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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国际仲裁的法律

06/02/2021 通过 国际仲裁

有几种不同的法律适用于国际仲裁. 此类法律包括管辖仲裁的法律 (A节), 适用于争议案情的法律 (B区), 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 (C区), 管辖当事人仲裁能力的法律 (D区) 和法律(s) 这个地方(s) 仲裁裁决的执行 (E节). 在国际仲裁中, 这些法律中的每一个都有可能是不同国家的法律.

与国际仲裁有关的法律1024x383

一个) 仲裁法 (“法律判决”)

的 法律判决 (也称为 “程序法” 仲裁, 的 “律法” 或者 “仲裁法“) 是一套国家规则,为国际仲裁的实施设定了一般框架. 这几乎总是 仲裁地的法律.

的 法律判决 规范重要事项, 包括取消仲裁裁决的程序, 确定国内法院和仲裁庭之间的管辖权挑战的权限分配, 有关仲裁庭组成的司法协助, 挑战仲裁员的理由, 司法协助下令取证, 中间司法审查 (如果允许) 仲裁庭的程序裁定, 的可用性 临时保护措施, 以及仲裁员的权力范围, 在其他人中.

的 法律判决 通常不会详细说明如何进行仲裁, 然而. 详细的仲裁程序主要由适用的机构规则决定 (例如,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要么 至 规则 (例如, 的 2013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法庭的程序命令和仲裁协议本身.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法律判决, 构成其国内法的一部分,可以纳入其《民事诉讼法》, 视情况而定, 例如, 在法国 (法国仲裁法) 和德国 (德国仲裁法), 或作为“自治”立法, 就像 1996 英国仲裁法 (看到 还有我们的 评注 1996 这里的英国仲裁法). 一个全面的 可在此处找到大多数国内仲裁法的清单.

84 状态和总计 117 司法管辖区已根据 法律判决 在 1985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及其 2006 经过修改的版本 (看到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在这里的地位). 这导致各家 法律判决, 这增强了法律确定性,并鼓励商业团体利用国际仲裁来解决其争议.

乙) 适用于争议案情的法律 (“合同法”)

的 合同法, 或合同的管辖法律, 是适用于当事各方争议的实质性法律. 的 合同法 统治存在, 主合同的效力和解释. 它还适用于任何非合同要求 (例如, 侵权索赔), 可以带到仲裁庭, 取决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一般而言,国际仲裁中的当事方拥有选择其管辖合同的法律的自由。. 此类法律不一定必须是一国的正式法律. 当事人可以授权仲裁员考虑法律规则, 例如交易用法, 的 2016 UNIDROIT国际商业合同原则, 的 商业法 或伊斯兰教法, 在其他人中. 仲裁员甚至有可能, 如果明确授权这样做, 决定一个案例,的还有好”或“友好的作曲家”, 即, 具有自然的正义感, 无需参考任何法律规则 (看到, 例如., 文章 28(3) 的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仲裁庭仅在通过法律的情况下就争端做出裁决也是很普遍的。, 当这种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 (例如, 在 国际建筑仲裁 要么 建筑争议委员会程序.)

对于具有国际元素的合同中的当事方,必须包括适用法律以提高可预测性并避免因争辩适用法律而引起的成本和时间浪费, 如果发生争议.

在没有适用法律条款的情况下, 仲裁员 (和法院) 将被要求确定最适用的法律, 通常是与争议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看到 也讨论了 《罗马第一和第二罗马条例》对确定适用于国际仲裁案情的法律的相关性).

值得注意的是, 许多 法律判决, 以及适用的机构规则, 授权仲裁员, 在确定 合同法, 直接适用法律 (或法律规则) 他们认为合适 (所谓的直接方法). 可以设想, 例如, 在 文章 1511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看到 也是简短的讨论 这里, 题 6), 文章 21(1) 的 2017 国际商会规则, 以及文章 22(3) 的 2020 LCIA规则. 这也意味着, 不像国家法官, 仲裁员通常不遵循传统的法律冲突路径 (所谓的间接方法), 即使, 在实践中, 他们可能会受到广泛接受的法律冲突规则的指导.

