择一套完整的仲裁规则,当事方避免了必须就程序进行所有程序方面的协商, 由于这些规则是一套全面的规则,可管理仲裁的程序方面,并且已经过尝试和检验. 每个机构都有一个示范条款,建议希望将其包含在合同中的各方使用. 提供了领先机构建议条款范本的完整列表 这里 强烈建议各方加入建议的条款之一,以避免所谓的 “病态的” 和不可执行的条款. 如果是 至 仲裁, 各方通常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一套仲裁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专为非管理仲裁而量身定制的.

4. 仲裁地

仲裁地 (也称为仲裁地) 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仲裁程序的法律 (程序法, 或lex arbitrii). 各方应选择一个中立的地方, 例如,他们通常选择地方法院最有可能执行协议并支持仲裁程序的地方, 如巴黎, 日内瓦或伦敦. 仲裁地是仲裁的法律所在地,因此当事方应特别注意,因为选择可能会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 作为基本规则, 双方应始终在司法管辖区选择一个地方签署 1958 《关于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 并且其国内法通常支持仲裁.

5. 定义仲裁范围

确保也仔细定义仲裁范围. 除非您同意所有争议, 包括侵权索赔和其他合同外补救措施, 因合同和业务关系而产生的费用应予仲裁, 确保排除不需仲裁的争议. 请注意席位的法律,以及是否明确排除某些主题事项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家庭法).

6. 定义管辖法律

双方还应指明适用法律 (也称为“实体法”) 通常在与仲裁条款分开的单独条款中列出. 重要的是要注意,合同的管辖法律与仲裁的仲裁法律或程序法不同. 尽管允许各方明确同意这将是同一法律, 适用法律与程序法不同是很普遍的.

7. 仲裁员

还应仔细考虑仲裁员的任命方式(s) 和法庭的组成. 在大多数情况下, 诉讼将在一名仲裁员面前进行 (独家仲裁员) 或三人小组 (仲裁庭). 无论如何,该数字都应为非偶数. 仲裁员的数量对总成本和仲裁时间有影响 (三名仲裁员将比一名仲裁员昂贵,并且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发布裁决). 无需在仲裁条款中指定仲裁员的数量. 争议发生后,当事方可以选择决定此问题, 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是,如果当事方在仲裁员人数上存在分歧, 这给整个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8. 委任机关

如果是机构仲裁, 许多程序规则都提供了有关任命仲裁员的默认规则. 然而, 在一个 至 仲裁,建立选择和替换仲裁员的方法很重要. 没有这样的具体规定, 仲裁地点的法院可能必须介入以进行必要的任命/调任,因为一旦发生争议,当事方很难就仲裁员达成协议.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如果当事方未指定指定机构,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默认指定任命机构.

9. 语言

选择程序语言时, 各方不仅应考虑合同的语言,还应考虑相关文件. 请注意,选择一种语言始终比选择多种语言更可取. 这是一个可选元素, 并没有双方的明确同意, 由仲裁员决定仲裁语言.

10. 调解/谈判- 多层仲裁条款

多层仲裁条款–提供调解, 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提起仲裁之前,是当今起草的仲裁条款的常见部分. 对于当事方在进行更长且更昂贵的仲裁程序之前尝试协商解决争端可能会有所帮助, 尽管这也可能只是浪费时间和成本. 包含多层条款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明确说明它是强制性还是可选性. 如果双方使用强制性措辞,例如“应”, 进行调解或谈判是仲裁的先决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要包括明确的时限,超过该时限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 如果双方使用“可能”之类的措辞, 这可能意味着调解或谈判仅是可选的,争端一旦发生,当事方可诉诸仲裁。.

11. 保密义务

某些仲裁规则提供了内置的保密条款. 然而, 各方可以自由选择,并鼓励各方为其提供明确的保密义务和补救措施, 因为并非所有仲裁条款都要求保密,而且许多仲裁所在地的法律也都没有要求保密. 该义务的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 从披露仲裁的存在, 对文件保密, 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证据或任何通信以及临时和/或最终裁决.

此列表并不详尽-各方可能希望考虑的其他详细信息和可选元素. 在 2010, 国际律师协会发布了IBA国际仲裁条款起草指南, 在这里可用, 这是起草仲裁条款并确保有一个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的全面指南,一旦出现争议,您就可以完全使用仲裁.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阿西里斯法, 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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