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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临时仲裁?

02/01/2019 通过 国际仲裁

在机构仲裁或 特设 取决于各种因素的权重以及所涉争议类型的特征.

机构仲裁

我们打算在这个博客中, 简洁地, 解释每种选择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以及每种选择最适合指出哪种类型的过程.

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是根据特定仲裁机构发布的程序规则进行的 (仲裁中心), 他们通常还会“管理”仲裁.

如果当事方选择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出现在仲裁协议中, 虽然也可以在以后达成协议, 当争执发生时, 如果各方选择. 通常建议依靠国际认可和建立的国际仲裁机构, 例如ICC[1], 伦敦国际仲裁院[2], SCC[3],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4] 和HKIAC[5], 由于这些文件已经准备好,并且通常在世界上几乎任何地方进行仲裁, 而不只是机构所在的位置.

这些机构通常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定, 任命仲裁员并做出其他某些决定的决策机构, 和一组专业的组织和管理仲裁的人. 重要的是要注意,仲裁机构不能解决当事方之间的根本实质性争端,也不能作为仲裁员, 但是, 代替, 管理由个别仲裁员进行和决定的程序.

每个仲裁机构的确切角色因组织而异. 但是,, 通常是一个仲裁机构 (一世) 收到要求 (或通知) 根据其规则进行的仲裁, (ii) 发送这些订单 (或通知) 被告, (三) 确认当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或根本不愿达成协议时任命当事各方的仲裁员或任命仲裁员, (四) 为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供更多保障, Ë (v) 决定延长提交初稿的时间. 另外, 一些机构还为仲裁员设定费用, 收取各方的预付款和费用,以及 (在某些情况下) 分析和评议仲裁裁决的项目.

当然, 这些仲裁机构提供的服务有一定的价格, 这是除仲裁员的费用和支出之外的. 每个仲裁机构都有一个费用表,用于指定收取的金额, 以及计算这些费率的基础, 哪一个, 一般规则基于争议金额的百分比.

有什么优势?

许多国际仲裁专家强烈建议进行机构仲裁, 以仲裁为代价 特设. 主要原因是机构仲裁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规律性, 以及纳入制度规则的好处 (例如, 成立仲裁庭的规定, 司法审查的局限性).

的确, 特别是在有时经验不足的当事方之间以及来自不同法律文化的仲裁开始之初, 一个机构在进行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可以是高度建设性和高效的.

举个例子, 如果被告未能任命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情况), 仲裁机构通常会继续指定失踪的仲裁员, 根据您的机构规则. 这样, 避免需要去国家法院对仲裁员进行司法任命, 与合格的仲裁机构相比,通常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产生较差的结果.

相似地, 仲裁机构的存在, 其规则处理仲裁员费用问题, 防止要求当事各方直接与仲裁员协商其费用, 这将使仲裁员仅专注于解决争议, 而不是与双方讨论个人事务.

终于, 制度化的仲裁使当事方无需谈判和编写程序规则, 如果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则需要接受相应的规定. 其实, 谈判和起草仲裁条款可能意味着昂贵的工作, 缓慢而不确定, 特别是在没有专家建议的情况下, 因为争端往往不会发生.

仲裁方式 特设

套利特设相反, 仲裁 广告- 临时的 无需求助于行政当局而进行的;以及, 通常, 没有机构程序规则的帮助. 相反, 完全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合作, 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的人, 在没有机构监督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的人,必须定义自己的适用程序规则.

国家仲裁法和国家法院通常是纠正仲裁程序错误的最后手段 (例如, 仲裁员的分歧).

但是,, 有时,当事方遵循一套旨在规范仲裁的程序规则 特设 (像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甚至在仲裁协议中 特设, 各方可以而且必须指定一个“提名机构”,并有权任命(s) 裁判员(s), 如果双方不同意任命.

为什么选择临时仲裁?

本质上, 当事人赞成仲裁 特设 当他们希望控制仲裁程序时, 而不是受管理或机构控制,并且争议金额不大时.

仲裁方式 特设 通常,仅在当事方无法与仲裁机构达成协议时,也应优先考虑这样做. 某些机构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被双方接受的原因有很多. 当政党对选择哪个机构持相反意见时, 仲裁 特设 往往是最终的承诺. 经常, 主权国家不愿屈服于任何机构的权威, 所以他们选择仲裁 特设. 的确, 虽然完全没有道理, 某些机构或机构所在地所感知的偏性或非中立性观念, 导致一些国家倾向于创建一种机制 特设 完全独立, 通过它们,他们可以确保最大程度的非国籍和对其主权的最小约束.

仲裁方式 特设 可以比机构仲裁便宜, 因为没有机构秘书处要支付. 但是,, 我们不应忘记, 即使在仲裁中 特设, 裁判员自己 (或他们任命的秘书) 将需要执行基本的管理职能, 可能会产生等于或大于仲裁机构的费用的费用. 另外,, 如果需要司法干预, 诉讼案件中的代理费用可能很大.

也有人认为仲裁 特设 比机构仲裁更为机密, 因为它不涉及机构管理人员. 但是,, 我们必须强调,仲裁机构要承担保密义务,公开披露的最大风险通常来自当事方本身和裁决后的执行程序。.

结论

面对以上所有, 仲裁协议 特设 通常只有在发生争端并且很明显各方愿意合作参与仲裁时才是明智的选择.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当然还有仲裁条款 特设 为将来的诉讼而采用, 当事人必须确保选择仲裁地点, 并且在当事各方之间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任命一个任命仲裁员的机构. 否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延误, 费用和不确定性, 以及增加仲裁协议的无效性.

作为说明, 根据一项研究 2008 的 玛丽皇后大学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86% 仲裁裁决中的一部分来自机构仲裁, 与 14% 在过程中制造 特设.

安娜·康斯坦丁诺, Aceris Law LLC

[1] 国际商会 (国际刑事法院) – 仲裁规则 (葡萄牙语版本)

[2]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 仲裁规则

[3]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仲裁规则

[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葡萄牙语版本)

[5]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提起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香港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 LCIA仲裁, SCC仲裁, SIAC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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