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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投资仲裁的期限

06/06/2016 通过 国际仲裁

根据投资保护条约启动仲裁程序可能会受到时间限制 (时间 局限性). 最常见的时间限制类型是 冷静期 可能要求索赔人在提出索赔之前先等待并尝试友好解决争议. 不常见的是潜在的 时效法规 在指定的时间段过后,无法进行仲裁.

最近的国际投资协议中的时间限制时效仲裁法

根据一个 2012 经合组织的调查, 过度 100 条约– 7% 具有ISDS部分的条约样本中的一部分–包含法定时限,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索赔,则不得进入国际仲裁. 从那以后,包含此类条款的条约的比例似乎才开始显着增加。 2004 一般在双边条约中,特别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中. 多边协定, 包含 自由贸易协定 (文章 10.18), 机油 (文章 1116(2) 和 1117(2), 的 东南非共同市场共同投资区的投资协议 (文章 28(2)) 和 东盟全面投资协定 (文章 34(1)(一种)) 所有设定的限制期限 3 自投资者首次收购之日起的年数, 或应该先获得, 对违约的了解以及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了解. 的 欧盟-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 CETA (文章 8.19(6)) 和 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 TTIP (第二章, 部分 3, 文章 4(5)(一种)), 仍在谈判中, 都引入了法定限制 3 年份. 与此同时, 能源宪章条约 (ECT) 没有为投资者提出索赔要求设置时间限制.

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仲裁请求因时间限制而被驳回

在最近的奖项中, 电晕材料v. 多明尼加共和国, 过时的 31 可以 2016, 仲裁庭裁定1亿美元的索赔受时间限制,并终止了美国矿业投资者针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诉讼. 更确切地说, 法庭裁定佛罗里达州的公司, 电晕材料, 未在本条规定的三年期限内提交仲裁请求 10.18 的 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

文章 10.18(1) DR-CAFTA的规定如果从索赔人第一次获得索赔之日起已经超过三年,则不得根据本节将任何索赔提交仲裁。, 或应该先获得, 了解根据本条指控的违约 10.16.1 并知道索赔人 (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 10.16.1(一种)) 或企业 (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 10.16.1(b)) 造成损失或损坏.”

投资者声称多米尼加环境部拒绝了该项目的许可,从而违反了正当程序。 2010 以“在环境上不可行”, 未能回应科罗纳重新考虑该决定的动议. 科罗纳(Corona)辩称,该州未能回应其重新审议的动议,这表示该条约仍在继续违反,这意味着应延长时效期限. 根据它,关于拒绝许可的原始条约违反行为是“进化的到7月成为另一种违反行为-拒绝司法 2011 在时限内.

与此相反的, 多米尼加共和国争辩说,电晕的索赔不在DR-CAFTA的时效期限内. 根据它, 该时期始于八月份被告知拒绝电晕许可证 2010.

仲裁庭认为,“关键日期”必须从提交仲裁请求之日起向后计算.

仲裁庭发现时效期限从八月开始 2010 当Corona得到明确通知,该许可证已被拒绝. 也有证据表明,Corona已经在考虑在一月份的DR-CAFTA索赔。 2011. 仲裁庭认为,“关键日期”必须从提交仲裁请求之日开始向后计算, 即. 10 六月 2014. 最后, 法庭得出结论认为,Corona的仲裁请求受时间限制,并且对索赔没有管辖权. 当事人被责令分担仲裁费用,并承担各自的律师费和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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