在这方面也值得一提的是 法院 (即, 提起诉讼的法院法律) 和 法律原因 (即, 被法院法院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 在法律冲突中被广泛使用, 不容易转移到国际仲裁环境中. 那是因为, 不像法官, 仲裁员不是任何法律论坛的机关, 这意味着他们确实缺乏适当的 法院, 而任何法律都可以说是平等的“国外“ 给他们.

C) 仲裁协议本身适用的法律

在实践中, 当事人通常不指定适用于其仲裁协议的法律. 该法律支配着存在, 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和解释 (看到 还有我们的 关于起草仲裁条款的建议 2021).

仲裁地点与管辖合同的法律不同的管辖权, 不指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可能会导致国内法院的结果不一致. 例如, 在 Kabab-Ji SAL (黎巴嫩) v Kout食品集团 (科威特)([2020] EWCA文明 6), 英国法院 (适用英国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法律) 发现一方没有成为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并且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而法国法院针对 Kabab-Ji SAL (黎巴嫩) v Kout食品集团 (科威特) (巴黎CA, 23 六月 2020, n / 17/22943) 将法国法律应用于仲裁协议后,拒绝撤销裁决.

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今天几乎毫无争议的是,仲裁条款是与包含该条款的主合同分开的协议 (所谓的 仲裁条款的自治或可分性原则). 这意味着, 在各方没有选择的情况下, 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不一定是管辖主合同的法律, 然而,这样的法律通常是一种选择, 以及座位定律.

的 1958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 支持席位法则作为默认选项, 缺席聚会’ 明示或暗示选择, 根据其第五条的设想(1)(一种), 规定仲裁“协议 [需要是] 根据当事方所遵守的法律有效,或, 没有任何指示, 根据授予奖项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即, 根据座位的法律. 许多机构规则也采用了此默认选项, 例如, 的 2020 LCIA规则, 在条款中提供 16(4) 那个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以仲裁所在地的法律为准” (看到 还有我们对 引入的主要变化 2020 LCIA规则在这里).

d) 适用于当事方仲裁能力的法律

的 纽约公约 再次在第五条中提供这方面的指导(1)(一种), 这为拒绝承认裁决奠定了基础,各方 [仲裁] 协议 […] 是, 根据适用于他们的法律, 在一些丧失能力的情况下”. 在法人实体方面, 通常是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方, “适用于他们的法律”通常是其成立国的法律.

Ë) 裁决执行地法 (“执行法律”)

在下面 纽约公约, 今天很重要 166 缔约国, 的 最近一位是塞拉利昂, 属于其范围的仲裁裁决几乎可以在败诉方拥有资产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执行. 《纽约公约》仅规定了执行的一般框架, 换句话说, 需要满足的最低标准, 然而.

在这方面应该牢记, 作为基本规则, 认可和执行裁决, 一方面, 和实际执行债务人的资产, 另一方面, 是两个不同且连续的程序. 前者受《纽约公约》以及寻求承认的国家的国家程序法的管辖。, 而后者仅受寻求对裁决债务人的资产执行死刑的国家的国家法律管辖.

这意味着奖励债权人应牢记国内执法规则和法院程序也将适用, 在他们将寻求执行仲裁裁决并实际没收责任方资产的国家. 虽然这看起来很复杂, 与诉讼相比,这是有利的, 法院判决可能根本无法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执行的情况.

***

总共, 有几种不同的法律可能与国际仲裁有关.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建议当事方明确,明确地选择仲裁地, 仲裁程序的法律 (“法律判决”), 争议价值法 (“合同法”), 理想的情况是,当 法律判决 和 合同法 是不同的.

  • 阿纳斯塔西娅·泽维莱库(Anastasia Tzevelekou), Aceris Law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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